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体育正义
2016-12-20李世宏
李世宏
摘 要:对学校体育正义的内涵、缺失与实现路径进行研究,旨在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研究认为,学校体育正义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既是学校体育活动中各方应遵循的“美德”,也是维系学校体育活动的根基。通过分析当前学校体育正义的缺失,提出形成学校体育正义的观念共识,秉持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完善学校体育正义的制度建设,改变学校体育的相对弱势地位;遵循学校体育正义的行为方式,展现自由、平等、尊重差异的学校体育“应然”状态等实现学校体育正义的主要路径。
关 键 词:学校体育;学校体育正义;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6-0076-06
On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LI Shi-hong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made a study of the connotation, missing and realization paths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In the authors opinion,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reflects the social publics moral judgment and value conception pursuit with respect to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activities; it is the “virtue” which various parties in physical education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also the “bond” to maintain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activities. By analyzing the missing of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nowaday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at forming a conceptual consensus on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carrying on the “people education” oriented value conception pursuit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perfecting the system assurance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altering the relative “disadvantageous” status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following the behavior mode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showing such “ought to be” conditions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as free, equal and difference respected, are main paths for realizing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justice;value view
学校体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7月,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是促进学校回归育人本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学校体育活动使学生强健体魄、健全人格,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2016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指出:强化学校体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毋庸置疑,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学校体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相对薄弱的环节,而“对学校体育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1]。教育部体卫艺教育司司长王登峰[2]也指出,从总体上看,对学校体育的认识仍存在较大的偏差。由此可见,“如何认识学校体育”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研究人员自身的学科背景、知识储备、教育价值理念的不同,使得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往往存在片面认识,从而导致顾此失彼的现象[3]。鉴于此,本研究对“学校体育正义”展开研究。“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4],学校体育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也应成为学校体育的“美德”与价值理念追求。学校体育正义有助于学校体育向“育人”为本的“应然”状态转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学校体育正义展开的研究并不多见。而对学校体育正义的研究有助于从新的视角审视学校体育,为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学校体育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词汇,汉语“正义”一词最早出现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在中国古代,“正义”通常理解为按照自然的天道行合宜之事。英文中“justice”(正义)来源于古希腊《荷马史诗》中的“dike”,其原意是遵循宇宙或者自然的秩序行事[5]。诸多学者对“正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来说,他们都认为“正义”与人类社会的“美德”及相应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有关。《伦理学大辞典》认为,“正义”作为道德范畴,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6]。《辞海》持类似观点:亦称“公正”,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制度和行为之合理性的一种道德认识和肯定评价;正义作为伦理学范畴,既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7]。《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正义”是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价值评价。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同时也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所作的一种评价。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又被称作“公正”[8]。由此可见,“正义”涉及人们对事物进行的道德评判,并强调这种道德评判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正义关乎国家、民族及社会发展的“基石”,它体现出社会成员在对行为做出“是非、善恶”的道德评判基础上,坚持向“善”的追求并付诸于实际行动。
综上所述,“学校体育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是非、善恶做出的道德评判以及根据道德评判所开展的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学校体育行为,以促使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都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体育正义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体育正义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9]在《理想国》中指出:理想国的建立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并且在这样一个城邦里才有可能找到正义。亚里士多德[10]在《政治学》中进一步指出:而真正无愧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也就是说,追求正义是城邦最大的“善”之体现。由此可见,正义是一种与“善”相关的德行,并作为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人类所追求。“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其他任何东西都重要,那就是正义”[11]。由此可见,“正义”是对事物的“善”展开的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并围绕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展开实际行动,从而对事物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说,学校体育活动中也涉及到与“善”相关的德行,而与“善”相关的德行其实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诸如现阶段,我们确立了学校体育促进学校回归育人本原,希望学校体育能够达到把学生培养成“身心强健、健全人格”的目标,“育人”既成为了学校体育活动中与“善”相关的德行,又成为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
这就是说,学校体育正义关注学校体育活动的“应然”状态,而这就离不开与“善”有关的德行,而与“善”有关的德行则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诸如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所涉及的人的尊严、道德准则、相互关系、资源分配、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等方面。这些道德评判与价值理念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对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学校体育活动偏离了与“善”有关的德行,必然会使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发展提出相应的诉求,促使学校体育活动做出回应,进而调整学校体育活动的行为方式,以回应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使得学校体育回归“应然”的“正义”。
2)学校体育正义是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在学校体育发展过程中应遵循的“美德”。
亚里士多德[12]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正义不是美德的一部分,而是美德的全部;而且有了正义的美德,个人就可以善待他人。众所周知,由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立场、视角,使得他们对学校体育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利益诉求。在此情况下,学校体育正义作为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就具体表现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在学校体育发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美德”,并通过遵循正义的“美德”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产生制约,也可以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的矛盾展开协调、平衡,或者为学校体育活动中遭受损失一方的利益诉求进行补偿,进而对学校体育活动各相关方的行为进行协调、平衡、校正,最终推动学校体育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诸如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何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众等学校体育活动相关方不同的利益诉求,确保学校体育享有和其他学科同样的权利,确保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享有差别对待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遵循正义的“美德”协调教育资源的分配。美国学者罗尔斯[4]330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美德”应遵循以下两条原则:自由平等原则(第一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二原则)。正义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两个子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那么,用这两个原则来表述学校体育正义的“美德”就是:学校体育应平等地享有其他学科在学校教育体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也享有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权利与自由;确保学校体育活动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参与方开放;尊重差异;确保“最少受惠者”获得利益补偿,以秉持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
3)学校体育正义通过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道德评判以及维护道德评判所做出的努力,成为维系学校体育活动的根基。
如前所述,正义作为一种与“善”有关的追求,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学校体育正义作为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善”的追求,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的道德评判与价值追求,而由此所做出的努力可具体化为学校体育各相关方在学校体育活动中遵循的“美德”(遵守道德规范)。这就是说,我们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所提出的学校体育思想主张与实践方案,都必须将追求学校体育正义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此,在学校体育中确定哪些学校体育活动值得提倡,哪些应当反对;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如何确立、学校体育的根本价值、学校体育的政策取向、学校体育课程内容的设计、学校体育教学模式的选择、学校体育设施的布局等关于从根本上来说都与学校体育正义有着密切联系,学校体育正义由此成为维系学校体育活动的关键。
在学校体育的现实中,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是非、善恶的道德评判,既表现为“健康第一”、学校体育回归“育人”为本这种对学校体育的价值理念追求,也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活动应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的追求与期望,并要求学校体育活动各相关方的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道德规范。诸如在学校体育政策设计上既要体现学校体育管理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应当确保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既要求体育教师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高尚的敬业精神,也强调教师培育学生良好道德情操、强健的体魄与良好的运动技能等多个方面。正是人们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构想、规划与实施所遵循的学校体育正义,成为了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的关键。这就是说,认识学校体育应基于学校体育正义,并通过学校体育正义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和实践。
2 当前学校体育正义的缺失
1)未能秉持“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当前,对学校体育目标的认识仍存在偏离 “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学校体育正义相违背,应当引起重视。
其一,学校体育目标变成片面追求“体质健康”。近年来,随着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的下滑,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成为学校体育关注的焦点。虽然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改变学生体质健康下滑的观点并没有错误,但是只触及到学校体育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有必要指出的是,学生体质健康仅仅是学校体育“育人”的组成部分之一,将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追求简化为追求“体质健康”,使得学校、教师与学生关注重心偏于体质健康测试,学校体育课因此变成了“身体锻炼”课,而原本充满生活乐趣、形式丰富多样的学校体育内容无法展现,也无法得到学生的认同和喜爱。
其二,将学校体育目标变成单纯的“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确定了“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基础上,侧重抓提高”的体育发展战略,优先发展竞技体育,这对学校体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将学校体育目标变成单纯的“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如“各级学校尤其是高中和高等院校,理应肩负起为国家培养或输送尖子运动员的重任”[13]的观点至今仍有影响,提出要做好“从小学、中学、大学的竞技体育‘一条龙式的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链条的衔接工作[14];要发展“学校体育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模式”[15]的要求。毋庸置疑,学校体育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观点有其合理性,然而学校体育首先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育人”为本才是学校体育的价值追求。在当前学校体育发展的背景下,单纯追求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只涉及到学校体育“育人”的部分内容,局限了学校体育在“育人”上的价值体现。
2)学生未能享有“自由平等”与“差别”对待的权利。
学生作为学校体育活动的主体,是学校体育正义的重要指向。然而,在学校体育实施过程中,学生未能享有“自由平等”与“差别”对待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有的学校、教师过分强调以学生兴趣为学校体育活动出发点,将“以兴趣为引导”变成顺从学生的兴趣开展体育活动,将学校体育引向“唯兴趣”是从。有些学校为了迁就学生的“兴趣”,放弃了所谓“高难度、高风险”长跑等以及学生“兴趣”不大的项目,或者是降低体育考试的“难度”以减轻学生学习的“负担”,甚至变成“放羊式”的活动,这些都背离了学校体育“育人”的本原、偏离了学校体育的根本目标、失去了学校体育的价值。这种看似“学生开心”的“唯兴趣”的学校体育活动实质上剥夺了学生自由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权利,也无法依据学生自身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差别对待。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体育考试与体质健康测试的重视,“体育应试”倾向有所抬头,高分数、好成绩逐渐成为评价学生在校体育活动的主要标准,使得学校体育活动从体育考试与体质测试出发,忽略了学生身体素质、情感、运动技能基础与个性等方面的差异,限制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导致未能获得“高分数、好成绩”的学生成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弱势群体”,而那些获得高分、好成绩的体育优秀生、体育特长生则成为了学校体育的“主角”,成为体育教学活动中的积极分子,或是成为课余训练的重点培养对象,或是成为各种运动竞赛的主力,承担获取“好名次”与“奖牌”的重任。相比之下,“弱势群体”学生则不受重视。使得“体育弱势”学生群体无法享有自由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权利。
3)未能得到学校体育各方应有的“公正”对待。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学校体育在学校的地位有所提升。然而,在当前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学校体育活动的各相关方仍然未能给学校体育应有的“公正”对待。学校体育地位的“相对弱化”仍然严重:无论是乡村学校、城镇学校,还是省、市重点学校,几乎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学校领导层面对于学校体育的不重视[16]。“学校体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成为常态。对于学生家长来说,家长在选学校的时候根本不考虑学校体育教育的状况,青睐临近高考就不上体育课的学校。学校体育场地、器材严重不足,专业体育教师严重缺编,体育教师同工同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17]。
即便在体育已纳入中考并有学者提出将体育纳入高考的情况下,试图借“考试”提升学校体育地位做法仍然“力不从心”,已实行的体育中考分值在学生升学考试中所占比重极为有限。由于分数占比不大,因此只需“通过”即可。反映出学校体育未能得到学校体育各相关方应有的“公正”对待,学校体育地位的相对“弱化”状况亟待改变。
4)学校体育发展呈现出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化。
我国的教育政策长期存在“城市化”倾向,学校体育在发展过程中也深受影响:学校体育政策的设计、学校体育课程的改革、学校体育教学模式的推广等更多的是从“城市”的视角考虑,但同时农村学校体育无论是在学校体育投资,还是体育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学条件等方面都无法获得与城市学校相同的待遇,使得学校体育发展出现农村与城市的二元“分化”。农村学校体育远远落后于城市。
罗尔斯指出:正义应当确保地位最不利的“最少受惠者”获得利益补偿。然而,农村学校体育并未获得应有的“利益补偿”。据调查,能够按照中央7号文件要求开足体育课的中西部农村学校仅有16.2%,有83.8%的农村学校没有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只有27.04%的农村学校学生能够保证每天参加体育锻炼1小时。由此可见,学校体育发展呈现出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化”,有悖于学校体育正义,不利于我国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
3 学校体育正义的实现路径
1)秉持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学校体育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共同认可的学校体育正义共识。然而,由于学校体育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唯有坚守学校体育的教育立场,维护学校体育独立性与自主性,秉持“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并要求学校体育内部的组织、人员坚守教育立场,防止自身的行为偏离“育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学校体育正义的共识。学生首先是人,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为此,首先应明确体育与智育、德育是学校教育的3个基本方面。体育作为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运动技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阶段开展的“立德树人”理念下的学校体育价值研究,学生体育科学素养的培育研究,基于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体育课程设置、学校体育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就是很有价值的研究。其次,我们要大力营造形成学校体育正义共识的氛围,运用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介绍、宣讲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学校体育价值追求,影响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善恶”、“是非”的正确评判,从而帮助社会公众逐步形成学校体育正义观念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氛围,促使学校体育正义观念共识的形成。
2)改变学校体育的相对弱势地位。
首先,应完善学校体育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调节、指导与约束学校体育行为,改变学校体育的相对弱势地位。其一,健全学校体育监督与问责制度。据2016年发表的《中国学校体育发展报告(2015)》显示,2014年教育部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比例,小学为38.6%、初中为23%、高中为20.2%、大学14.1%。这意味着,国内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上报数据造假严重[18]。鉴于此,监督与问责制度应针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人员等学校体育活动相关方开展,重点是他们有无秉持学校体育“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追求,是否遵循学校体育正义的“美德”,从而加强他们的自律性,坚决纠正“数据造假”等有违学校体育正义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其二,建立维护学校体育正义的激励机制,对学校体育各相关方的学校体育活动“是非、善恶”进行道德评判,鼓励、表扬那些遵守学校体育正义的相关方,批判、谴责那些违背学校体育正义的相关方,促使符合学校体育正义的行为得到褒扬。其三,逐步建立利益补偿制度。针对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系统内的相对“弱势”,通过合理、科学的规划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确保学校体育在经费、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获得应有的资源分配。其四,赋予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问询的权利,发挥社会公众对学校体育的监督作用,从而督促学校体育活动秉持学校体育正义开展学校体育工作,对学校体育给予“公正”对待,以改变学校体育的相对“弱势”地位。
其次虽然我国《体育法》、《教育法》对学校体育工作都有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时间,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国家相关文件也一再强调学校体育应围绕“育人”开展。但是,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仍然出现了偏离“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现象。因此,在当前推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应紧密结合学校体育正义的制度保障,推动学校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使之具体化,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实施的可行性,使学校体育正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学校体育法》的制定,通过制定《学校体育法》将当前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学校体育的实质性内容。《学校体育法》的相关条款制定应秉持“育人”为本的学校体育价值理念,体现自由平等选择、尊重差别,以强化学校体育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依法治理学校体育,扭转学校体育的相对弱势地位,实现学校体育正义的制度保障。
3)形成自由、平等和尊重差异的学校体育。
首先,学校体育应遵循自由平等原则,以确保学生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学校体育活动。这就要求我们正视学生在学校体育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享有的自由,使学生从精神上真正成为学校体育的“主体”。学校体育不应通过设置诸如“分数”、“标准”等硬性的“门槛”将部分学生置于学校体育活动之外,而应确保学生享有自由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权利,都能在机会在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不应受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偏重于某些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另一部分学生的发展,应确保每个学生都享有自由、平等参与体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并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享有获得赞赏、奖励的机会,而不因他们不同的身体运动能力受到限制,更不应为了某些功利性目标、“应试”要求及达标测试而剥夺某些学生自由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其次,学校体育应当照顾学生个体差异,确保学生享受公平对待,这是学校体育正义行为方式的重要体现。每个学生和体育天赋、运动能力、性格气质与兴趣等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这些个体差异是无法回避和改变的。因此,学校体育正义要求我们在承认、接受学生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自身发展特点、生长发育规律及不同生长阶段的不同特征,合理分配学校体育活动时间,设计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学校体育活动,建立“小、中、大”学校体育的有效衔接,为学生提供有差别对待的、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机会。对学生不仅“教”更要“教会”他们适合自身发展的专项运动技能,让学生感受到学校体育给自身发展所带来的“成就感”。如此,学生才能认同、重视并喜爱学校体育。
再次,确保“最少受惠者”的农村学校体育获得补偿,这也是学校体育正义行为的要求。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农村学校体育未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造成学校体育正义的缺失。因此,在学校体育资源分配上应向农村学校倾斜,确保农村学校体育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资源;在具体措施上,应督促当地政府给予农村学校体育发展应有的重视,确保农村学校体育经费的拨付到位与合理使用,加强农村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学校体育的相关部门应鼓励城市与农村学校体育开展合作,加强城市学校体育与农村学校体育的交流,通过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村体育教师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应帮助农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适合农村学校体育的体育课程开发、教学模式的设计以及学校体育评价等研究活动。
学校体育正义是保证每个学生在学校体育中实现身心全面发展,成为“强健体魄、健全人格”的健康人的基本条件,实现学校体育正义,学生就有可能去追求自己在学校体育中的目标和理想。学校体育正义的根本目的是“人”,与学生的未来生活幸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学校体育正义的实现可以保证学校体育围绕正确的发展目标,促使学校体育向“应然”的方向发展,帮助学生实现自身的价值。离开学校体育正义,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就无法实现,学校体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在当前学校体育改革处于关键阶段的背景下,厘清学校体育正义的内涵,正视学校体育正义的缺失,提出学校体育正义的实现路径,有助于加深“应当如何认识学校体育”的思考,进一步反思什么是学校体育发展的“应然”状态,如何判断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善恶”、“是非”,并在学校体育实践过程中努力维系学校体育正义的美德,从而引导学校体育向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为学校体育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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