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容否定
——美国国务院《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评析
2016-12-18于向东崔浩然
于向东 崔浩然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容否定
——美国国务院《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评析
于向东崔浩然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研究报告,直指南中国海海洋权益问题,对中国南海断续线进行貌似公正的“分析论证”,其主要目的是在于为南海仲裁案造势,否定中国政府对南海权益的合理主张。美国发布此报告的政治意义大于研究意义,也是其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具体措施之一。中国在南海的断续线是长期的历史存在。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对南海诸岛等地物及其附近海域拥有的领土主权)和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对断续线内海域拥有的捕鱼权、航行权和资源管辖权等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巩固过程中产生的,不容否定。
历史性权利;南中国海;断续线;143号报告
美国国务院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第143号)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①美国国务院从1970年1月20日发布第一份研究报告以来,不定期地发布此类研究报告,到2014年12月5日共发布了143份。作为美国国务院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海洋与极地事务办公室的系列报告之一,按照美国官方的说法,该报告和其它系列报告一样,都是为了“审查沿海国家的海洋主张和/或边界以及评估其主张与国际法规是否一致”。②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 ental and Scientific A 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 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Dec.5,2014,p.1,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visited on 10 Jun.2015该报告的中译文参见:《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主张》,王琛、崔浩然译,《中国东南亚研究会通讯》2015年第2期,第21页。
美国以官方名义,经常不定期发布关于海洋问题的研究报告,擅自对他国的海洋政策或海洋主张进行指责与妄议,已遭至很多批评,为世人所诟病。但美国仍一意孤行,乐此不疲,耐人寻味。美国这一报告,貌似置身局外,“客观”评述,实际上是无视历史事实,企图以海洋法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效力,达到其所追求的战略目的。
一、《报告》出台:为南海仲裁案造势,也是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具体措施
这份《报告》以研究为名义,与美国一些军方研究机构、智库的报告相比,似乎显得“更专业”、“更公平”一些。但它真是一个公正客观的研究报告吗?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报告》发布所选择的时机、所希望达到的战略目的、论证角度与观点等,都体现出其“用心良苦”。
近年来,南海问题有日趋升温之势,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引起一些媒体的关注甚至是炒作。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议单方面提交给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仲裁庭于2013年6月21日设立。2014年6月3日,仲裁庭颁布《第二号程序令》,确定2014年12月15日为中国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的截止日期。“就在这个时间节点到来之前,美国务院借报告发声,质疑中国九段线的效力,进而否定中国拥有的正当主权权益,明显是为菲推动南海仲裁案摇旗呐喊。”①华益声:《美国别在南海问题上任性》,《人民日报》(海外报),2014年12月11日,第1版。
近年来对于南海问题,作为域外国家的美国,其官员或政府组织经常发表一些不符合实际、不负责任的评论和言论。2014年2月5日,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在国会听证会上公开指责中国的南海政策,就断续线向中国施压,称中国在南海的一系列“单边行动”导致南海局势动荡。2月13日,美国海军作战部长乔纳森·格林纳特在菲律宾宣称,如果中菲在南海发生冲突,美国将支持菲律宾。2月17日,美国国务卿克里在访问印度尼西亚时称中国要尽早与东盟达成“南海行为准则”,还称中国正在寻求扩大在亚太海域的控制范围,令美国越来越担忧。8月,在东盟外长系列会议前夕,美国又抛出所谓的“冻结南海行动倡议”。12月初,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关于南海问题的第714号决议,就“行为准则”的制订向中国施压。对此,越南以外交方式表示了欢迎。美方的这一系列行动表明,美国的南海政策出现新调整,由最初的不持立场、不选边站队的“后台”观望,逐步走向主动干预、深度介入的“前台”表演。
在《报告》发表的同一天,越南方面也向国际仲裁庭提交了“提请仲裁庭注意的声明”,其外交部发言人,要求仲裁庭对越南的权利和利益给予应有的关注。②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官处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了“越南外交部提请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声明”,见http://www.pcacases.com/ web/sendA ttach/1296.登录时间:2015年6月20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表态,见RemarksbyMOFA Spokesperson LeHaiBinh on the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http://www.mofa.gov.vn/en/tt_baochi/pbnfn/ns141212143709登录时间:2015年6月20日我们知道,越南一直声称对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美国、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默契配合与诸多表演,显示出其在南海问题上各自利益的暂时一致性,也显示出其挑战中国南海海洋权益目标与策略的暂时一致性,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为菲律宾“鼓劲打气”是美国《报告》出台的直接目的,而出台该报告的长远考虑,是服务于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需要。自奥巴马政府2008年执政以来,美国的外交政策就一直处于不断整合之中,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加强在东亚和东南亚的战略与军事存在,加强对西太平洋地区的控制,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重中之重。2010年7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河内召开的第17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上,公开发表关于南海问题的立场声明,称南海关系到美国国家利益。这些都表明,美国的南海政策是要利用南海问题,通过紧张升级而又适度可控的各种策略,遏制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捍卫美国在这一地区的主导权及霸主地位。因此,不管是政治上拉拢传统盟友对抗中国,还是经济上力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都是为了维护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权。出台《报告》试图搅混南海局势,也是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报告》貌似公正研究,实则质疑和否定南海断续线的法理依据与地位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报告》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断续线地图做了比较详细的地理描述,分析了自1935年由“中华民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的“南海诸岛图”,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联合国两份照会中的“断续线”地图等多张南海海域地图。第二部分援引国际法,主要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公约》的一些概念及相关条文做了基本解释。其中专门解释了“岛屿”、“直线基线”、“历史性海湾”等概念及其运用。第三部分为《报告》的重点所在,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做了揣测及评估,将中国断续线性质解释为三种可能:即“作为岛屿主张的断续线”(Dashed-LineasaClaim to Islands)、“作为划定国家边界的断续线”(Dashed-LineasaNationalBoundary)和“作为历史性主张的断续线”(Dashed-Line as aHistoric Claim)。《报告》声称中国并未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明确其与断续线地图有关的海洋主张,认为中国相关主权要求的性质和范围、中国的法律、官方行为以及声明所显示的证据“相互矛盾”。
正如有中国学者已指出的,美国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正在发生一些改变,“在南海地区‘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表述方面,以及援引国际法解决争端等细节方面有了明显的针对性,这种政策变化更多地体现了将南海问题推向多边化和国际化的意图。”①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修订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第204页。《报告》也反映出美国试图借国际法理,更多运用国际法这张牌,无视中国在南海主权权益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事实,无视南海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另外,《报告》的论证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报告》中罗列的中国出版的各种关于南海断续线地图,不是要说明中国对南海主权提出的历史主张,而是试图通过对中国出版的南海海域地图的分析,说明中国南海断续线地图存在的地理描述错误及前后不一致,由此来否定中国断续线主张的历史一惯性。
第二,对《公约》进行利己的解释,质疑中国对有关《公约》中各种概念的解释和运用,同时又声称中国未以符合国际海洋法的方式明确与断续线地图有关的海洋主张,认为“中国的法律、宣言、官方行为以及官方声明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证据”②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23.,试图从法理基础上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理主张。
第三,《报告》指出了“作为岛屿主张的断续线”存在的可能性,但仅仅是一种“可能的解释”,妄称“断续线地图只描绘了中国的陆地要求,那么根据这种解释,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指那些仅在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内容”③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11.,而且认为,“中国没有澄清南中国海的哪些地貌被认为是‘岛屿’(或者说,被认为是暗礁),或者如果有澄清的话,也没说明哪些‘岛屿’被认为是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岩礁’。”①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 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 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13.因为不同的地物权益主张是不同的。
第四,对于“作为划定国家边界的断续线”,《报告》认为,海上边界线是由邻国之间的协议订立的,一个国家不能单方面与另一个国家建立海上边界线。“如果同中国有岛屿主权争议,则需要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对海上边界划定的重叠区进行协商。中国的断续线也缺少海上边界的其他重要标志,譬如说,一条将两个国家的海洋空间分开的已公布的地理坐标列表和一个连续不间断的线。”②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 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 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14.
第五,对于“作为历史性主张的断续线”,《报告》认为中国没有正式提出这种“历史性主张”,而且认为即使中国政府有所提及,也不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历史性主张”。《报告》援引《公约》认为,“断续线作为历史性主张并不属于《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所认可的历史性主张那一有限范畴。南中国海是一个辽阔的半封闭海域,根据《公约》,众多沿海国家享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国际海洋法不允许那些权利被另一国家基于历史的海洋主张所取代。相反,《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成就则是将沿海国家所享有的海洋区域明确和一致起来。此外,即使历史性海域的法理评估是可行的,断续线主张也无法通过这一评估。”③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 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 its in the Seas,China:M 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23.
最终,《报告》以一些国家与中国存在南海海域海洋划界争议为由再次否定南海断续线的法理效力,认为由于南海岛屿的主权归属仍存在争议,相应地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也存在争议,所以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也难以确定。如此也基本上否定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岛屿主权及相关海洋权利的主张。
事实上,《公约》并不是专为划定海洋领土疆界、解决海洋领土争端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中国对于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并非基于《公约》所取得,“断续线的合法性不以《公约》为判断标准”,“不应仅以《公约》未做规定为由否定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④李金蓉、姜丽、罗婷婷:《美国近期涉南海报告评析—解读〈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学理论》2015年第28期,第79页。需要指出的是,《报告》运用1982年通过的《公约》对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但美国至今也未加入该《公约》。要求用《公约》来约束他国,自己却奉行另一套行事规则,这是典型的大国“双重标准”,霸权主义色彩显露无遗。
三、南海断续线作为历史事实存在,所形成的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容否定
《报告》从三个方面试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一是认为中国在南中国海没有公开、众所周知以及有效的行政管辖;二是认为中国在南中国海不存在持续的有效管辖;三是认为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许。这是对历史事实的否定、歪曲和抹杀。
已经有学者指出,《报告》“列举的种种依据也只能构成对断续线有关主张的初步推论,不仅是因为中国尚未明确断续线内的海洋权利主张,从而为美国提供了任意解读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报告只将其论述局限在《海洋法公约》,却不充分考虑中国自古以来在南海的行为和主张。同时,报告对中国国内法、声明存在相当程度的曲解。”①黄瑶、黄靖文:《对美国国务院报告质疑中国南海断续线的评析与辩驳》,《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5页。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从1947年确立并于1948年正式对外公布,从当时中国政府正式出版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后,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对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提出任何异议。只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南海海域油气等资源的勘探发现,国际政治的发展变化,再加上1982年《公约》的通过,一些南海周边国家及域外大国才开始对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然而,无论是从《公约》还是从历史事实来说,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地位都是不可否认的。
二战结束以后,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很多沿海国,为争取公正合理的世界海洋秩序积极努力,不懈斗争。作为二战战胜国,中国在1947年确定并于次年对外正式公布了南海断续线位置的地图。这一举动是当时的中国政府维护战后秩序,维护中国在南海正当权益的举措,也是在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建立美国渔业保护区及大陆架协定,引发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圈地(Ocean Enclosure)风潮后,中国政府所做出的正当反应。此举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具有20世纪的现代海洋意识,已经意识到需要用与时俱进的方式,巩固自古以来中国对南海诸岛及海域拥有的主权权益与管辖权。中国政府公布南海断续线地图,不仅表明中国对线内岛屿等地物拥有主权,也包含对线内海域相关权利的主张,还包括对相关水域以及海床及其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断续线的画法,与陆地上未定国界线的画法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它是当时主张海洋管辖范围的一种通行做法,“一方面,断续线的画法遵循了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画在我国南海诸岛的外缘岛礁与周边国家海岸线之间的等距离中线上;另一方面断续线虽然使用的是国界线的符号,但它与我国大陆未定国界线(如中缅、中印陆地未定边界线)一样,保留了未来与周边国家正式划定疆域线的弹性。”②李金明:《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年,第53页。采用类似未定国界线的画法,并不表明断续线本身就具有“未定性格”,而是表明中国政府已经明确主张线内海域的管辖权了。
《报告》称,断续线有解释为岛屿归属线的可能,代表中国可能对线内海域的岛屿拥有主权。“如果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意在仅仅代表中国声称拥有主权的岛屿,那么与海洋法相符的话,中国在断续线内的海洋主张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内容,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③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23.《报告》认为,南海海域的岛屿应满足《公约》对“岛屿”的定义,即“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①如果按照《报告》所称,严格依据《公约》中对“岛屿”的定义的话,南海诸岛中只有个别岛屿可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②参见“目前,从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中可以保守估计,南海断续线内能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地形数量十分有限,只有永兴岛、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等几个面积较大的岛屿符合相关的标准。”转引自黄瑶、黄靖文:《对美国国务院报告质疑中国南海断续线的评析与辩驳》,载《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5页。这种说法实质上是要借此否定断续线的其他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进而也动摇其作为岛屿归属线的法律地位。
另外,《报告》认为如果将断续线解释为“作为划定国家边界的线”,那么它还需要与邻国协商达成,单方面的宣布为边界线无效,这又是对《公约》的一个曲解。《公约》第15条明确指出:“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是,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③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年10月第2版,第35页。而中国在南海海域正拥有“历史性权利”,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中国通过断续线地图来标注本国的领土和海洋是符合国际惯例、无可厚非的。
对于“作为历史性主张的断续线”这种解释,《报告》认为“如果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意在代表中国所谓‘历史性海域’或对中国专属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此类主张并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所认可的历史主张那一有限范畴”。④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23.而且报告还认为“没有国家承认中国对断续线内区域历史性权利的有效性”、“中国不能依据非公开或实质上模棱两可的主张作为他国默认的基础”等。
《报告》认为断续线有可以作为岛屿归属线的解释可能,表明美国也在某种程度上看到了南海诸岛作为中国领土主权主张与事实的存在,这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历史性所有权的表现。而对于断续线内的广阔水域,我们认为,中国拥有的历史性权利也是不可否定的。
我们认为,“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过程中依据历史性主张和历史实践活动而产生并得以巩固的,其内涵包括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即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即传统捕鱼权、航行权和水体及底土资源管辖权等方面的权利。对这一概念虽然《公约》只做了有限的讨论,并没有对其做直接的解释,但国际法判例承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学术界对历史性权利也有较多探讨,广义的解释包括了历史性所有权,这种权利属于一种主权性质、排他性的权利,也包括非主权性的权利,如传统捕鱼权、航行权等。狭义的解释把历史性权利称之为非专属性权利或非主权性权利,仅指传统捕鱼权、航行权和资源管辖权等权利。⑤关于历史性权利广义的解释,可参见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4期;袁估洁、李任远:《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权利的影响兼及中国南海权利主张》,《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第12卷第3辑。狭义的解释,可参见黄瑶、黄靖文:《对美国国务院报告质疑中国南海断续线的评析与辩驳》,《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期。中国在南海的活动悠久,历史依据比任何一个南海声索国都更为充分,早在南海断续线公布前,已在南海行使自己的历史性权利。1948年初,中国政府正式公布南海断续线之后,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历史性权利。
《报告》在论证“作为历史性主张的断续线”这种解释时,将其解释为“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来进行揣测评估是有意而为之。因为,历史性水域具有专属性、排他性,要是这样定义的话,断续线内的整个海域就具有专属性,中国就可将南海作为内水或领海看待,而实际上,各国船只依据国际法在线内海域一直享有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将“历史性主张”解释为“历史性水域”的目的,就是混肴是非,是对“历史性主张”偷换概念,做错误的前提假设,因此其得出的评估也是不科学的。
对于断续线代表中国对线内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报告》认为中国不具备这种权利,并且认为其不符合《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事实上,南海断续线的产生早于1982年的《公约》30多年,硬拿断续线的一些主张来套《公约》里的某些条文解释,显然有失偏颇。因此对于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国际社会应当给予尊重,并且,在同样体现“历史性权利”的“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中,仲裁庭曾指出:
“许多世纪以来盛行于红海南部的捕鱼的传统自由、穿梭于两岸之间的无障碍航行通道的作用以及两岸民众对有关岛屿的共同使用,这些条件构成创设某种‘历史性权利’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的积累通过历史性巩固(historicalconsolidation)构成一种尚未达到领土主权高度的且对双方都有利的‘国际地役权’(servitude internationale)。”①参见“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转引自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年,第44页。
在仲裁庭看来,这种“历史性权利”为红海两岸民众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以维持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共有区域’的某些属性”。②同上。因此,对于“历史性权利”,国际社会是予以关注的,并不是如《报告》所认为的“缺乏法理评估”。实际上,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中国在断续线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一种具有优先性质的主权权利。也就是说,它并不完全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资源享有一定的权利,结合历史依据,可以具体表现为中国对线内的水域和大陆架上开展渔业、航行、油气开发等海洋活动的优先权。
《报告》指责中国“断续线作为历史性主张”缺乏所谓的“其他国家默许”和“公开性”、“一致性”等说法,是毫无根据、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中国在此方面的历史依据充分,有大量的史料可以证明中国拥有此类“历史性主张”。中国自公元前2世纪时起就对南海诸岛进行发现、开发和经营,比任何一个与中国有南海主权争议的国家具备更充分的历史依据及法理基础。中国外交部一再强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历代中国政府长期坚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4年12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参见http://www.fmprc.gov.cn/web/w jdt_674879/fyrbt_674889/ t1217733.shtm l.登录时间:2015年6月25日。早在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直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①并且,1998年6月26日中国政府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写道:“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四条,参见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9/12/content_31086.htm.登录时间:2015年6月25日。这说明,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可以说,中国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各个历史阶段累积起来的,建立在长期的历史实践基础之上。并不是《报告》所讲的那样,是在2009年外交照会中才第一次向国际社会提出断续线的“历史性主张”。
另外,对于《报告》认为的在“历史性主张”方面,与中国有“南海争议”的其他国家也具备此类主张的论述,更是生搬硬套、荒谬至极。就拿侵犯中国南海主权最深,获得实际利益最大的越南(越南是唯一对全部南沙群岛提出拥有主权要求的国家,也是唯一就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提出“历史依据”的国家)来说,相关的主张也是站不住脚的。越南宣称西、南沙群岛就是越南古籍中所记载的“黄沙”、“长沙”,并持成书于18世纪70、80年代的《抚边杂录》作为主要依据。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学者已有撰文予以批驳,③详见戴可来:《漏洞百出欲盖弥彰—评越南有关西沙、南沙群岛归属问题的两个白皮书的异同》,《光明日报》,1980年6月9日;戴可来、于向东:《〈抚边杂录〉与所谓“黄沙”、“长沙”问题》,《国际问题研究》1989年第3期。在此我们不再赘述。实际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南海周边国家并未对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提出任何质疑,这从某种意义上就构成了对中国断续线作为“历史性主张”的默认。换言之,直到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南海油气等资源的发现、《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南海周边国家及国际社会才对南海断续线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这才产生了所谓的“南海问题”。因此,《报告》认为中国断续线缺乏作为“历史性主张”的“国际认同”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结语
《报告》在美国国务院官方网站上发布,代表美国政府的观点,也反映出美国对于南海问题的官方立场。该《报告》的出台,既是美国为了配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推进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具体措施,也是美国进一步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搅局南海形势的一个具体步骤。《报告》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借产生于1982年的《公约》中的一些规定,企图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法理依据。通过研究该《报告》,人们就会发现其真实意图。
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实,国际法或海洋法也是历史发展进程的产物。看待和处理复杂的海洋争端问题,不能抛开历史背景、历史过程和历史依据。历史事实表明,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而这一主张得以形成的历史渊源更为悠久。南海断续线主张有着丰富的历史依据,它是以历史性权利为基础的。解决南海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遵守国际法,哪一方面都不应缺少。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可否认,它是中国人民在数百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是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在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巩固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既包括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具有主权性质、排他性的权利,也包括非主权性的管辖权等各种权利。
●作者信息:于向东,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越南研究所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河南 郑州 450001。崔浩然,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南 郑州 450001。
●责任编辑:胡杰
China's Historic Righ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an Not be Denied —An Analysis of U.S.Department of State Report Limitsin theSeas,China:MariitmeClaimsin theSouthChinaSea
YU Xiangdong&CUI Haoran(Zhengzhou University)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issued“Lim its in the Seas,China: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Sea”,it wasdirected primarily at China'smaritime rightsand interests in theSouth China Sea.It seems impartial“analysis and demonstrate”on China’s dashed-line,but the main aim is exerting influence 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nd denying the reasonable claim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In the report,the political meaning ismore than its researchmeaning.The report No. 143 istheonestepofU.S.Asia-Pacific rebalancingstrategy.China'sdashed-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as a long historical existence.There is no denying the fact that China's historic righ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including historic title(China hasindisputable sovereignty over island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ir adjacent waters)and non sovereign historic rights(China has jurisdiction over fishing,navigation and resource in dashed-line waters).These historic rights were formed and consolidated over the long course of history.
historic rights;South China Sea;dashed-line;report No.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