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台电梯安装告知可以受理吗
2016-12-16陈永远
■文/陈永远
这台电梯安装告知可以受理吗
■文/陈永远
2015年11月23日,A公司(电梯安装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为B省E市)通过B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C市质监局告知要在其辖区内安装1台乘客电梯,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在受理审查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时刚好收到B省D市质监局2015年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通报文件,在这份文件中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而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就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所以A公司通过网络向C市质监局告知要安装一台电梯,C市质监局也已经收到告知书,理应受理这台电梯安装告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间要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C市质监局现在既然已经知道A公司在电梯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要进行整改,从强化电梯联合监管角度,不应该受理A公司的电梯新安装业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对在本辖区内施工的电梯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内容及违章扣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负责该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的机构反馈。所以D市质监局的通报仅适用于D市辖区内,C市质监局是否要采用D市质监局的通报,要向B省质监局请示,再依据B省质监局答复是否受理A公司的电梯安装告知。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