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宽新型城镇化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2016-12-16王斌
王斌
摘要:分析了安徽新型城镇化融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出应该在争取中央资金、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扩大债券融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拓宽融资渠道。
关键词:安徽省;新型城镇化;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逐步放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行压力加大,未来安徽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依靠政府投资已经难以为继,必须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才能保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一、当前安徽城镇化建设融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土地财政融资不可持续
当前,土地出让收入是安徽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渠道,2010年土地指标为169万公顷,计划到2020年也仅有180.3万公顷,基本没有增长。未来一段时期,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融资渠道受到较大制约,且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财政比重有可能进一步降低,过于依赖土地资源的金融运作方式,将难以支撑大规模城镇化建设需要。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制约加剧
长期以来,政府融资平台承担了新型城镇化融资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通过“卖地+平台”模式筹措。在当前经济降档减速的情况下,土地收入大幅减少、平台融资受政策制约,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普遍下降,个别市本级债务率超过100%,全省1/4县(区)存在逾期债务问题等,债务风险开始显现。2014年以来,国家持续加大规范政府融资行为力度,地方政府也将面临偿债高峰期,未来地方政府融资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三)市场化社会融资存在诸多障碍
近年来,安徽省积极探索和推动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公交运输等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高速公路、城际轨道交通、市政路桥、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治理等领域未有实质性突破,医院、学校、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相对滞后,政府办事业的单一化投资模式也未有效转变。未来一段时期,PPP等市场化融资模式可能引发新一轮投资热潮,但由于PPP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时期内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的积极性依然不高。
二、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充分反映我省底子薄、发展慢的基本省情,继续争取扩大国家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引江济淮等跨地区跨流域的国家级重大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大城镇化投资项目,争取列入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对于属于省级事权的重大工程、跨市县的投资项目,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减少委托市县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对于省市县共同承担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
(二)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
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为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探索棚户区改造和开发区产城一体化融资新模式。通过省级平台统借统还,低成本筹措棚户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信用和开发性银行信用为基础,不断改善城镇开发企业信用,以此吸引债券、股票等商业资本进入城镇化投资领域。
(三)积极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债券融资已经成为我国除贷款之外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抓住国家降低企业债券发行门槛、放开专项债券额度限制的机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扩大专项用于城镇化建设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引导具备发债资质的省投资集团公司等城投企业以及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推动发行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积极探索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鼓励棚户区改造、市政建设等准公益性项目积极申请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项目收益或其他补贴收入形成现金流偿还债券本息,实现企业债务和政府债务分离。
(四)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拓宽政府投融资领域、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自2014年以来,我省已发布了三批共375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以此为契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根据项目生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办法等因素,合理选择BOT、BOO、BOOT等运作方式。同时探索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处理好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监督管理等关键问题,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五)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支付费用。对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及综合管廊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制定服务收费政策以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交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并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实现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于城市道路交通、桥梁、排水防涝、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等非经营性设施,可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投资、建设与维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Z].2014-11-16.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Z].2014-12-02.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Z].2015-03-01.
作者简介:王 斌(1984-),男,安徽岳西人,安徽省经济研究院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城镇化、投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