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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中乡村社区公民参与行为分析

2016-12-19钟坛坛

乡村科技 2016年23期
关键词:公民利益社区

钟坛坛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 苏州 215009)

利益博弈中乡村社区公民参与行为分析

钟坛坛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 苏州 215009)

随着中国民众现代公民精神和民主思想的日趋形成,民众对关系到个人经济利益的公共事务和政策越发重视。在全球化外力和中国深化改革内在要求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重要转型。公民参与是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最好的诠释。中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例,他们主要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参与乡村社区治理中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其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行为往往会出现利益绑架现象,涉及到同其他利益者或集团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有必要对利益博弈中乡村社区公民参与行为进行分析,探索政府如何规范和引导公民参与行为实现有序化。

乡村社区;公民参与;利益博弈

公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参与治理时会考虑到个人的成本和收益,涉及到个人经济利益和需求的相关事务上能够积极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乡村社区公民参与的利益博弈情况如何,政府在治理中应该怎样正确引导乡村社区的民主自治,怎样规避公民参与行为的利益绑架,需要对利益博弈中乡村社区公民参与行为进行分析,探索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合理调整,旨在为引导公民有效参与乡村社区治理提供建议,实现民众向现代公民的转变。

1 利益博弈中的乡村社区公民参与

1.1 乡村社区的利益博弈概述

利益博弈是指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同个体或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现象。在乡村社区的利益博弈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民追求个人经济收益最大化,有着其他利益考量的个人、组织、企业、基层政府都是他博弈或者竞争的对象。“资源并不是由一个全权的独裁者来配置,而是通过千百万家庭和企业的共同行动来配置的。”[1]

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和宗族观念在民众的思想中盘根错节,加之“熟识人社会”理念的根深蒂固,这阻碍了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导致其在参与乡村社区治理中普遍缺乏现代民主精神和科学知识,对待社区公共事务和政策仅考虑个人、家族或宗族的得失,无视其他社区居民和社区整体利益。“由于乡村资源收益往往只够满足少数精英群众的需求,导致任何普惠制的、或体现‘群众路线’性质的制度变迁都难以在乡土社会内部发育和维持。”[2]经济越发达,可支配资源越多的乡村,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利益绑架现象越明显。对于社区居民而言,争取眼见既得利益的动机较强烈,很少能考虑到社区未来发展的整体利益,公民的社区事务参与行为容易被短期的个体利益所绑架。

在乡村社区中,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体、组织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孕育着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博弈行为。政府、市场、社会、公民都是乡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公民参与行为的动因就是同政府、市场和社会进行利益的博弈和竞争。

1.2 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行为

图1 乡村社区治理场域下公民参与行为的利益博弈关系

结合图1对乡村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行为进行分析。相对于政府而言,公民处于弱势。一方面,公民在参与乡村社区治理中的代表性值得质疑,公民一般不是直接参与治理,而是通过其“代理人”参与治理。不可否认公民会出现被代表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公民自身的参与冷漠,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可能是公民不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而无法有效参与;或者其参与行为被干扰甚至错误引导。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个别官员或部门通过操纵公民参与的程序,比如在参与对象、规则设置、信息提供、议程安排等方面进行暗箱操纵,导致公民参与行为几乎对政府决策、民主评议、建设方案、发展规划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长此以往,公民会对参与机制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丧失信心,甚至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行为的有效性也参差不齐。这主要受限于参与治理的公民其自身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以及很难规避的利益绑架行为。

1.3 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

市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城乡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导致很多农民离开乡村到附近的县城或城市打工,这导致乡村人口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随着青壮劳动力的离开,当下很多中国的农村逐渐空心化,只剩下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另一方面,村庄经济的发展加重了公民参与行为中的利益绑架问题,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的逐利性会加剧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博弈和竞争现象。

社会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社会组织来实现的。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利益博弈和竞争的重要载体和渠道,乡村社区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文体类民间组织、社区活动中心、服务站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等。社会组织作为具有相同利益或共同需求的公民群众组织,加之其内在的熟人关系和情感维系,这会促使公民在参与乡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决策方面形成特定利益群体的行为偏好。

2 结语

乡村社区公共利益最优治理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治理价值目标上的高度契合,在利益博弈中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政府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对公民的参与行为一方面要正确引导,强化对民众的现代公民素质教育,培育和发展民智,启发民众在思想上摆脱传统的家族、宗族观念,形成现代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实现民众向现代公民的转变以及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制度完善,“在制度供给方面,重新进行兼顾各个博弈主体利益的制度安排”[3],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行为,消解其寻租权力的参与动机,从源头上规避利益绑架问题的产生。同时,用制度约束政府官员和职能部门对公民参与程序的操纵行为,提高公民对政府和政策的信任度。

[1]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7.

[2]董筱丹,梁汉民,区吉民,等.乡村治理与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研究——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视角的结构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2):79-84。

[3]佟光霁,关国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博弈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6(1):133-137.

D669.3

A

1674-7909(2016)23-60-2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社区治理路径研究:影响因素分析”(2015SJB611)。

钟坛坛(1984-),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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