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音乐的思考与探索
——基于音乐视角的考察
2016-12-18李姗
李 姗
(南京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南京 210097;首都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北京 100048)
关于“互联网+”音乐的思考与探索
——基于音乐视角的考察
李 姗
(南京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南京 210097;首都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北京 100048)
互联网与音乐的结合,直接改变了作为经营对象的音乐产业,即音乐从业人员通过音乐活动获取收益的盈利模式。互联网的共享性使得通过终端的音乐受众获取收益变得更加困难,进而影响到音乐创作、演出、教学和传播各个环节实现市场价值的方式;更深层次上,“互联网+”音乐改变了传统音乐的组织形态,而且这种改变仍在深化过程中。在互联网影响下,传统音乐行业内部各环节分工合作的模式被打破,“音乐从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极大扩展,音乐人与音乐受众的关系面临重构,传统上以“作品”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正在向以“受众”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转变。
互联网+;音乐;音乐创作;音乐传播;音乐表现;音乐研究;音乐教学
一、“互联网+”音乐的概念内涵与主要内容
(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与深化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①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载新华社:《政府工作报告》,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uowuyuan/2015-03/16/content_2835101.htm。这里所提出的“互联网+”,就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通过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一经提出,随即成为社会各领域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不仅在经济和产业领域,对于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生活各领域,“互联网+”同样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问题的理论工具和指导实践的决策工具。[1]240-249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下,音乐行业(包括作为文化范畴的音乐艺术和作为经济范畴的音乐产业)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与冲击。音乐从业人员应积极认识、理解互联网,积极应用互联网的技术成果,主动与互联网相结合,把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推动音乐行业未来更大的发展。
(二)“互联网+”音乐的内涵
“互联网+”音乐,主要是指发挥互联网在音乐行业全流程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接受、音乐传播、音乐研究、音乐教学等音乐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音乐行业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音乐不等同于网络音乐。2006年11月20日,文化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网络音乐的概念作了界定——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网络音乐的产生与发展,带来了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在互联网深化发展的时代,更加剧了这些问题的复杂性。[2]从两者关系而论,网络音乐是“互联网+”音乐大概念下的具体内容,从属于“互联网+”音乐。
“互联网+”音乐也不等于音乐的互联网化。音乐的互联网化,是站在互联网行业角度,把音乐移植到互联网,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音乐的生产、传播、消费,以音乐作为经营对象,以产生利润为目的。
站在音乐行业的角度,“互联网+”音乐是音乐从业人员主动应用互联网成果,借助互联网的方法和手段,把互联网作为音乐实现的平台和渠道,推动音乐行业的创新发展。
(三)“互联网+”音乐的主要内容
1.“互联网+”音乐创作
传统音乐时代,音乐创作是一种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艺术行为。一部音乐作品能够被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需要具备职业技能的作曲家将自身的艺术体会通过感受、转化与塑形的过程,以专业领域内通用的艺术语言固化和表达出来,进而形成乐谱,才算是完成了一次音乐的创作。[3]互联网时代,音乐创作的理念和技术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音乐素材、构件和表达形式可供参考和使用,职业作曲家可以通过近乎无限的网络资源搜集与创作相关的原始音乐材料,这样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产生和传播。[4]从业余角度来看,网络上存在大量现成的音乐素材,如各种类型的旋律、不同织体的伴奏、众多乐器的声音,甚至有人声和乐队模拟声音,即使没有经过严格作曲技术训练的音乐爱好者也可以将这些元素连接一体,完成一次无需乐谱的简单音乐创作,继而将作品放到特定的网站平台上展示。[5]对比传统音乐时代,“互联网+”时代,音乐创作的数量必然极大丰富,参与度极大提高。[6]同时,由于音乐创作素材的易得性和音乐创作行为的可实现性,符合音乐艺术美学特质的个性化和高雅严肃的音乐创作,在庞大的音乐作品数量中将变得更加稀缺和珍贵。
2.“互联网+”音乐表演和音乐接受
传统音乐时代,音乐表演在多数情况下,非常讲究“临场”,即需要在特定的场地和环境下,才可以完成严格意义的音乐表演;听众也需要在特定的“临场”环境,才可以实现对特定表演者的音乐接受。古典时期,音乐表演通常是与音乐接受(音乐欣赏)同时完成的,即现场音乐会等形式。随着电磁技术的突破,声音录播设备的出现,音乐表演得以与音乐接受相分离,实现随时随地欣赏音乐的目标,但音乐表演仍然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艺术形式,受众要想欣赏到高水平的音乐表演或者高要求的音质效果,仍然需要“临场”。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数字化、高还原度的录播设备的出现,加上互联网宽带的迅猛增加,音乐表演和音乐接受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分离,各种风格的音乐表演可以在更大范围的场景下完成,有“缺陷”的音乐表演也可以通过后期剪辑、修补等数字化加工形式进行美化。至于音乐接受,已超越了唱片、磁带等的物理限制,变得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并且音质的高还原度已经越来越逼近“临场”感。音乐接受的便捷与灵活性,提升了“接受”在音乐艺术构成中的地位。
3.“互联网+”音乐传播
传统音乐时代,非现场完成的音乐传播主要依靠一条封闭的管道进行,需要经历音乐表演、音乐录制或乐谱出版、唱片或纸质出版物发行、宣传及营销等多重步骤,最后到达受众。依赖和把控这条管道,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制作、出版物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够获取和分成音乐传播过程中的收益。[7]而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音乐传播管道被打破,音乐传播变得及时、直接和共享。[8]对于受众而言,从网络资源库下载和分享的音乐作品可以随时随地欣赏,而且大多数时候几乎是免费的,这对于全社会的音乐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音乐产业的从业人员而言,这却是一个难以应付的不利局面,面对萧条的音乐制品销售市场,如何在音乐的传播中继续保持和获得收益,是音乐行业仍然没有破解的难题。[9]
4.“互联网+”音乐研究和交流
传统音乐时代,作为一项专业领域的职业活动,音乐从业者的研究和交流活动高度依赖于“现场”,如亲赴一场音乐会、到图书馆或研究机构查阅乐谱和资料、参加学术讨论会、走访同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互联网+”时代,音乐研究和交流变得空前便捷,研究者可以随时从网络平台上获得各种专业相关资料,[10]同行彼此间的交流也可以借助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平台、视频工具以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随时随地开展,研究成果除了专业刊物之外,也可以发布在各种网络平台上。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类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音乐行业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打破了对特定领域“知识”的垄断格局,方便了世界范围音乐领域同行们之间的交流互动。
5.“互联网+”音乐教学
传统音乐时代,音乐教学是非常典型的师徒之间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不管是器乐还是声乐,音乐教学的主要方式是老师讲解示范、学生模仿练习,老师纠正指教、学生接受改进的过程。由于艺术活动的个性化,音乐教学活动主要是“一对一”渠道开展。“互联网+”时代,新型在线教育模式也影响到音乐教学,音乐各专业的教学都不再受地域、时间和场地的限制,在线公开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逐步形成,网络企业与音乐教育机构合作,对接线上线下的教育资源,通过对专业教师们的课堂和讲座实录,以及通过音乐专家们在线授课和答疑等方式,来实现便捷的互联网式音乐教学模式,进而改变着传统的“一对一”教学方式。[1]212-221一些互联网企业与教育机构利用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平台,提供网络互动教学、个性化辅导、实训教学等网络教育服务,正深刻改变着音乐教学的方方面面。
二、“互联网+”音乐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对音乐行业的全面介入,互联网与音乐行业深度融合,使得音乐行业出现了根本的变化,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特征。
(一)开放性
在传统音乐时代,音乐行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有一系列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通过圈内生产出音乐产品与圈外的社会开展交流。“圈子”的形成,来源于对相对稀缺的音乐资源的占有。这里所说的音乐资源是广义的,包括乐谱、唱片和著作等音乐资料,也包括音乐作品呈现、音乐传播等平台和渠道,甚至包括作曲家、表演艺术家、学生等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时代,稀缺的音乐资源变得更加丰富,互联网本身成为各种数字化音乐资源的传播渠道,又可以为各种形式的音乐表现提供实现的平台,传统的行业规则在互联网冲击下面临“重构”。[11]概括而言,“互联网+”音乐使得各种音乐资源变得更易获取,音乐“圈子”的边界在扩展和逐步消融,音乐行业更加深入交互于整个社会活动之中。由于互联网本质上的开放性,“互联网+”音乐推动音乐行业在更大程度上走向开放。
(二)平等性
在传统音乐时代,音乐行业是存在明显权威和中心的,这样的权威可能是有名的作曲家、演唱家、音乐院校,也可能是行业评论家、研究学者和专家;对于音乐产业而言,一家大的剧院、唱片公司或媒体中心可能相对于作曲家、演唱家,甚至是听众形成为垄断势力,成为行业的中心。简而言之,由于他们对相对稀缺的音乐资源的占有和把控,成为行业的权威和中心,进而引导着音乐的风格、品味和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发展与成熟,音乐活动的参与者可以更加平等地获取互联网上大量的音乐资源,音乐传播从管状的单向转播走向网状的结构化传播和互动,音乐信息的不对称降低,音乐资源可获取和可替代性更高。从对资源占有角度而言,“互联网+”音乐推动音乐行业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平等性”。
(三)及时性
“互联网+”音乐时代,由于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手段和资源汇聚平台,音乐的生产、传播、表现和接受等各种音乐活动变得随时随地、无处不在。首先改变的是音乐接受,各大网站所汇聚的海量音乐数据库,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上多种形式的手机音乐软件应用,使得欣赏音乐变成一件随手可得、随时可得的简单事情。其次改变的是音乐传播,数字化技术推动音乐传播走向立体结构的网络化空间,音乐发布和接收之间的传统渠道被打破,实现了发布即接受的无间隙。再次改变的是音乐生产和表现,这在传统音乐活动中是最具“专业”色彩的部分,依靠开放的互联网空间,不懂乐谱的人也可以创作音乐,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表演音乐,这些“业余”的创作活动,通过互联网的及时营销,甚至也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和平等性,推动着音乐行业的各种活动变得更加及时和便捷。
(四)共享性
传统音乐时代,控制了乐谱、乐器、作曲家、表演艺术家、出版物、演出场地等资源,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音乐接受的渠道和动向。“互联网+”音乐时代,这种传统意义上的“控制”变得越来越不可实现。音乐资源实现了数字化,在互联网空间里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免费的资源获取和共享。各种形式的版权交易、数字加密、内容审查、传播渠道控制等手段,也只能部分解决对音乐资源的占有和获利问题。“互联网+”音乐带来的音乐行业的共享性,基于互联网共享性基础上的免费思维,颠覆了传统音乐产业链的基本游戏规则,推动了音乐活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走向共享。
三、“互联网+”音乐的影响分析
回答这一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观察视角:从互联网的角度看,“互联网+”音乐丰富了互联网行业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力,为互联网行业的运行和盈利提供了新的可能。从音乐行业的角度看,需要系统分析互联网技术的介入为音乐行业带来的压力和机会、改变了什么和没有改变什么。[12]
就压力和机会而言,互联网与音乐的结合,冲破了传统音乐行业稳定的运行规则,推动着音乐行业以难以控制的速度不断演化。变化本身就是压力,直接的感受就是音乐从业人员的“不适应”,作曲家不适应在开放和快节奏的互联网环境下创作深刻、严肃的非商业化作品;乐手和歌唱家不适应在特有的互联网病毒式营销模式下坚守自己的阳春白雪式的艺术追求;研究者不适应在互联网交互空间中表达过于个性或新潮的观点和意见;整个音乐界不适应在互联网“眼球经济”中接受“点击”和评论。更重要的,从整个行业的经济基础而论,传统的音乐产业链被打破,暴露在互联网共享、免费的思维中,行业持久运行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在哪里?整个行业也处于困惑之中。另一方面,变化也带来了机会,因为互联网的开放、共享,音乐行业的参与人群呈几何级数增长,也极大方便了音乐从业人员的学习和交流,拉近了音乐与社会的距离,变化之中就隐藏着造就属于这个时代的音乐特质的种子。
就改变而言,互联网与音乐的结合,直接改变了作为经营对象的音乐产业,即音乐从业人员通过音乐活动获取收益的盈利模式。互联网的共享性使得通过终端的音乐受众获取收益变得更加困难,进而影响到音乐创作、演出、教学和传播各个环节实现市场价值的方式;更深层次上,“互联网+”音乐改变了传统音乐的组织形态,而且这种改变仍在深化过程中。互联网影响下,传统音乐行业内部各环节分工合作的模式被打破,“音乐从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极大扩展,音乐人与音乐受众的关系面临重构,传统上以“作品”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正在向以“受众”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音乐推动了音乐美学更好地实现“接受美学”的理论诉求。
但在更深层次上,“互联网+”音乐没有改变音乐作为一种文化和艺术现象的核心特质。互联网时代,音乐人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所需的音乐资源、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实现与社会的互动,但这些改变代替不了作曲家们对于各种音乐元素的运用和创作,代替不了表演艺术家们对于音乐的理解和表现,代替不了音乐家们对于音乐本身的情感投入,代替不了伟大的音乐作品与社会情感共振所产生的文化价值,这些属于音乐核心的元素,是互联网作为技术手段所无法改变的,这是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可以屹立的根本原因,也正是音乐人在互联网冲击下最可坚守的价值内核。
四、“互联网+”音乐的实现途径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强大影响力和广泛渗透性,对于音乐行业来说,“互联网+”音乐是一个已经到来并迅速深化的音乐发展新时代,不容回避,只能面对。为了更好地推动音乐行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发展,音乐从业人员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行动:
(一)开放心态、正确认识
对于音乐行业而言,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可利用的工具,是音乐信息传递和交换的重要渠道,是音乐资源汇聚沉淀的重要平台,利用好这一工具可以为音乐行业注入强大生命力。从事音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思维,认识到互联网实际为音乐领域融入空前的新鲜元素,并且提供了更多了解音乐、学习音乐,甚至增加了音乐行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大众音乐审美水平的提高。因此,音乐人要保持与时俱进的包容心态,以发展的眼光接受互联网这类新兴事物,在继承音乐优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面对互联网对音乐带来的正面有益的影响,并进一步学习利用这一巨大的资源平台,为音乐行业的创新、发展探索出一条更宽广、更有意义的新道路。
(二)加强学习、培养人才
在正确认识互联网的基础上,需要音乐人加强学习互联网技术、掌握相关各类工具。实现互联网在音乐行业更好的应用推广,最根本的是培养既通晓音乐知识。又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现在的高校教育中,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推广已经很普遍,逐渐成为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音乐专业也包括在内。对于复合型人才培养而言,需要选择互联网知识和技术中对音乐有利用价值的部分来进行专题研究,然后推广至各大音乐院校的教育课程中。传统的音乐院校在保留固有教学模式的同时,需要引进互联网技术的理念和人才,一方面依托音乐技术专业,结合传统音乐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有关互联网的知识、技术课程,为音乐行业注入新的综合性力量,而且对学校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对学校教育的社会推广也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很多专业性的音乐院校已经组建了“音乐科技”这一专业及教研室,以传统的录音专业为基础,融入大量多元化的互联网技术,扩展为音乐与科技结合的专业,这正是互联网与音乐行业紧密结合和发展的新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音乐与互联网的合作运用,将会体现于音乐行业的各个环节,从音乐作品的制作、宣传、演出、录音、录像,到后期的音频、视频制作和推广,互联网对音乐的积极影响会改变每个音乐从业人员的工作方式。
(三)开展交流、探索模式
在“互联网+”音乐作为一种发展形态,边界和模式尚不清晰的时候,站在音乐行业的角度,急需音乐人加强交流和研究,找到最大公约数,形成一致看法,并指导后续行动。从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传播到音乐教育,每一个领域都需要不断加强联系和合作,互联网正是最有价值、最便捷的工具。现在已经出现了音乐领域各专业的不同网站,为人们提供音乐相关的知识、文本、音(视)频,以及专业交流社区等。这些互联网与音乐结合的尝试是有益的开端,接下来需要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对“互联网+”音乐的实现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同时重视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尝试在互联网平台上举办大型的国际音乐会议和论坛,推广远程音乐教育课程和在线授课,甚至在实现无音频质量衰减的情况下进行国际范围的在线音乐比赛。总的来说,对于整个音乐界来说,“互联网+”音乐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新生事物,需要不断的实践总结,需要更多、更实际的互联网创新思维来丰富音乐文化的发展和完善。
(四)主动布局、积极行动
“互联网+”音乐,深刻改造了传统音乐行业的盈利模式、运营模式和组织形式,同时也为音乐行业新手段、新模式、新业态的形成创造了可能。音乐行业不应被动接受这些挑战与压力,坐等互联网行业对音乐行业的改造,而应形成适应互联网要求的音乐发展模式。音乐人应主动抓住互联网技术的有利因素,积极扩展音乐和音乐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例如在音乐创作领域,音乐制作人应学习、掌握和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音乐作品的创作,将传统的实地采风变为借助互联网完成。网络中存在海量的不同国别、地区、民族的音乐素材,音乐人完全可以实现节省人力物力的互联网采风,选择所需材料完成“互联网+”的音乐创作;另外,在音乐传播方面需要音乐人投入更多的关注,版权问题始终困扰着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目前国内许多网站如百度、腾讯、优酷等基本实现了“拒绝盗版”,国家需要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制约盗版问题,才能保证“互联网+”音乐传播的健康发展。在音乐教育方面,互联网无疑为音乐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长足的技术支持,大大扩展了音乐教育的受众人数,而音乐教育工作者在借助互联网的强大功能时,应进一步拓展和仔细划分接受对象的范围,从专业的音乐学习者到业余爱好者,从幼儿园孩童到老年大学的长者,都需要配备完整的教学规划和学习指导,才能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目前,一些音乐家在互联网上开设虚拟创作工作室、主题音乐交流空间、音乐教育公众号、古典音乐欣赏博客等,就是一系列有益的尝试。
(五)坚守内核、凸显价值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和丰富的前提下,对高水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音乐人不应纠结于对现阶段部分互联网音乐不守规矩、浅薄、媚俗的指责之中,同时在行动上又随着互联网娱乐化的指向随风而动。不可否认,音乐有娱乐的成分和价值,它应当为互联网的娱乐和休闲功能增添元素;但同时,音乐也有属于其本质的美学和文化价值,高雅的音乐可以使人陶冶情操,为社会提供正确的导向,提高人们的音乐审美水平,达到提升全民素质的最终目标。需要高雅音乐就自然需要严谨创作的音乐家们,在创作音乐作品过程中不能为娱乐的潮流所动,不能受市场短期利益的诱惑,要始终坚持创作能够反映时代、触动人心的深刻作品,借助互联网工具更广泛地传播出去,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提升人们的艺术修养,这也是音乐仍然为音乐最本质和有价值的部分。
[1] 阿里研究院:《互联网+:从IT到DT》,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240-249页。
[2] 王立元:《互联网+能否让音乐起死回生》,《中国文化报》2015年4月18日。
[3] 尧东林:《音乐创作的动机与心理表现形式》,《北方音乐》2013年第8期。
[4] 武敏:《网络音乐传播在音乐文化中的影响和作用》,《大众文艺:学术版》2011年第11期。
[5] 陈军君:《互联网对音乐产业的颠覆就在眼前》,《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11月18日。
[6] 阮俊宇:《网络音乐的创作和传播艺术特征解析》,《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7] 何云蛟:《音乐的传播路径及其方式》,《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8] 张群、张宏:《当前网络音乐传播的现状分析》,《音乐时空》2015年第7期。
[9] 韩芝:《浅谈互联网对音乐传播的影响》,《文学与艺术》2010年第6期。
[10] 朱可心:《西方音乐史网络资源利用调查》,《当代音乐》2015年第3期。
[11] 杨永国:《运用互联网音乐资源丰富高师音乐教学的研究》,《北方音乐》,2011年第9期。
[12] 何映宇:《音乐:互联网的加与减》,《新民周刊》2015年第20期。
(责任编辑 孙俊青)
On the Thinking and Exploration of“Internet+”Music —A Study from Music Perspective
LI Shan
(Conservatory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onservatory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48)
The combin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music directly changed the music industry as a business object,which is the access for the musical professionals to get profits through music activities.The sharing of Internet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ose who earn this kind of profits through terminal audience of music,then affects the way for music creation,performance,teaching and communication to realize their market value;Furthermore,the “Internet+”music changed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the traditional music,and this change is still in the process of deepening.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et,the pattern of internal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of each link in traditional music industry is broken,the concept and scope of“musical professionals”is expanding greatly,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sicians and music audiences is facing with reconstruction.The traditional organization which regards“composing”as the core of music has been changed into the new mode with the core of “audience”.
Internet+;“Internet+”music;music creation;music communication;music performance;music research;music teaching
J60-05
A
1672-4917(2016)01-0073-06
2015-10-21
李姗(1982—),女,山东青岛人,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博士生、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