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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诉方式改革思考

2016-12-13张健

人民论坛 2016年23期
关键词:起诉书全案庭审

张健

【摘要】世界各国在公诉方式上普遍采取全案移送、起诉状一本模式和复印件移送三种公诉模式。目前我国的公诉方式依然是一种过渡性选择,仅仅是满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未来还需要根据我国刑事司法以及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不断进行改革,使之能够更好得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我国的司法正义。

【关键词】公诉方式 改革 机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D609.9 【文献标识码】A

公诉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新的诉讼法中,我国公诉方式重回全案主义移送模式,并且为了规避这种公诉方式的弊端,我国还采取了庭前会议制度等措施,这暂时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审理的需求。但目前采取的这种公诉方式仅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过渡性方案,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全案移送的方式也必将发生变化和改革,以适应我国不断提高的法治水平。

首先,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并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力促庭审实质化,关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我国在刑诉法改革中确立复印主义公诉方式的目的也在于加强当事人因素。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我国在抗辩庭审制度方面初见雏形,这是当事人主义因素加强的表现。在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我国还完善了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庭审程序的规范化与实质化。全案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是与庭审实质化的目标相违背的,在实践过程中还会削减律师制度、庭审抗辩制度的作用,这不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

其次,全案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与世界司法发展趋势相违背。在当前的世界司法趋势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融合成为主流,如日本、意大利等采用职权主义的国家都已经开始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公诉方式。我国建立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其实是符合世界司法潮流趋势的,但新的诉讼法重归全案移送主义公诉方式,这对于国家司法趋势来说是一种后退,不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接轨。

最后,全案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不符合公众的期待。全案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侧重于提升诉讼效率和打击犯罪,但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众不再单纯支持司法领域一味的打击犯罪,而开始关注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意识到被追诉方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全案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存在法官庭前预判的隐患,不利于被追诉方在庭审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群众的司法期待的。因此,总体而言,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回归全案移送主义有我国社会转型期现实的适用性,但从我国司法改革方向、世界司法潮流以及我国公众的司法期待来看,我国未来必然要对现在实施的公诉方式进行改革。

现行公诉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与我国一直追求的庭审改革精神不符。与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相伴的是我国一直对庭审方式在进行改革和完善,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我国在抗辩制庭审方式建设上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为推进审判公正、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的全案移送公诉方式,尽管做出诸多改进,但依然不可避免法官形成预判,这显然与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精神不符,不利于法庭审判程序正义的实现。

其次,目前实行的全案移送讼诉方式缺乏庭前程序保障。在新的公诉方式中,庭前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审查,法官不可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导致一件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到进行正式审判之间缺乏连接环节,而是一步到庭,司法权没有有效的手段制约公诉权,这也是我国公诉方式改革中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尽管目前实施的新的全案移送方式中,提出要设置庭前会议制度,但这一环节仅仅是对法庭审判做准备工作,而非庭前审查。

最后,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与新的刑诉法规存在矛盾。我国当前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同时要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同时又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要向法庭展现物证,让参与辩护的双方来辨认,对于那些不能够当庭对质的证人证言等文书,也要当庭宣读。从理论来看,这两条规定是有矛盾之处的,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将所有案卷证据在庭审之前全部交由审判机关,另一方面却又要求检察机构公诉人在庭审中呈现证据文书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采取在开庭时再将案卷交给检察机构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使检察机关能够当庭举证。这一过程也就意味着全案移送的意义有限,仅仅是保证了辩方阅卷,而且还会带来法官庭前预判的问题,违背了诉讼正当程序与效益。

公诉方式保障机制建设

建立控辩双方一致选择的公诉程序启动方式。二元公诉方式实施的基础是首先判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为此必须修改我国目前的案件程序启用方式,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便区分案件适合何种程序,进而选择不同的公诉方式。在具体改革上应该取消法院的单方决定权,而采用控辩双方一致选择的方式。在刑法公诉过程中,不论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自行侦察还是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构都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有充分了解,对于那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嫌疑人对指控无异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出使用简易程序,并征求辩护人、被诉方的意见,若犯罪嫌疑人同意,则采取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否则便选用起诉书一本主义公诉方式。这种控辩双方一致选择的方式能够促进控辩公平,提升了诉讼效率。

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辩方弱势的问题,尤其是在收集证据方面。在我国,检察机关有权自行侦察,而且还可以让侦察机关来补充相关证据,这给了公诉方极大的法庭支持。而尽管法律规定我国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相对公权力来说,律师行使这一权利则受到诸多限制,而且一些部门也并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为此,要保证审判公平中立,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必须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这一环节应在审查起诉结束后与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前这一阶段完成。检察机关应向辩方展现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而辩方则根据这些证据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交由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选择全案移送方式,那么答辩意见也需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给法院。此外,证据展示制度还应规定未展示的证据将在庭审中视之无效。证据展示制度保障了辩护方的阅卷权利,而且辩方可以根据检察机关所呈现的证据有目的组织抗辩,这能够促使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地位的平等。

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公诉审查程序一直被学界看作刑诉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在公诉程序与庭审程序之间起到上下连接的过渡作用。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公诉审查机制,如德国有中间程序,意大利设有初步开庭制度、美国制定了治安法官预审制、法国则有预审制度,这些国家都将公诉审查作为诉讼的重要程序来执行。而我国的庭前审查制度大多流于形式,规定也十分简单,这不利于公诉方式改革的落实。要想落实二元公诉方式改革,必须先将案件进行庭前审查。

规范检察机关起诉书制作。起诉书是公诉方式中的关键环节,它启动了审判程序,并对审判的范围等进行限定。但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起诉书的制作进行严格规定,仅是人民检察院内部制定了起诉书制作规则,而且由于人民检察院要承担控告责任,其很可能在起诉书内容上添加有利于公诉方的内容,造成法官的庭前预判。此外,对起诉书内容的不规范容易带来滥用审判权问题,这侵害了被告方的辩护权。要建立规范的起诉书制作规范:首先,刑事诉讼法应该将诉因制度写入其中,并做详细规定,要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制作中明确起诉主体和依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与起诉书保持一致,而辩护方只能够针对起诉书内容进行辩护防御。其次,起诉书在内容上应该包括罪名陈述与事实摘要两个部分,其中事实摘要只能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而不能够记载其他与犯罪要件无关但可能影响法官判断的内容。最后,还应该废除目前司法解释中关于起诉书要说理论证的要求,而应该要求起诉书不使用任何证据材料,防止法官受起诉书影响做出预判。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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