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洲课外体育活动比较分析
2016-12-20郑旗程风美
郑旗 程风美
摘 要:通过中国与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特点、组织管理、时间安排等的比较,从中得出如下启示:我国应分清责任主体,切实落实政策,正确认识课外体育活动功能与价值,强化师资配置,探索和形成课外体育活动学校、社区、体育组织联动的模式及运行机制。
关 键 词:学校体育;课外体育活动;欧洲;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6-0108-04
An analysis of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European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ZHENG Qi,CHENG Feng-mei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041000,China)
Abstract: By comparing the policy characteristics,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time allocation etc regarding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in China and 20 phys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member countries in Europe, the authors derived the following inspirations therein: China should clarify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implement policies in practice,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functions and values of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intensify teacher configuration, explore and form an extracurricular activity mod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in which schools, communities and sports organizations are interactive.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y;Europe;Chin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1]。随后许多学校进行了积极探索。全球化中的不同地域学校体育发展是近年来国际体育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3],通过比较体育的视角研究不同国家各种体育现象外部特征,成为解决某些现实问题的重要实践指向。欧洲各国是世界上学校体育最发达的区域之一,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上有着较为完善的政策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课外体育活动更是有着各种独特的发展方式和特点。本研究基于迪尔森·马奎斯等[4]的研究,探讨中国与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英国)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特点、组织管理、时间安排等的差异,以期为我国学校体育课外活动的开展提供借鉴。
1 中国与欧洲课外体育活动现状
1)政策特点。
从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特点来看,主要对课外体育活动是否必修、与体育课的关系以及是否付费等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在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6个国家课外体育活动要求必修,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等14个成员国没有要求必修。课外体育活动要求必修的6个国家,除拉脱维亚外,都在欧洲的东南部地区。这些国家有的受到前苏联的保护,有的是前南斯拉夫成员,地缘政治对学校体育的影响显而易见。在欧洲14个没有要求必修的国家,都位于西欧,课外体育活动主要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典型的代表是英国和芬兰,英国青少年参与课外体育活动主要通过体育信任组织(YST)所策划和组织的一系列活动来实现[5];芬兰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青少年课外体育参与最好的国家之一,近半数参加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在各种非政府体育协会组织中养成了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6]。
我国1990年颁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时,就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提出,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1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7]。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中重申:“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1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形成制度。”[8]也就是说,我国课外体育活动是必修的,但不少学校安排课外体育活动时,往往没有考虑与体育课的衔接,并不认为课外体育活动是每个学生都要必修,学校体育的重心停留在体育课方面,并没有使课外体育活动成为另一个重心,即实质性必修。201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2]53号印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关系,但条款规制的刚性要求仍显不足。
其次,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11个国家将课外体育活动看作是体育课的延伸,而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芬兰、德国、拉脱维亚、波兰、罗马尼亚和瑞典等9个国家并不认为是体育课的延伸,并且除了拉脱维亚和罗马尼亚外,这些国家每周也没有提供课外体育活动,但他们都认为课外体育活动属于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不可或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以德国为例,德国最发达的就是体育俱乐部,德国中小学下午放学很早,很多家长都会为孩子选择喜爱的俱乐部,利用课余时间接受某个运动项目的训练,青少年中参加体育俱乐部的占到同龄人的60%以上,这不仅是对体育课的一个有益补充,在某种意义的作用超过了体育课[9-10]。从我国来看,与部分欧洲发达国家一样,课外体育活动尽管被看作是体育课的延伸、体育课的补充,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要求,但在对于课外体育活动的实质认识、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落后于部分欧洲国家,尤其是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上,与欧洲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既有传统文化和“应试教育”因素的影响,也有政府和社会供给侧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参与课外体育活动是否需要付费。欧洲只有法国、波兰和瑞典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要求付费。有学者认为,课外体育活动收费对于处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来说可能是个障碍,尤其是对于依赖学校参加体育锻炼并实现身体活动目标的青少年来说,这项措施似乎是有偏见的,但幸运的是这一政策在欧洲并不是普遍实施[11]。大部分欧洲国家将学校体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并认为体育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近期我国出台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购买课外体育活动应作为其中的内容。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了社会资本流向课外体育活动的动向,课外体育活动中的付费问题不可回避,在政策导向和设计上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关注。
2)组织管理。
课外体育活动具有自主性、参与性、娱乐性、选择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其内容比较宽泛,因而管理较为复杂[12]。在此主要从责任机构、责任主体和教师资格等宏观要素分析。
首先,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课外体育活动由教育部门负责;罗马尼亚和瑞典由体育部门直接负责;克罗地亚和捷克则由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共同负责;芬兰由隶属于教育部的文化、体育和青年政策部门负责,6个国家由其他部门负责。在具体责任主体上,欧洲国家主要涉及校内体育教师、校外体育教师和校外教练员3类,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由校内体育教师负责,拉脱维亚和瑞士课外活动也可由校外体育教师执教,英国、荷兰和捷克3个国家课外体育活动也可由校外的体育教练员授课,德国、斯洛文尼亚、瑞典3个国家3类责任主体均可施教。
我国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主要包括校内课外体育活动和校外社区体育活动,主要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负责。校内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负责实施,体育教师则是业务工作责任人,而校外社区体育活动的责任者不明确,是教师还是体育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家庭还是社区负责?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学者进行了“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探索[13],但仅是在尝试阶段。在校外体育活动政策、责任主体、场地设施、资金投入、组织管理、指导服务等机制和运作模式上,仍有待深入思考。
其次,从课外体育活动教师的资格要求看,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中,比利时、捷克、意大利、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士等7个国家,指导教师必须获得硕士学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法国、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波兰和罗马尼亚等9个国家,指导教师需有学士学位;德国、瑞典和英国3个国家,对课外体育活动指导教师资格没有明确要求。
从我国来看,包括课外体育活动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有着严格的任用制度。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不同类型学校教师资格和任用有具体规定;近年我国又颁布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进行了“国培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工程,使我国包括体育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基本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整体数量上,尤其是在学历结构和层次上与欧洲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尽管体育教师是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组织实施的责任人,但在整体结构性缺编的现状下,既要承担中小学体育课的教学任务,又要使教学内容在课外活动中延伸,再指导校外体育活动就捉襟见肘了。
3)活动时间。
Cavill等[14]研究表明,在促进体质健康方面,儿童和青少年每天应该进行至少60 min的体育活动。有规律的体力活动有利于心肺和肌肉健康、有利于良好的身体成分分布,促进骨骼健康,持续改善心血管和代谢健康相关的指标,减轻心理压力和抑郁症症状。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是反映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首先,从每周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安排来看,欧洲国家小学每周平均2.9 h,中学每周平均3.1 h;每次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平均66.1 min。
根据我国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要求及有关假日的安排,学校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理论上为每周5 h,每天不低于60 min。中央7号文件强调: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 h。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 h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2011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再次重申中央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要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 h校园体育活动的科学评价机制、表彰奖励和问责制度,国办53号文件是中央7号文件的延续和细化[15]。从近年的系列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对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的重视,但从我国《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报道来看,随着年龄的增长,6~19岁儿童青少年每周参加体育锻炼的次数减少,在每周参加10次以上体育锻炼的人群中,6~9岁人群占30.5%,而16~19岁人群仅占17%。在校上学的6~19岁儿童青少年有74.2%人能够每周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其中每周参加2次的人数百分比最高,为28.8%,每次体育锻炼的持续时间在30~59 min的人数百分比最高,为67.5%。而在校外体育锻炼中,6~19岁儿童青少年每次体育锻炼的持续时间也是在30~59 min的人数百分比最高,为60.4%,其次为持续时间在60 min以上的,为21.2%,持续时间30 min以内的人数占到18.3%[16]。可见,我国仍有25.8%的在校学生每周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政策在落实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2 欧洲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1)分清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根据责任主体,将我国学校课外体育活动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确保行政管理到位,条件保障有力、评价监督有效、运行机制畅通,认真落实每天1 h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外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场地器材等条件保障,尤其是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政府购买的力度,创新校外青少年体育活动管理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竞赛;各类社会组织,如中国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学校体育研究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应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协会职能,加强对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研究,加大社会组织的供给力度,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学校是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所在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具体落实。
2)明确目标定位,认清课外体育活动功能与价值。
我国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与部分欧洲国家一样,被认为是体育课的延伸,但对于课外体育活动功能与价值的认识差异较大。迪尔森·马奎斯认为,青少年社会适应与身体健康由课外活动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学术成就似乎也与参加课外活动有关。而在我国多年来对青少年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研究较为薄弱,对课外体育活动功能与价值宣传不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好多家长对青少年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认同体育锻炼1 h“8-1>8”的观点,尤其在对待参加校外体育活动上,许多家长让孩子奔波于补课班、考级班,而忽视课外体育锻炼在孩子健康成长中的作用;在我国大部分学校,体育课上教学是一套内容,课外体育活动练习的却是另一套内容,影响了学生运动技能和特长的形成,更没有形成独特的学校体育文化,缺少对课外体育活动的价值认同。因此,我国要吸收欧洲课外体育活动的经验,充分肯定和宣传课外体育活动的功能,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最大限度地通过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使体育在学生课外时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充分发挥课外体育活动的价值与功能。
3)强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指导课外体育活动的能力。
课外体育活动的师资配置,是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发53号文件的关键。欧洲学校对课外体育活动教师资格要求,尤其是校外体育活动指导教师的配置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基于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的现状,特别是中西部县镇以下学校的农村体育教师队伍现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类推进,加大体育教师补充的力度,实施兼职体育教师培训和补贴制度,建立校外青少年体育活动辅导员制度,积极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校内外青少年体育活动指导工作,普遍提高体育教师控制和实施课外体育活动的能力,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 h。
4)重视校外活动,形成学校、社区、体育组织联动的长效机制。
欧洲国家学校课外活动最重要的特色之一,就是校外体育俱乐部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英国、德国、比利时、波兰的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由校外体育俱乐部和社会体育组织管理实施,青少年选择合适的时间参加自己爱好的体育项目来锻炼,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已成为学生的习惯和常态,学校甚至只起到辅助作用。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无论数量还是硬件、软件与欧洲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新一轮学校体育改革中,社区、体育俱乐部、家庭、体育社会组织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在强调校内课外体育活动同时,探索学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联动的模式及长效机制,应成为改革的重要领域和方向,成为保证青少年每天锻炼1 h,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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