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研究
2016-12-16陈晨
陈晨
摘要: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由来已久,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尝试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这对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文章基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和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论述,分析了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产权和市场有效性问题,提出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收益之间的合理分配、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场的创生与孕育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资本论》;级差地租;土地所有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2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背景
1.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世界的地域和人口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土地则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因此,农村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粮食的生产,进而关系着全国人民的温饱。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也经历着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建国初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一部《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标志了地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彻底结束,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度下,农民充分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伴随着三大改造和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的土地逐渐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农村生产小队三级集体所有那个时期农民作为真正的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更没有对土地和个人劳动的支配权;在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使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有了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保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整性,也就是从那个时期,土地流转参与到土地市场机制的治理之中,《资本论》中的地租和级差地租理论应运而生。
从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适应中国当前国情的变革,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改革制度,即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适度放宽了土地流转的界限,并尝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但是由于征地政策和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因素,土地流转政策的改革并未带来充分的效益。
2.新形势下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变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尝试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这将有效推动新型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完善在征地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力;另一方面有效扩大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保障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一系列的政策改革和调整中,国家始终没有触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保护耕地的农地农用政策。从精准扶贫这一新形势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对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生活水平有着深远意义。
但是,有关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所有权的明晰,我们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进而导致土地归属主体的混乱,土地的使用价值无法得以充分的实现;土地市场有效性的缺乏也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缺乏规模集约化的农村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营。此外土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供求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甚至会出现内幕交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综合而言,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西方经济学中基于市场有效性的假设无法解决我国实际问题,而必须依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实践。
二、《资本论》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地租理论的阐释
1.基于级差地租理论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启示
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定义,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私人占有获得的部分剩余价值。“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时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对地租表现形式的表述中“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些结合在一起的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的条件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1]p714”。由此可见,资本主义中地租的形成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私有或公有的区别,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两套经济制度体系的差别。
马克思在对级差地租的分析中,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不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则将同一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致使土地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我们可将这两种地租形成原因概括于自然环境中的土地肥力、位置和社会环境中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但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与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有着相同的物质条件与社会原因,具体到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民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出租、转让和抵押权,并可以取得相应的财产收入补偿,这种收入本质上也来源于个人劳动和土地关系下的级差地租。因此,级差地租理论对指导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有现实意义。
依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完成了对农业超额利润的分配,地租则来源于土地所有者的攫取。因我国农村集体拥有对土地所有权,自然也就由国家和集体获得由土地肥力、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历史中我国农业税制便体现了承包土地的农民向国家和地方交纳的各种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中超额利润的降低依靠是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即我国的15年到30年的发展,将超额利润分配给农民,调动其劳动的积极性。但是30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常被土地产权影响,因此具体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方向还需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剖析。
2.基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对我国土地流转的思考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已知地租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工具。“如果出租土地却得不到地租,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制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因此要分析我国土地的地租和级差地租,须以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即土地归谁所有。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立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规定着为期三十年的农户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和转让收益权,即说明了土地流转中的三个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民,但中间起连接作用的集体属性和定义不明晰,导致农民无法真正享有对土地的种种权利,也就无法获得地租和级差地租带来的收益。国家虽然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土地,但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更像是落在了集体组织手中,向上级对国家土地征用,向下对农民土地调配,这将很容易形成一个独立的依靠土地所有权攫取利益阶层的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土地流转的权限放宽,旨在建立一个拥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和信息充分对称交易双方主体的有效市场。
《资本论》中提出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是使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原因。土地集体所有规定每个集体成员均享有对土地的使用处置权,但这种制度下农民收入的根源依靠是个人对土地的管理耕种,与美国、西欧等家庭农场聚集的农业集约规模化相比,我国农村土地缺乏可持续资本的投资,使土地使用效率极低。甚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过程中,一方面农民过分追求土地分配的绝对公平,忽略了对农村土地的科学合理管理,收入的低下又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成为常态化现象;另一方面依靠土地转租获益的农民不能弥补农村土地交易的成本,“离土不离乡”是现实农村的真实写照。《资本论》中还提出土地流转的实现必须以地租理论作为基础,并且需要国家宏观层面法律和政策的强力支持。事实看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把权力归属于村乡集体政府占有,只是由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在农户之间进行分配,这必然缺乏有效市场对土地价格的制约,一些政府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利用土地的低价招商引资,集体常常用权利替代农民的意愿进行交易,势必也会使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因此,有关土地产权的明晰是形成合理有效土地市场的关键,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根本。
基于以上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探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适度放开农村土地流转的权限和范围,一定条件下允许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让市场指导土地资源进行配置,会相应让农民脱离被土地的囚困,让土地不再荒芜和弃置,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使用价值;也会激励外来投资的进入,盘活土地活力,最优配置土地资源。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强化土地市场效率
农村改革的在于提升农民的农业和非农业收入,保障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土地改革的重点逐渐移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意味着我国基于此的探索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支配权、建立集体土地多重流转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用益物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资本论》中的启示和思考,还应该强调利益和制度的双重改进,即基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收益之间的合理分配,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场的创生与孕育。
1.注重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收益之间的科学分配
由《资本论》级差地租理论的启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之间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即兼顾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通过税收农户完成对国家级差地租的上交后,国家应对其进行精准入户的补贴支持,并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充分自治权,应当说政府承担着较重的两点任务:第一,有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各级政府监督,促使转变职能,放弃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变为交给市场去配置,土地价格有行政定价变为市场议价,同时用看得见的收来进行宏观政策引导干预,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第二,在征地过程中,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建立公平、足额、令农民满意的补偿标准,对于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的损害应有财产、职业保险等风险补偿。
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
保证土地市场有效性须以土地产权的明晰为基础,因此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尤为必要。之前以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完成对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而后用益物权的加入使土地产权逐步完善。时至今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认定中还有着所有者模糊不清、无人补位的问题。调研发现,不少基层干部大多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有的模糊地认为农村土地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农民又依法“长久”使用农村集体地,从而导致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产生大量土地纠纷。因此就很难保证集体土地的流转为所有者带来创收。法律上应当明晰所有权如何界定等一系列产权问题。集体所有权人有权设定和处置(出让、出租、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处置(转让、转租、抵押)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在集体组织的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授予和登记应做到规范一体化。
3.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市场体系
农村土地市场的有效性首先应体现在交易主体、市场和交易对象的选择上。只有形成完全公平的竞争机制,才有可能让市场真正去主导土地的价格,才能避免政府垄断行为的产生。市场中交易双方自由平等,这就要求集体土地的自主物权、他物权,即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能在市场上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决定配置。其次,土地市场的有效性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适度开放对集体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出租,以供给市场上建设用地的需求,调节市场均衡,吸收农业多余劳动力,加快土地的流转规模和速度。最后,农户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技术能力的提升十分必要。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才是有效的,而竞争需要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推动,相应也就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克服分散化经营的低效,从自身的素质技能出发,通过自身的学习和接受先进的国内外经验教育,提高个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能力,从而推进土地市场有效性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荷]何·皮特( Peter Ho):《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8.
[3]郑振源.建立开放、竞争、城乡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中国土地科学,2012(2).
作者简介:陈 晨(1995-),男,山东菏泽人,专业或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