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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①

2016-12-18刘楠来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海洋法领海仲裁庭

刘楠来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①

刘楠来

菲律宾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是非法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仲裁庭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关于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享有主权的领土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陆地领土(领陆)、领水和领空。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和海上的岛礁,我国在南海有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组群岛,这些群岛都是中国的陆地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即国家沿海所划定的领海基线以外的一带海域,以及这个基线以内陆地领土中的江河湖海和沿岸的内水。领空,即领水和陆地领土的上空。领陆、领水和领空都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国家对于它们的主权的取得方式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从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角度来认识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法律依据。

首先来谈陆地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在传统国际法里,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等等。根据联合国宪章禁止战争的规定,作为战争的一种后果的割让、征服等方式已经属于非法,所以在当代主要是通过先占、添附和时效等方式来取得对陆地领土的主权。所谓先占,其前提是占领的对象是无主地,只有当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时,才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所谓添附,对于海上的岛礁来说,是指本来处于海底的一些滩、沙,由于自身地质地理情况的发展,逐渐高出水面形成了岛礁,而成为这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所谓时效,是指原属其他国家的领土被另外一个国家所占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遭到反对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以上是近代国际法取得领土主权的一些规则,而在17世纪以前,“发现”即可取得领土主权。一个国家只要发现了一块土地,它就可以根据这一点来主张对这块土地的主权。

中国维护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完全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根据国际法有关岛屿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一方面,历史依据。史料表明,我国在秦汉时期已经发现、命名了南海诸岛,之后一直在那里从事经营活动,对那里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控制和管理。

另一方面,法理依据。最晚从北宋时期开始,南海诸岛就已被置于我国管辖范围之下。进入20世纪以后,有些国家,如法国、日本,曾经想占领这些岛礁,当时中国政府及时与他们进行了交涉,体现了中国对这块领土的管辖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南海诸岛曾被日本侵占,二战结束以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收复了这些岛礁,并且派了军舰和官员登岛,在岛上竖立了主权碑,升了旗,行使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管辖权。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南海周边一些国家,如越南、菲律宾等,又来侵占南海部分岛礁,挑战我国对这部分岛礁的主权,中国不断地与他们进行交涉,展开了维护南海领土主权的斗争。

海洋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与陆地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不同。海洋领土主要是指领海,取得海洋领土主权的主要根据是国际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以及国际海洋法上的有关制度规定。

所谓“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于海洋的权利来自对于相关陆地的控制,谁拥有了某一块陆地即可取得对临近这块陆地的海洋的一些权利。18世纪以来,国际上逐渐确立了公海和领海制度。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沿海国可以在它的领海基线以外建立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领海基线的划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沿岸陆地领土上确定一些点作为领海基点,用直线连接基点形成一条基线,叫直线基线。另一种就是用沿岸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就构成领海。中国按照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建立了我国的领海基线和12海里宽的领海。

南海仲裁案一开始就是非法、无效的

7月12日,南海仲裁庭做出所谓最终裁决,中国外交部当即发表声明,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事实上,从菲律宾于2013年1月单方面提起仲裁案开始,中国政府就明确表态,这一仲裁案是非法、无效的,我国采取这一立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南海仲裁庭成立本身是非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当事国通过协议来选择解决争端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这是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争端当事方享有的权利。一般说,凡仲裁都必须建立在有关国家自愿的基础之上,即使提交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强制程序,也要以各个国家自愿为前提。从此次南海仲裁案来看,菲律宾想请中国参加仲裁,但是中国拒绝了这一要求,仲裁庭是在没有得到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成立的,因此这个仲裁程序的成立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如果争端双方达成协议决定选用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那么只有在这种方法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强制程序。中国跟菲律宾曾就南海争端达成过由直接有关双方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协议,但是尚未进入谈判解决争端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未经中国同意,就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第二,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违反了它做出的承诺和与中国达成的协议。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之前,中国跟菲律宾曾就这些争端的解决进行过磋商并达成协议,规定这些争端应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2002年,中国跟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南海争议要通过有关方直接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三,南海仲裁庭滥用权利,自我扩张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在2006年发表的排除性声明,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诉求,仲裁庭是没有管辖权的,在没有管辖权情况下进行仲裁和做出裁决,都是非法、无效的。

中国跟菲律宾之间的争端主要是因为菲律宾侵占了中国的南沙群岛中的部分岛礁而发生的。这是一个陆地领土主权问题,而这个问题根本不在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和根据海洋法公约成立的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内。尽管菲律宾对它提起的仲裁事项千方百计地加以伪装,也掩饰不了它的实质是南沙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仲裁庭对此是没有管辖权的。

此外,菲律宾在其提交的仲裁案中,还要求仲裁庭处理一些岛礁,如太平岛、美济礁的法律地位问题,这些问题是同海域划界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在2006年已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发表过把有关海域划界、历史性权利、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在强制程序之外的声明,因此仲裁庭对此也是没有管辖权的,它做出的裁决当然是无效的。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庭原因何在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中国出庭辩论,反映我们的一些主张和声音,也许可以改变仲裁庭一边倒的情况,影响仲裁庭做出的裁决。这种想法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中国决定不接受、不参与这个仲裁庭,是有多方面考虑的:

第一,参与仲裁庭就等于认同了菲律宾和仲裁庭的非法行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案和仲裁庭的成立违反了它与我国达成的协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仲裁庭是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诉求的,其做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如果中国同意出席仲裁庭,就等于接受、承认了这种非法行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必须遵行国际法治,坚持正确的、国际法的立场。

第二,参与仲裁庭意味着中国放弃了自主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权利。中国一贯强调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有关领土主权和重大利益的争端。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解决有关争端是我们国家的权利。中国已经跟菲律宾达成了协议,用双边谈判的方法来解决争端。如果我们接受仲裁,出席仲裁庭,就等于背离自己的固有立场,放弃选择争端解决方法的权利。

第三,参与仲裁庭无法获得公正的裁决。从菲律宾不惜牺牲自己的国际声誉,单方面提起仲裁案和仲裁庭的成立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仲裁程序的进行将是不利于中国的。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做出的,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极其罕见的,完全倒向诉讼一方的裁决,进一步证明,我们对这一仲裁案的结果不能有不切实际的企望。

·作者信息: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20。

①此文系作者根据其今年8月参加求是网《求是访谈》节目时的访谈实录整理而成。

·责任编辑:屠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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