社会共治强调发挥各主体的责任意识
2016-12-21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10期
文 |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罗云波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市场经济模式、产业发展水平、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以及城市化进程中诸多不完善和瑕疵的集中反映。近年来“社会共治”和“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为上述理念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会共治”强调的是发挥社会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监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行为,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成员共享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成果。今后一个时期内,在推进社会共治的过程中,应努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简化程序,让投诉举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是依靠科学手段推动风险交流机制的建设,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提升公众对国内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信任度。第三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各方沟通,建立更加灵活、高效和精准的风险交流体系。
督促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属于社会共治的一个方面。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新法深化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强化地方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来保障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社会责任。如何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构筑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是今后各方共同努力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