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决策:TPP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比研究
2016-12-16刁舜
【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成员国于2015年10月5日基本达成一致协议,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影响了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TPP给中国文化产业带来的挑战,有关专家将TPP中的“超TRIPS”文本与中国著作权法对比,辩证地看待TPP作品保护期限延长这一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强知识产权规则,中国一方面要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适度平衡作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著作权法的制度内化与对外交往,提升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力。
【关键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著作权法;强知识产权规则;对比;决策
【作者单位】刁舜,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交大)基地2015年一般项目“TPP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IP011507)
TPP,中文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TPP成员国于2015年10月5日基本达成一致协议,随后,新西兰与美国等国家于2015年11月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TPP的完整文本。由于TPP谈判的保密性,以往我国学者的研究以维基解密泄漏的版本为准,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是我国最早系统研究TPP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之一。现今,以TPP著作权法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凤毛麟角。此外,以往的研究是建立在TPP草案基础之上的,在应对措施上忽视了著作权法的私法属性。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著作权法为切入点,对TPP与我国著作权法进行比较研究,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以应对TPP强知识产权规则。
一、剖析TPP著作权法中的“TRIPS-Plus”规则
立法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美国是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以好莱坞为代表的影视作品以及以微软为象征的软件程序覆盖了大多数国家,美国为了最大限度攫取全球的文化产业利益,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强加给TPP,以至于TPP的权力范围超越了TRIPS的最低要求,因此这些规则被学者戏称为“TRIPS-Plus”规则,即强知识产权规则。这一点在TPP最初的谈判文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维基解密泄露的2011年知识产权文本来看,TPP著作权法中的“TRIPS-Plus”规则主要涉及临时复制、平行进口、保护期的延长、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等制度,其中部分“TRIPS-Plus”规则已经背离著作权法惠及人类智力成果进步的宗旨,沦为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实现“智力成果垄断”的工具,偏离了国际法首要价值——正义。失道寡助,TPP的强知识产权规则遭到了TPP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经过反复磋商,从2015年11月公布的TPP正式文本来看,“ TRIPS-Plus”规则只剩下“保护期限的延长”,详见表1。
本文认为,所谓的“TRIPS-Plus”文本实际上是大国利益的体现,它已经偏离了著作权法最初的私法属性,应对其正当性存疑。国际知识产权法制度日益“TRIPS-Plus”的趋势,被部分学者诟病为“消亡中的知识产权”[1]。但是,中国作为文化产业大国,不应放任著作权制度逐渐走向异化,而是应该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加强著作权制度的内化建设,在“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掌握制定国际著作权法规则的话语权。
二、合理地看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本部分拟以“保护期限”为切入点,从“著作权的正当性”层面进一步对TPP的强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理性分析。
1.“保护期限”确立的理论依据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并非永久的,它不同于所有权,这可能是因为有形财产进入公共领域后,常常会发生所谓的“公地悲剧”,导致过度使用从而减损其使用效用。而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则没有此类问题[2]。而且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著作权最终要回馈社会,这一点,在《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定文本可以得到印证。那么,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多久才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地”呢?在这一点上,我国的《著作权法》与TPP的规定差异较大。
2.确定“保护期限”的实践经验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确定,涉及版权人、作品利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下。
(1)国际公约的司法实践
官方文本《伯尔尼公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及《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疑。《指南》7.4指出,确定保护著作财产权50年不是偶然的。因为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将作者的平均寿命和他的直系亲属(即三代人)的平均寿命包括在内是公平和正确的[3]。《指令》序言的第5段也指出:《伯尔尼公约》当初确立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限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及其后来两代人的利益。因此,从解释《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期限的官方说明可以看出,保护期限的确立在于惠及作者在内的三代人的利益,故它是以“人类平均寿命”为基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主张延长作品保护期限的国家或者国际条约提供了理论支撑。
(2)TPP典型国家的立法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TPP国家,以“当今社会人类平均寿命相较于伯尔尼公约签订的时间(1886年)已经大大提高”为由,不断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以美国为例,1998年美国国会修改《版权法》,将公司作品和依据1909年法案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从75年延长到95年;其他作品的保护期限从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延长到“终生加死后70年”[4]。TPP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它在以自然人生命为基础的条件下,将保护期限延长到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相较于《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足足多了20年。在TPP协议达成后,日本等主要国家已经着手修订国内的《著作权法》,日本政府文化审议会11月11日召开专家小组委员会,开始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以配合TPP的生效,其中小组委员会计划将书籍、音乐的版权保护期限从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长至70年。
(3)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送审稿》都以《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规定的最低要求为标准对作品进行保护,即按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限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
三、我国应对TPP著作权强知识产权规则的策略
以美国为代表的TPP发达国家作为著作权文化产业的输出大国,确立有利于美国的强知识产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美国的GDP,但作品保护期限的延长延缓了优秀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从短期来看也不利于TPP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但是从长远来看,作品保护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对发展中国家文化创新力形成“倒逼机制”,反过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呢?其利弊现在不得而知。因此,对于强知识产权规则我们不能因为它超出了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就一味否定它,而是应该理智地审视它。
1.树立著作权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提出编纂《民法典》,“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不仅符合法理,而且可以借助体系化的法典编纂工作解决现行知识产权法中长期悬而未决的不少问题”[5]。回顾历史长河,无形财产权从特权走向私权。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中外学者通常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待。但近年来,以TPP为代表的国际公约,打着维护版权人的利益以及加大维权力度的幌子,不断提高著作权保护标准,将著作权法演化为仅维护少数集团或者国家利益的特权,这使得著作权法从私权再次走向特权,失去了其本质。中国不应为了“走出去”而盲目地修改《著作权法》以迎合TPP,应尊重著作权法的本质,防止著作权法失去正当性而走向灭亡。
2.我国应对TPP著作权强知识产权规则的具体措施
(1)在应然层面重塑作品保护期限确立的理论基础
从前文分析可知,TPP著作权强知识产权规则主要表现为保护期限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确立不得不以“人的平均寿命”为基础,并随着人的平均寿命提高而延长吗?实际上,保护期限延长不能确保作者和其亲属获得合理的利益,直接推动保护期限延长的是那些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产业集团。美国保护期限延长法案的通过,就是大公司利益集团推动的结果。本文认为,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应该更加偏向于保护“读者”的利益,理由如下:
第一,“以读者为重心”更加符合当代的哲学基础。“保护期限”这一制度设立的价值就在于限制作者的利益,以促进作品尽早地进入读者的视野,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哲学家罗兰巴特认为“读者的诞生应以作者之死亡为代价”“是语言在说话,不是作者在说”[6],作品只有通过读者的阅读,其生命力才会延续。因此,对作者的作品设定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会说话的读者”,以促进文学艺术作品传播。
第二,从国家政策的角度,“以读者为中心”有利于实现“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思维具有“免费为王、跨界融合、用户体验”的新特征。因此,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以读者体验为中心,减少版权人对信息在网络环境传播的限制与阻碍,可以更好地实现互联网与相关产业的结合,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作品保护期限的确立应该以读者为主体,在社会公众范围展开调查,建立大数据库,由读者确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实现著作权制度在中国本土的内化。
(2)在实然层面,我国应该理性地面对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形势
尽管从应然层面本文认为中国著作权制度应该内化,以读者为主体来确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必须面对以下现实。
第一,我国已经失去了影响TPP谈判走向的机会。2015年10月TPP谈判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式文本于2015年11月公布,我国已经失去作为创始国加入TPP的契机。
第二,我国的版权产业与TPP国家联系紧密。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TPP谈判国,GDP占世界GDP近40%。中国是TPP谈判方中大部分国家的第一贸易伙伴,其中包括日本、澳大利亚和东盟诸国,我国也是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7]。
因此,一方面鉴于TPP协定预计在2018年前后生效,参加国需在此之前完善国内制度,我国可以与TPP成员国的社会团体加强合作,阻止TPP协议在其成员国生效;另一方面,为了消除版权产业的贸易壁垒和防止我国优秀作品为了获得更长的版权保护期限而“投奔”海外,我国应该反思如何通过激励机制提高版权产业的创新力与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送审稿》与TPP最大的区别在于作品保护期限,为了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秩序中赢得一席之地,我国在坚持著作权法的私权属性前提下,应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的文化产业形成“倒逼机制”,以促进版权产业“走出去”。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目前处于送审阶段,TPP与其说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冲击与挑战,不如说是一次机遇。为了走出TPP对著作权法的包围,我国应该树立著作权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在应然层面应重构作品保护期限确立的理论基础,在实然层面必须理性地面对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形势。我国应以此为契机,提高文化产业的创新力与创造力。
[1] 冯象,李一达.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J]. 文化纵横,2012(3).
[2]Landes W M,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9(18).
[3]李雨峰. 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
[4]崔国斌. 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王迁. 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思考[J]. 知识产权,2015(10):19.
[6]赵毅衡. 符号学——文学论文集[M].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
[7]陈季冰. 关于TPP与中国的四个问题(上)[N]. 经济观察报,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