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礼包为科研人员“松绑”“加油”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12-19编辑孙洁
编辑|孙洁
新政礼包为科研人员“松绑”“加油”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编辑|孙洁
编者按: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为科研人员带来了“松绑+激励”的诸多福利。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本刊综合整理了此次《意见》的四大亮点、“放管服落”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希望为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动带去新的能量。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国家财政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并且在科研活动和科技资金管理机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尽管如此,仍有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现象。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还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这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现象和问题,有望在深化改革中逐渐消失。
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科研人员减负加油。
五大措施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3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须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简政放权四大亮点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在国家层面,《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在科技层面,《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在财政层面,《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此次《意见》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放、管、服、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
推进科研项目资金“放管服落”改革,首先要理顺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关系,创新科研管理的体制和方式,该“放”的权要放到家,与此同时,放管有效结合,才能激活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这样的尝试和探索贯彻始终。
此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
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保障措施要跟得上
好的政策要得到好的落实,还需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配套细则。《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首先,要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其次,还需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两方面要求: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除此之外,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