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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2016-12-15

新传奇 2016年41期
关键词:净身名下婚姻法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是这样的: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婚后(均系再婚)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此后开始进行离婚诉讼,并由法院裁决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在一审裁决中,双方各自分得了若干家电,宋某某得到一栋价值220万元的房子,但宋某某需要支付给雷某某110万,两人名下存款则归各自所有。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账户中的19.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雷某某在2013年4月将款项转移给了他人(应为雷某某亲属),于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雷某某须支付给宋某某12万元,其他裁决维持不变。

依据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指导案例大谈什么“净身出户”,是不太妥当的。在最高法看来,这个案件意在明确“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

仅仅是“出轨”或者说是有婚外性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净身出户”。《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条外,还包括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这是不涉及“过错行为”的。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涉及“过错行为”的(虽然只是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然而,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却不包括通常情况下的“婚内出轨”。毕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决实例,通常的婚姻出轨者较少会进行赔偿,更不要说“净身出户”了。

(腾讯网20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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