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义的正义
2016-12-16曹孟勤
摘要:千方百计把马克思说成是一个正义论者,并不是对马克思本人的褒奖,而是对马克思的根本性误解,因为正义论的背后都内在隐藏着一个承认私有制具有合法性的陷阱。从休谟和罗尔斯所设定的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来看,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都是人性自私和财产有限的结果,由此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性质始终是为人性自私和私有制辩护的,是以默认人性自私和私有制合理为前提的。马克思毕生精力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恰恰是彻底否定私有制,因而马克思对正义论一贯是保持警醒态度,并将其视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马克思对正义论之所以是嗤之以鼻的,是由于任何公平正义分配的背后都蕴含着不公平分配,平等权利的背后是权利的不平等,追求正义本身就彰显着社会现实的不正义。马克思对合理正当社会的设计不是从公平出发,而是从不公平出发,即从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要出发。公平的背后是不公平,不公平的背后才是公平。正是共产主义社会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原则,就彻底超越了正义生成的必要条件,因而是没有正义的。没有正义不是指缺乏正义,而是指最充分实现了的正义,一个完全实现了的正义恰恰是没有正义。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批判
时下,马克思有没有正义思想,成为国内政治哲学研究的最热门话题之一。尤其是自塔克和伍德提出马克思是反正义论者之后,国内学者以自觉捍卫马克思立场为己任,纷纷从各个视域论证马克思拥有正义思想和正义理论,似乎不把马克思说成一个正义论者,就有损于马克思的伟大形象。笔者对以上观点不敢苟同,认为马克思对任何正义观都是嗤之以鼻的,因为任何正义都是财产私有和人性自私的结果,任何正义的背后都蕴含着不正义,因此把马克思说成是一个正义论者,无疑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没有人们一般所说的正义,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是一个反正义论者,马克思所追求的正义是超越了正义的狭隘界限而没有正义的正义。即:马克思所设计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需要正义的,因为共产主义社会使正义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而充分实现正义的社会是没有正义并使正义得以消亡的社会。当然,马克思反对正义,并不妨碍我们构建分配正义和维护分配正义,因为我们当今的社会并不是马克思所言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
一、正义发生的必要条件及其本质
对正义思想的论述西方早就有之,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曾阐述过正义思想。但对正义为什么会发生?人们建构正义秩序的目的是什么?即人们需要正义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只是到了近现代经验论哲学的休谟才对此做出细致回应。休谟首先认定,正义不是出自自然而然的情感而产生的自然道德,乃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人为设计出的道德。“有些德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我肯定正义就属于这一种。”人类为什么要人为地设计出正义的措施呢?休谟的回答是,为了补救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狭隘自私所导致的对财物占有的冲突,以增强社会稳定。“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寻找一种补救方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当人们缔结了戒取财物的协议之后,就立刻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在这一点上,休谟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一致的。霍布斯就曾认定,人们相互缔结了个人权利转让的协议之后,正义之德就随之形成。即遵守相互签订的协议就属于正义,违背相互签订的协议就属于非正义。也就是说,正义和非正义是借助于对利益占有、分配的协议而产生的。休谟特别强调,只有先有正义的秩序,才能有个人的财产权。“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虽然休谟的这一思想过于强调了道德观念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休谟把正义本身看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避免社会冲突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必然会立即解体。“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
在说明正义发生的目的条件之后,休谟进一步论证了正义发生的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财富的有限性,二是人性的局限性。从财富的有限性来说,休谟认定,正义不能发生在财富极端贫乏和财富无限丰富的情况之下。因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极度贫乏,贫乏到不足以养活社会上的所有人口,无论人们如何努力和如何节俭也不能保证社会上所有人口都享有一定的财富,那么即使有严格的正义规则也会无效,只能让位于人们的自保并使弱肉强食法则盛行。反之,如果社会创造的财富无限丰富,或者大自然恩赐给人类极其充裕的财物,以致每个人的需要都能得到充分的满足,那么人们对社会财富就不必有“你的”或“我的”划分,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需要之物被他人强占,因而也就不需要正义之德。“如果每样东西都同样丰富地供给于人类,或者每个人对于每个人都有像对自己的那种慈爱的感情和关怀,那么人类对正义和非正义也就都不会知道了。”在这两个极端条件之间的中间状态,即有一定的财富,但又不十分丰富,才需要正义之法则。正是由于社会所创造的财富有限,不足以充分满足所有的人,才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合理而正当地分配财富。即是说,人为地建构正义法则和正义秩序,是为了维护劳动所得,明确财产所有权并禁止他人侵犯。正义构成了对人类财富分配的道德约束,在这一意义上,它才具有价值。从人性的局限性来说,休谟认为,人性的极度自私和人性的无限慷慨都不足以产生正义秩序。因为人性的极度自私,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不可能与他人分享任何财富,因而不会有公正地分配财富问题的出现,也就不会需要正义之法则。反之,如果人性无限慷慨,慷慨到对待他人如同对待自己,关心他人利益甚于关心自己利益,所有财物都可以拱手让人,由此就根本不会产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人类也就根本不需要建立维护财产权的正义原则。“如果每一个人对其他人都有一种慈爱的关怀,或者如果自然大量供应我们的一切需要和欲望,那么作为正义的前提的利益计较,便不能再存在了,而且现在人类之间通行的财产和所有权的那些区别和限制也就不再需要了。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由此可见,正义只能发生在人性自私、但却有有限慷慨和仁爱的条件之下。人性自私需要正义的道德以抑制其无限扩张和消极作用,而人性中的有限慷慨、仁慈和同情,则能够保证这种正义的道德原则得以实现。
作为当代最杰出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家之一的、以研究正义而闻名于世的约翰·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发生的必要条件和环境时,同样采取了休谟的观点。罗尔斯首先指认:“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的这一开场白,表明正义仍然属于社会制度的建构问题,而不属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德性问题。正义仍然是人类社会人为建立起来的道德,它是有理性的人们合理选择的结果,建构正义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解决社会中利益分配的问题。诚如罗尔斯所言:正义问题面对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它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由于利益一致,人们能够进行社会合作,以保证所有人能够过上一种比他们仅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由于利益冲突,即每个人都喜欢占有较大的利益份额而非较小的利益份额,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以便达成一种有关利益分配恰当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罗尔斯将产生正义的必要条件称其为“正义的环境”,并设置了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两个方面。客观环境是指“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主观环境方面是指参与合作的主体,他们之间相互冷淡,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罗尔斯认为,“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在论述“正义的环境”时遵循了休谟的思路。客观环境中资源的中等程度匮乏,亦即“适度匮乏”,既不能过多、亦不能过少。如果自然提供的环境非常优越,自然资源十分充裕,人的生存问题极易得到解决,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人们就没有必要选择和制订正义的契约。如果自然条件过于恶劣,任何合作都将归于失败,人们也就没有必要达成合作的契约。对主观环境,罗尔斯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利益都不感兴趣。对罗尔斯而言,休谟所谓的人性“自私”和基督教所谓的“仁爱”,都属于太强的心理动机而必须加以弱化。“自私”产生利己主义,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互利的契约;仁爱产生利他主义,如果利他主义支配了社会生活,正义的要求和价值也就势必降低。
梳理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是为了向人们表明,正义是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的、人为道德,人们追求正义和社会建构一种正义秩序,其目的和本质完全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社会合作与团结。当这样理解正义之德的发生问题时,就内在地揭示了正义的产生是需要一定前提的:既需要资源或财富的适度匮乏,又需要人性的基本自私和适度慷慨。超越了这两个基本前提,正义就没有存在的根据和发生的必要。也就是说,正义是资源有限和人性自私的结果,无论什么形态的正义,谋划的都是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当我们讨论马克思的正义观或正义思想时,不能忽视正义的社会本质及其发生的必要条件。遗忘了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要批判资本主义正义观,马克思为什么闭口不谈自己的正义观,不谈对社会的正义设计。
二、正义的陷阱
正义是一个美好的词汇,当一个人大谈特谈坚持正义或维护正义时,总给人们一种道德高尚的感觉,似乎正义是解决人们利益冲突之最好的手段或方法,似乎正义的社会是最美好的社会。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同时代的蒲鲁东先生、鲍威尔兄弟、格律恩绅士、杜林牧师以及拉萨尔、巴枯宁之流,都紧紧抓住正义这块招牌,大喊特喊要坚持公平正义和争取工人的平等权利。但马克思对此却嗤之以鼻,并对正义展开了猛烈批判。因为对马克思来说,主张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都不可避免地掉人一个陷阱,即对财产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做出合理性价值肯定,对建立在财产有限性基础上的私有制做出合理性价值肯定,进而承认私有制和人性自私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
通过休谟和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证我们知道,正义发生的根本性条件是财产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人性自私只不过是每个人都希望对有限性财产的占有比别人更多一些。缺少这两个必要条件,正义就会成为空谈。反过来说,人们只要承认并追求正义地分配财富,就等于默认这两个必要条件是必然存在的,并肯定其存在具有价值合理』生。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财产的有限性并不是理所应当的,因为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财产的有限性就会被财产的无限性所超越,社会财富将会像泉水般涌现出来;人性自私也不是必然的,人性是社会关系总和的产物。财产有限性和人性自私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根本不具有普遍必然性。马克思对财产有限性和人性自私的社会是持有否定态度的,认为它们不过是“人的依赖”或“物的依赖”的社会,而这种社会最终将被“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所取代。既然马克思不承认正义发生的两个必要条件具有合理性,也就必然不会承认正义存在的合理性。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很少谈论正义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所认定的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必然到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正义的,也不需要正义的。当马克思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时候,并不是马克思要承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正义性,马克思只不过是想表明,奴隶制有奴隶制的正义,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正义罢了。但马克思的最终观点是,它们都不是真正的正义,它们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意识形态。
更为重要的是,承认和追求分配财富的正义,就内在地确认正义本身是一种善,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也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当承认公正分配财富的正义是一种善,具有价值合理性时,也就内在地承认财产的有限性和人性自私性是一种善,财产的有限性和人性自私性具有价值合理性。但是在马克思的视域中,财产的有限性和人性自私并不是善,并不具有价值合理性。人性自私不是善,人们一般都能理解且都认可这一点。财产有限性不是善,是因为它与私有制的产生密切相关,即财产的有限性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阶级的对立和国家的出现,这一点恩格斯已经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做了充分说明:“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即是说,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有了剩余产品,正是剩余产品的出现造成了对剩余产品私人占有制度的产生,造成了使用他人劳动力而增加自己财富之剥削行为的产生,造成了社会分裂即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产生。恩格斯所说的剩余产品就是有限性的财产,剩余产品的出现即是有限性财产的出现。由此可见,财产的有限性是与私有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义地分配有限性的财产,不过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建构一种合乎私有制度的分配秩序。实际上,在休谟和罗尔斯那里,已经隐晦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当他们说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财产的有限性,或者是财产的适度匮乏时,就已经明确地告诉了人们,正义与私有制是孪生兄弟,正义是维护私有秩序的。因为财产有限性必然导致对财产的私人占有,如何化解私人占有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并使私人占有财产具有道德合法性,得其应得的正义性,即正义地获得财富和正义地分配财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如此一来,正义就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的,正义是私有制的产物,正义为私有制辩护,是私有制的遮羞布。
马克思把毕生的精力全部投入到推翻私有制、解放全人类的事业中,因而他必然要批判为私有制辩护的正义理论。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证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平正义地进行商品交换的表象背后,掩盖着资本家对无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即公平交换的背后是不公平的占有。“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马克思这一人木三分的分析,完全撕下了资本主义鼓吹的正义的面纱。用恩格斯的话说,马克思的“第二个发现”使“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立足之地”。既然正义是与私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架里”,那么,马克思就根本不可能再建构什么正义理论或正义体系,因为财产分配的任何正义形式都不可能超出私有制的范围。即使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采取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形式,但马克思认为这种看似公平正义的分配形式,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不可避免地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私有制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因为私有制带来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以及有产者对无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私有制所造成的这一最大不公正,是不可能通过正义地分配财富得到解决的,即使无产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无产者被统治的地位始终不会得到改变。既然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都不可能克服私有制,不可能调和阶级利益和阶级矛盾,而不消灭私有制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公正问题,那么,马克思就不可能代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讨论什么分配正义,更不可能赞成资本主义正义。有产者对无产者阶级统治的不公正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是不可能克服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只能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消灭私有制,然后无产阶级最终消灭自己,走向无阶级、无国家、天下大同的共产主义社会。
三、对正义的超越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正义,并不是反对正义之善,而是指证资本主义正义的虚伪性,即资本主义不可能真正实现正义,因为任何正义的背后都蕴含着不正义,平等权利的背后总是权利的不平等。人们一般将正义理解为得其所应得的东西,那么,什么是应得的东西呢?在财产有限和人性自私的条件下,应得的东西是指按照一定的人为设计出来的尺度分配所得到的东西,尺度规定着应得。这一人为设计出来的尺度由于对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物都一视同仁,因而该尺度就被认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按照该尺度的分配所得,就被视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平等的尺度和任何平等的权利在面对不同的个人时,都是不平等的尺度和不平等的权利。例如对劳动者的劳动来说,平等就意味着以同一尺度计量劳动量,以同一尺度计量劳动所得。在这看似公平公正的背后却蕴含着不公平和不公正。两个人虽然劳动量相同,劳动所得也相等,但其中一个人子女较多,另一个人则没有结婚而属于单身,平等分配劳动所得的结果导致的事实却是:其中一个人比较富有,另一个则比较贫穷。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愤怒地批判了“公平的分配”问题,并认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要克服这种形式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谋划的正义,是要超越这种平等的正义,走向一种没有平等尺度的正义。
所谓没有平等尺度的正义,是指按需分配的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得其所应得是指按照需要得到其所想要得到的东西,个人需要是个人应得的尺度。就像大家都熟悉的那样,马克思用毕生精力所追求的目的是实现按照个人的需要分配所得。由于个人需要千差万别,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就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地点,需要也不尽相同,因而个人的需要对社会来说是完全不平等的,以此为基础生成的个人权利也就不可能完全平等。也就是说,面对纷繁复杂和千差万别的需要,无法确定一个统一平等的尺度而相同或相等地满足迥异的需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涵义。然而,个人需要虽然因个人差异而不平等,但充分满足这种不平等的需要又是最大的平等,又是最大的正义;或者说这种不平等是充分实现了的平等,是充分实现了的正义。试想一下,最根本的应得或最充分的应得是什么呢?只能是充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个人需要某种东西,社会就立即满足他某种东西。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样的分配形式能够比这更公正的呢?以往一切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所追的正义都是平等的正义,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满足差别化的需要,这种正义看似平等而实际上却无法达成完全的平等,这一点即使是作为当今正义论大师的罗尔斯都不得不承认。马克思超越这些思想家的地方在于,按需分配看似不平等,即有些人需要较多,有些人需要较少,但实际上这种不平等却是完全的平等,它保证了每个人的需要得以充分的满足和实现。
当然,按需分配并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马克思为它奠定的基础是:“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和“各尽所能”。“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界限,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一再强调,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因为只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才能担保财富像泉水般涌现出来。生产力高度发达,自私的人性也必然被超越,财富的丰富性使得人们必然不再斤斤计较个人所得,每个人都竭尽所能地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定完全超越了休谟所设定的正义发生的两个必须条件——财产有限和人性自私。财产的无限丰富和人性的高尚,必然使得正义之德成为一种多余,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分配正义必然消亡,共产主义社会必将成为没有正义或者说不需要正义的社会。由于按需分配又是一种最大的正义,是正义的完全实现,在这一意义上讲,共产主义社会又是没有正义的正义。在不正义的社会里,人们必然需要正义;而在正义充分实现的社会里,人们就不再需要正义。就像空气缺乏时,人们之间需要合理而正当地分配空气,当人们可以自由而充分地呼吸空气时,合理而正当地分配空气就必然成为累赘。
对于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设计,西方学者除了批评其为乌托邦外,时下有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按需分配与自然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相矛盾,有限的自然环境资源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无限丰富的财富。由于篇幅有限和讨论问题的限制,在此不可能详尽回应西方学者的这种生态批评,但有三个问题需要做一澄明。第一是如何理解需要。按照唯意志论者叔本华的观点,欲望是经久不息的,需求可以至于无穷。但叔本华却完全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即需要的合理性。不少学者指认,无穷的需要是不合理,许多需要完全是为了某种商业利益被人为激发出来的“虚假需要”。合理需要之概念的提出,就使得需要不再是无限的,而成为有限的。人们可以想象,如果人性高尚了,与自然环境相悖的、不合理的需要就有可能自觉受到限制。第二是如何理解生产力的高度发达。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从量的角度理解生产力,把生产力的发达仅仅理解为生产力的量的增多,忽视了生产力的质的改变。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力的发达不仅是量的增加,更是质的改变。如马克思指证,资本主义生产力造成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中断、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缝,而共产主义生产力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合理地共同控制物质变换,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得以真正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讲,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力,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第三是如何理解财富的丰富性。传统观点总是从绝对意义上理解无限丰富的财富,认为无限丰富就是绝对的多,多到人人可以任意地领取。这样一种无限丰富的财富是自然环境所不能提供的。但无限丰富的财富也可以作相对理解,即人们的不当需求减少或受到抑制而导致财富相对的富有。马克思的“各尽所能”的含义需要深人理解,只有“各尽所能”了,才能有“按需分配”。
[作者简介:曹孟勤,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