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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酒店门口被盗谁担责

2016-12-17张士海瞿东芹

检察风云 2016年23期
关键词:区法院老夏腾飞

张士海 瞿东芹

农民老夏到某大型酒店参加农机推介会,根据酒店保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不料推介会结束后,老夏发现车辆丢失,酒店拒不赔偿,一审法院也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案件出现逆转,老夏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参加农机推介会车辆被盗

今年七十多岁的老夏,是一个地道的农民。2015年2月中旬,为了便于平时外出,老夏花了四千多元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15年3月初的一天,老夏接到朋友老徐的电话,称3月12日上午,将有个全省农机推介会,会场就设在淮安城区的腾飞(化名)大酒店。老徐还告诉老夏,凡到场的人,不管是否购买农机,都有礼品,中午还安排在酒店就餐。因为老夏一直想买台收割机,听了老徐的介绍,便与老徐相约到时候一同前往。

3月12日上午8点30分,老夏开着电动三轮车载着老徐来到腾飞大酒店。下车后,老夏刚要将车子推进酒店院内,酒店的一名保安走了过来,指着院门对老夏说:“今天来的人太多,院子里已经停满了,你就将车子停在门口。”说着,保安随手指了一下酒店大门南侧的一根柱子。老夏不同意,说自己的车是新买的,停在外面不安全。这名保安说:“不碍事,这么多车子呢,小偷哪会偏偷你的车子。如果车子没有了,找我。”老夏听了,便问对方的姓名,对方告诉老夏,自己姓路(音同),有事找他。说着,这名保安走过来,将老夏的车子停在酒店门口的柱子旁。听保安这么说,老夏没办法,只得应允。随后,老夏锁好车子,与老徐一同走进酒店的推介会现场。

当天的推介会,展示了很多款式的收割机,老夏很是喜欢。中午在酒店就餐后,老夏继续选购收割机,最终看中了一台收割机,并交了1万元定金。下午2点左右,推介会结束。老夏兴冲冲地走出酒店,来到大门口,却发现自己停在酒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老夏急忙到保安室询问,值班保安说上午姓路的保安已经下班,自己不知道老夏三轮车的事情。老夏急了,急忙在酒店周围寻找,仍没找到。

听说老夏车子被盗,推介会主办方负责人立即赶过来询问情况,并与酒店保安交涉。双方交涉无果后,保安报了警。警方赶到后,经调取现场录像发现,老夏的三轮车被三名小偷合伙偷走。警方遂对此立案调查。

维权无门,起诉却输了官司

此后,老夏多次前往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警方回复案件还没破,让老夏耐心等待。新买的车子被盗,警方又迟迟没有破案,让老夏很是郁闷。难道自己就这样吃了哑巴亏?想到自己的车子是按照保安要求停在酒店门口,而且保安承诺负责看管,现在车子没了,难道酒店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于是,老夏多次前往酒店交涉,但酒店和保安均不承认自己有过错,更拒绝赔偿。

2015年4月2日,老夏一怒之下将腾飞酒店告到淮安区法院,要求腾飞酒店原价赔偿自己被盗的电动三轮车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5月4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老夏及其代理人、腾飞大酒店聘请的代理人到庭。

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围绕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自己到酒店开会,被告腾飞酒店作为会场的服务提供者,为参会人员提供停车服务,是其服务内容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参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老夏将车辆停放在保安指引的停车地点,这就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农机推介部门将酒店作为主会场,交付了服务费用,这些服务费用里面包含了参会人员的车辆保管费用,据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而被告方腾飞酒店应承担原告老夏电动车被盗带来的损失。被告方则认为,酒店从来没有授权保安为酒店的消费者提供车辆保管义务。即使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姓路的保安向其作出过负责看管车辆的承诺,也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

此外,老夏是应农机局通知到腾飞酒店开会,说明农机局是推介会的主办方,应该事先告知与会人员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而会议组织者没有履行告知责任,故应由他们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与被告无关。酒店保安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且车辆停放在酒店外,而不是在酒店内,酒店没有为原告提供保管和看守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告主张不符合有关规定,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据此,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老夏到腾飞酒店参加农机推进会,腾飞酒店工作人员要求老夏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腾飞酒店大门南侧,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是否收取费用,此类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本案中,老夏是寄存人,腾飞酒店保安是保管人。酒店保安要求老夏将车辆停放在腾飞酒店大门南侧,但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双方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腾飞酒店在保管合同关系中存在重大过失,且老夏诉称的腾飞酒店工作人员承诺的车辆由其看管也无证据证实,故老夏要求腾飞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据此,2015年5月13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老夏负担。根据有关小额诉讼标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检察监督促进双方调解

不但没有拿到赔偿,还倒贴了诉讼费用,这让老夏心里非常憋屈。但一时又无计可施。难道这事就这样算了?一个偶然的机会,老夏得知,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到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予以监督。听到这个消息,老夏非常兴奋。2016年1月14日,老夏带着相关材料来到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要求检察机关对该案予以监督。

接到老夏申请后,淮安区检察院非常重视,立即指定该院一名资深检察官负责办理此案。在向老夏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承办人依法调取了法院审理该案的相关材料。为了搞清相关事情,找到了陪老夏一同前往推介会现场的老徐了解情况,并根据老夏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老夏停车时在现场的另一名证人。他们二人均在谈话中证实,老夏停车时,自己就在现场,在老夏欲推车进入酒店院内时,遭到保安的阻拦,保安也确实承诺为老夏看管车辆,后老夏在酒店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弄清了本案的事实经过和争议焦点后,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淮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理由如下:2015年3月12日,老夏应邀来腾飞酒店参加农机推介会及宴请,会务主办方支付会务场地及饮食服务费用,为老夏购买腾飞酒店提供的餐饮等服务产品,老夏即为腾飞酒店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老夏欲将电动三轮车推入腾飞酒店内存放,受到腾飞酒店保安阻拦,被迫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腾飞酒店保安指定的场所,腾飞酒店保安许诺,车辆有专人看管,但车辆最终被盗,腾飞酒店未对老夏的电动三轮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虽未约定保管费用,老夏亦未支付保管费用,但老夏作为腾飞酒店消费者,腾飞酒店为老夏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是为餐饮、会务等服务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其工作人员工资、场地使用费等已计入经营成本收费,车辆保管服务是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老夏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2015年3月12日,老夏接受腾飞酒店提供的餐饮等服务,因腾飞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动三轮车丢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腾飞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

此外,原一审认定双方之间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并以无证据证明腾飞酒店在保管合同关系中有重大过失为由,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即使该案定性为无偿保管合同,亦应由保管人腾飞酒店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不是由老夏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承办人认为,淮安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

2016年3月24日,经淮安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该案。2016年4月7日,淮安区法院作出裁定,该院将依法再审此案。案件再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2016年5月4日,老夏和腾飞酒店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腾飞酒店一次性给付老夏电动三轮车被盗损失人民币3000元,老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免收案件受理费。至此,一场持续了近一年的官司,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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