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养老金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12-13孙帮俊王娜
孙帮俊王娜
摘 要:1989年东欧政局剧变后,罗马尼亚经济制度的转轨造成国有企业大量职工失业,使养老金的缴费人数骤减,养老金收入急剧萎缩,而作为战略措施的提前退休政策则进一步加剧了养老金制度财政紧张的状况。为了弥补原有制度在设计上的缺陷,缓解财政危机,2001—2011年罗马尼亚政府分三个阶段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三个支柱”的养老金新制度使其待遇公式更趋向合理,并使财政的可持续性得到加强,对我国养老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尼亚;养老金制度;转轨;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6)08-0121-03
[作者简介]孙帮俊(1970-),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政治、国际经济。
[基金项目]中国与独联体及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国与俄罗斯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编号:CR19-21)。
一、罗马尼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背景
1989年东欧政局剧变之后,罗马尼亚开始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当时由计划经济时期继承下来的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并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致命缺陷。由于转轨初期的通货膨胀割断了养老金和收入之间的关联,致使养老金的分配更加趋向均等,结果招致人们对此极大的不满。此外,由于企业重组造成大批职工失业,政府为了政治上的稳定,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职工,尤其是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提前退休的应急措施,并慷慨地发放残障养老金。结果,1989—1995年,提前退休人数呈指数性增长,从3168万人猛增至300多万,几乎占了全国总人口的13%。由于退休人数激增,养老金缴费者和领取者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养老金赤字开始大幅增长,而这种形势又因为国家被迫接管破产的农业合作社养老金计划而进一步恶化。为了弥补制度的缺陷并提高养老金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和养老金待遇的充足性,从2001年至2011年,罗马尼亚政府分三个阶段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二、罗马尼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改革(2001—2006年)。改革目标是使分配更加公平,提高实际的缴费和待遇比率,使保险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并改善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政府对公共现收现付制的第一支柱进行了全面的参量式调整。首先,政府引入了新的基于积分制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并将缴费的最短期限从10年增加到15年。积分成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本单位,积分制涉及的是职工整个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并根据缴费原则还涉及到再分配的计算科目。职工每年的收入和缴费数额根据当年的平均收入都可转换成积分,退休时再用平均积分与法定的养老金数额相乘。其次,政府将法定的退休年龄延长。至2015年,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男65岁,女60岁。法律规定,职工如果提前5年退休,可以先领到提前退休养老金。当职工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管理机构会对养老金进行重新计算,然后再发给全额养老金。如果职工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并缴费,管理机构每年会对养老金重新计算一次,使他们可以领到数额更高的养老金。独立农工的养老金先是从国家预算中支付,后来于2006年被并入到单独的养老金预算之中。养老金几乎完全通过雇主和职工的缴费来筹资,而缴费率则依具体的工作类别而定。至2007年,正常工作条件类别的缴费率为29%,其中雇主的缴费率为195%,职工的缴费率为95%。为了使退休者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红利,政府决定对2001年4月1日之前发放的养老金重新计算。但这项措施因故推迟,直到2005年才开始重新启动。在共计350多万的退休者当中,有161万多人得到了增发的养老金。尽管财政紧张,政府还是为武装部队(军人、警察、消防员)、法官、议员制定了单独的养老金计划。2006年,罗马尼亚共有6043万人退休,其中5808万人的养老金从公共的制度中领取,而其余的235万人,由于分别从内政部、国防部、司法部、情报局这些部门退休,其养老金按照不同的公式从国家预算中直接给付。2004年,《强制的私人养老金法案》通过,针对私人管理的养老金,政府准备引入新的筹资和管理手段,确保将来的退休者能得到稳定而体面的收入。从2005年起,为了进一步重建养老金制度并加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财政稳定性,确保有适当的养老金收入支付给退休者,政府在养老金领域又连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定措施,取消了大部分未缴费者的权利并将大量的补偿金从社会保障预算中剥离出来。2006年,《自愿的私人养老金法案》获得通过。
(二)第二阶段结构性改革(2007—2008年)。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由三个支柱构成的养老金制度,即在原来公共第一支柱的基础上,建立私人管理的积累制第二支柱和私人管理的第三支柱。
第一支柱为强制性的公共现收现付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政府着力于逐渐降低雇主的缴费率。2005—2006年期间从22%降到了1975%,2007年降到195%,2008年降到18%,此后一直保持在18%的水平,而雇员95%的缴费率则保持不变。为了提高退休者的待遇水平,在2007—2008年期间政府把养老金的积分值从平均工资总额的372%提高到平均工资总额的45%。因此,退休人员2008年的养老金比2004年的同期水平提高了大约30%。同时,为了维持第一支柱,扩大税收基数,弥补降低缴费率对养老金预算收入预期的消极影响,政府解除了平均总收入与养老金缴费的关联,将平均工资额与缴费相关并把公司的唯一出资人、经理、董事等人员归入新纳税人类别,对他们实行强制征税。
第二支柱为强制性的由私人管理的积累制支柱,设有个人账户。作为对第一支柱的补充,第二支柱可以为退休者提供更多的待遇。从2008年1月开始,当年35岁以下职工必须加入第二支柱;35—45岁的职工可以选择加入;45岁以上职工不允许加入,只能留在原制度里。对于35岁以下的职工,雇主将其养老金缴费中的2%转至第二支柱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此后,转入养老基金的数额将逐年增加,每年增加05%,8年后至2016年将达到6%的水平。第二支柱的养老基金由专门成立的商业公司进行管理。私人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SSCP)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批准、管理和监督基金公司的运营,并负责检查基金公司经理人是否履行职责,对养老基金资产进行审慎投资,监督其投资时是否遵守了以下原则:1为了参与人和受益者的利益去投资;2投资可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和赢利;3投资于不同的金融工具以减少风险或有利于管理;4以适当方式进行分散投资,避免过分依靠某项资产、某个发行人或集团公司,避免整个资产的集中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对养老基金的缴费会记录在个人账户中,个人对其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经理人负责管理和投资养老基金,并记录和更新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每项养老基金至少需要50000人加入。养老基金账户里的个人资产只有在职工工作年限达到退休标准时,才能用于给付私人养老金。
第三支柱为自愿的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和保险,主要面向来自于各个职业类别的个人。在强制支柱以外愿意缴费的职工可以自愿加入第三支柱。每位加入者向这一支柱缴费时,可以从每月的平均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在每个财政年度一共需要缴纳等值于200欧元的数额。根据法律相关条款,自愿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参加者可以在年满60岁时拿到这部分养老金。2007年,在第三支柱实行的第一年,大约就有50万人加入其中。
(三)第三阶段改革(2009—2011年)。改革目标是通过进行第二轮的参量式改革,进一步增加养老金收入,减少养老金的支出。为此,政府决定提高公共支柱的缴费率,同时停止增加第二支柱的缴费率,使其仍保持在2008年2%的水平上,并于2009年3月建立了名为“社会养老金”的最低养老金。最低养老金从国家预算中支出,金额为300新列伊,9月份又增加到了350新列伊。
2010年,为了减少养老金制度造成的预算赤字,议会通过了《统一养老金法案》。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采取过渡措施,到2014年,将退休年龄逐渐延长为男65岁,女60岁,然后将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延长,在2030年之前延至63岁。同时,申领全额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的资格年限也相应延长。第二,改变养老金指数化方法,停止2011年的指数化工作。2012—2020年,将按照100%的价格上涨幅度和50%的平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对养老金进行指数化调整。从2021年起,与平均工资总额一致的增长率每年将降低5%;从2030年起,养老金只根据价格的上涨幅度进行指数化调整。第三,提高部分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扣减率,即每月的扣减率为075%,最多扣减60个月的养老金。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多扣减养老金的30%相比,这样最多可以扣减养老金的45%。如果职工领到这些养老金后继续工作,那么这段工作的期限在计算养老金时不再予以考虑。第四,废除特殊群体的养老金特权。将军人、警察、国家安全人员等单独的养老金计划并入到公共的养老金计划,使之与其他人享受同等待遇。他们正常退休的年龄在2030年之前将逐步增加到60岁。他们的养老金将在个人终生平均工资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计算。对于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外交人员以及议会成员,退休年龄固定为男64岁,女59岁。第五,提高缴费的征收水平。加大向个体经营者、家务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这些非受薪人员收取缴费的工作力度,由国家财政管理署对这些人进行统一管理。第六,严格控制用假的医疗证明提出的残障申请。第七,对一级残障退休者护工的补贴从国家预算中拨付。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采用积分制计算养老金,表现出一定的合理性。积分呈现的是职工的年收入与当年职工平均收入的比值,用积分制计算职工的养老金,可以体现出职工工作期间的总体收入和缴费的实际状况,使养老金和缴费密切相关,不但对提高职工缴费的积极性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加强了职工养老金收入的一致性。
(二)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改革战略。由于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罗马尼亚并没有仓促地引入私人支柱,而是采取了一种渐进的改革战略,在进行了一轮全面的参量式改革之后,才实施根本性的改革。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因此,政府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开展了第二轮的参量式改革。但由于此前提前退休这项战略性的政策措施极大地增加了养老金的支出,无疑会给将来的筹资带来长期的压力,使养老金制度在今后仍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参考文献]
[1]Adam Zwass. The Economies of Eastern Europe in a Time of Change[M]. M. E. Sharpe, Inc.,1984.
[2]Catalin, “Romania”, in Kenichi Hirose(ed.). Pension Reform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 Times of Crisis, Austerity and Beyond[M]. ILO, 2011.
[3]Elaine Fultz and Markus Ruck. Pension Reform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Emerging Issues and Patterns[J].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2001, 1 (140): 22-23.
[4]George de Menil and Eytan Sheshinski, “Romanias Pension System: from Crisis to Reform”, in Martin Feldstein and Horst Siebert(eds.).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Reform in Europe[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2.
[5]Robert Holzmann and Ufuk Guven. Adequacy of Retirement Income after Pension Reforms in Central, Eastern, and Southern Europe: Eight Countries Studies[M].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 World Bank, 2009.
[6]孙帮俊. 从国家到市场: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J]. 经济研究导刊,2015(8) .
(责任编辑:郭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