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016-12-14闫立志

人民论坛 2016年3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闫立志

【摘要】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处于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承担起政府治理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推动政府治理责任的落实,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升和依法治国目标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 治理责任 问责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当前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因而,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政府治理责任。

多元主体公共治理模式的建立

随着政府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的社会治理模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原有的单一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多元主体公共治理模式正在逐步成为社会管理模式的主体,政府的责任也在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政府责任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管理的范围有所减少,但从总体上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削弱,在某些领域还要承担起更大的职能和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看,多元主体公共治理模式下政府、市场力量和公民在治理体系中都发挥着符合自身价值的独特作用。但由于政府拥有的强制力,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要比其他主体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源来服务公共利益,所以政府能够在多元主体公共治理中承担着主导责任。而从更具体的层面看,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相关制度合理有效运转构成了政府这一庞大的有机整体,因此在政府这一庞大整体中负责运行的个体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责,在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范畴内行使职权,并对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政府治理责任

针对国家治理模式的新变化采取必要措施对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问责,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履行治理责任。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通过立法质量的提升,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对一些原则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规定实现新的突破,推动我国法律规范达到明细化、科学化、客观化水平。通过细化政府行政失范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国家行政人员的失范行为、性质、程度和后果作出明确界定;对行政人员应该承担的“两个责任”进一步进行划分,明确承担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容易出现的风险点,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多元治理体系之中,必须有效避免“人治大于法治”、“个别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出现,从而保障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

完善执行立法,强化实施治理责任。从多元化治理体系视角看,推动政府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立法权和执行权归属问题,通过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对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权力范畴进行再确权、再明晰,真正做到“权责统一”。其次,从多元化治理体现视角看,推动政府责任落实应该明确行政执行的主体。行政权力的实施最终要由行政主体来完成。因此,明确执行权归属问题,能够确保政府对自身执行权落实到位,并不对其他执行主体的执行权进行干涉和阻挠。最后,从多元化治理体系视角看,推动政府责任落实要强化行政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严格执行责任,能够有效推动行政人员的责任履行和实现,对一些失责、失范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证行政决策得以实现。

提升决策水平,严肃决策责任追究。从依法治国的视角看,保障和维护国家各个治理主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为之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是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政府在研究行政决策过程中,一定要将如何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考虑进去,并通过完整的决策程序来实现。同时鼓励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通过法律规制来推动各个主体价值的实现,并为社会提供相应服务。一旦相关权利执行出现失范行为或是合同等没有履行到位,而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

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政府问责机制

政府问责机制是政府权责对等实现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履责尽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问责机制是政府责任实现的重要保障。完善政府问责机制从一个侧面讲,也是推动依法治国的有效形式。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归属。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其本身具有合法性,完善政府问责首先要考虑政府的问责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一是要在立法过程中对监督主体和问责主体进行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政府问责权力的直接法律通过者,只有全国人大通过了政府问责相关法律制度,政府作为问责启动主体才能够拥有合法性。此外,政协、社会团体及个人也应正确行使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限,通过建立互动的程序机制来保障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才能保证监督主体能够获得有效信息并督促政府进行问责。二是立法过程中要对问责客体进行明确,细致划分权责归属,推动政府履职尽责的主动性。三是要根据问责事由来确定处理结果。如对国家行政人员的问责必须清楚国家行政人员的行为直接性和间接性,清楚行为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授权,是情况特殊还是违法违纪,根据不同的问责事由来决定处理结果。最后,要建立一套合乎法律规定的问责体系和程序,对问责相关步骤严格约束,防止问责过程出现“走过场”、“灯下黑”现象,导致问责终止。

完善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在政府实际执行问责追究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面对两种困境,一种是被问责官员辞职之后,问责制度并没有对其之后行为进行规定,导致一些官员能够在一段时间之后又以新的身份被任用,缺乏严肃性。另外一种就是在重大事件问责中,为了树立政府形象要牺牲部分官员利益,对这些官员责问情况缺乏必要依据,导致问责过重。为此,为推动政府问责的公正合理,应该确保行政问责与其他层面的责任有效衔接,确保问责制度周密、严谨。

此外,就行政问责本身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也难免发生失范行为。一旦出现失范行为,对行政问责整个过程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完善问责救济程序时,我们必须明确看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问责救济程序中其核心作用是为了将政府行政人员权利救济程序司法化,在问责救济权利内部也要加强申诉和控诉制度建设,能够对行政责任追究的政府机关和国家行政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责救济程序加以保障,只有在问责过程中各方权益都能够在制度和程序的可控范围内得到全部保障,才能够保障各方权益不受到伤害,政府机关和国家行政人员才能够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免除后顾之忧。

加强政府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政府问责的实现不仅需要“刚性”的法律规制,还需要人们对问责体制和问责过程中的行为价值取向和理念情感来推动。可见问责制度的实现不仅需要“刚性层面”的支撑,还需要问责文化等“软性层面”的支持,同时问责文化约束也有利于弥补法律层面在政府行政问责过程中出现的真空。为此,首先要明确政府问责的价值取向在于确立公民的中心地位和服务的本体地位。从政府层面看,要对国家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履职尽责能力、问责制度和文化等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消除特权思想。要培养国家行政人员权责对等思想,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并内化到思想深处,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变。此外,要培养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监督意识,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建议,从而提升问责意识,敢于问责,善于问责。

(作者为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医科大学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应松年:《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②孙洪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及其构建》,《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3期。

③张晓峰:《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猜你喜欢

依法治国
公司成长的“法治之钥”
为千秋伟业夯基固本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立良法 谋善治
砥砺奋进的五年(二)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推动力量
两会布局 依法治国
镜头·中国
依法治国进行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