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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依靠市场交易和法规保障风电消纳

2016-12-17本刊张玥

风能 2016年2期
关键词:电力公司风电市场化

本刊 | 张玥



德国依靠市场交易和法规保障风电消纳

本刊 | 张玥

德国是世界上风电发展较早、规模最大、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2015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再创新高,占能源生产的比重从2014年的27.3%增加到32.5%,其中风电同比增加50%。德国风电能够取得如此大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归根于完全开放的电力市场交易制度,而并网政策向风电倾斜、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等举措也为风电的大规模发展创造了条件。

1998年,德国发布《能源法案》,开始了电力市场化改革。而此前德国电力工业不是垄断的国有企业,而是由大型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和约900个地方或市级电力公司构成。市场化改革后,大型电力公司不断合并重组,市场集中度提高,逐步形成了四大电力公司RWE AG、 E.On Energie、Vattenfall以及EnBW,主要负责德国的输电业务并在地区供电公司和市政电力公司的帮助下提供配电服务。

随着电力市场化的开放,德国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允许并产生了双边交易市场(OTC),2000年开始运营欧洲能源交易市场(EEX)。德国电力市场85%-90%的电能量是采用双边交易模式交易,即用户或供电公司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约10%-15%的德国电能量和欧盟其他国家的一些电能量在EEX中进行中、长期交易和日前交易。

目前,德国电力工业各环节都有众多的市场参与方,其中1 兆瓦以上的独立发电商约有300个,10 兆瓦以上的独立发电商约126个;网络运营商(TSO&DSO)超过900个,电力交易商140个;1998年德国完全放开了零售市场,目前有超过1000家公司活跃在零售市场。

实践证明,德国电力市场化不仅没有影响其国家竞争力,而且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借助电力市场的完全开放,除了本国的电力交易以外,德国还可以与周边的国家进行电力交易,其中交易量较大的国家是荷兰、法国、瑞士、奥地利和捷克。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再次提高,德国政府对于未来电力市场的变动进行了远景展望,并提出了电力市场2.0的规划,以适应德国深度的绿色转型。

德国电力市场化的开放,为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具有导向作用的政策法规,也根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际,不断调整适应。1991年,德国出台《可再生能源购电法》,强制要求电力公司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购电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可以优先接入电网;2009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收购电价和风电机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例如,该法案要求新风电机组必须满足输电导则和中压电网技术规范要求;已经并网运行且不能满足新并网导则要求的老旧机组,限期进行改造。在电价上,针对新机组和老旧改造机组分别制定了补贴政策,支持鼓励老旧机组技术改造以满足并网导则要求。

在电网的统一规划问题上,德国能源署也很早就开展了“电网研究I、II”。“电网研究I”于2005年3月出版,研究了2015年前德国电网为接纳更多风电所采取的扩展升级问题,提出建设850千米、380千伏的输电线路,改造220千伏输电线路等建议。“电网研究II”研究了2020年及以后,随着海上风电、分布式发电(光伏发电、热电联产等)技术的商业化,在考虑能源效率目标情况下,对电网进行扩展升级,如采用高压直流输电、新建线路、动态载荷和储能技术等。

除此之外,在能源结构方面,德国具有大量生物质能、天然气、燃油和抽水蓄能等适于调峰的灵活电源。德国燃油、燃气机组所占比重较大,这些机组启停灵活,可灵活安排燃油、燃气机组启停,优化次日系统开机组合,电源的灵活调整也促进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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