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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信托型基金冶理结构探讨

2016-12-12韦健

中国经贸 2016年19期
关键词:新形势资金

韦健

【摘 要】本文主要概述了信托基金的基本概念和信托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关系,简要介绍了信托基金的运行模式和使用期限等,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对于信托基金治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根据所分析的问题提出在新形势下对信托基金治理结构的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资金;信托资金;冶理结构

信托基金是一种契约型基金,基于资金持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信托基金的冶理结构涉及到资金的持有人、资金的管理人和资金的托管人三方。近年来,信托基金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信托基金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并完善新形式下信托基金的冶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托基金及其治理结构的概述

信托,是由英法美联合发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总要的角色,有高度的弹性,所谓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来使用或者保管,但是获得的收益要交给财产所有人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一种制度。信托基金也可以称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司或者契约形式,借助基金单位,基金股份,收益凭证等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的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的不确定的数额的基金集中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再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投资者的所投资本成正比,也是有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一种信托制度。信托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以贷款为主,股权的投资较少,而且有逐渐萎缩的现象,在仅有的少数的股权投资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不会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而是采取一些防范基金风险的控制措施,比如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信托的年限比较短,一般只有一到两年,造成这种信托基金期限较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长期的投资理财心存疑虑,渴望在短期内就获取利益,信托公司的品牌,理财能力无法让人长期相信。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长期理财产品等。信托基金的资金持有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具有资金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责任等特征。

二、信托基金冶理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1.基金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企业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越位缺位的现象,缺乏职责界定。在信托基金安排中,基金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是管理银行,基金的收益人享受收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由基金来约束。理论上来说,托管人有对基金的监督功能,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很难实现,托管人的身份是由基金经理选择,基金的收益又比较大,如果托管人为了资金持有人的利益来监督基金经理就会对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可能会使基基金管理公司解除托管合同,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因此托管人的监督功能便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从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上看,还缺乏一定的风险控制度,尤其是在经济体制变化,风险种类和结构变化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导致企业效率较低等问题。

2.人资源不足。现今大多数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还都很缺乏技术性专业性的人才,很多员工在基金产品的销售,基金管理和运作等方面都不能够很好的完成,尤其是相比于国外,可以看出国内的人才资源明显的不足,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团体的素质比较低,服务不到位,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认知度降低。

三、完善信托基金冶理结构的方法

1.保证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基金托管人的软弱性,导致其软弱性的根源是基金公司有权对托管人进行选择,使之缺乏独立性,而独立性的丧失就是使托管人不能有效实行监督职能的原因所在。所以,必须要改变对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可以考虑基金持有人对托管人的选择,或者可以将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和选择权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避免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使托管人的监督职能有效实行。

2.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基金管理人有着发起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导致其所有的权利过大,使其与其他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扭曲。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将发行与管理分开的机制,形成管理公司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克服基金管理人损害资金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3.建立有效的基金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激励和约束关系,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可以减少基金当事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通过责任追究,风险共担,惩罚处置等具体措施实现相互约束,监督管理,最终达到让在委托关系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重合,让基金管理人在维护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

4.完善外部市场。对于信托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越好,其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规模也会得到扩充。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基金经理市场,在基金经理市场中选择基金管理人,鼓励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加其激励机制,同时还能提供竞争者,给现任的基金管理人压力,对其进行勉励。

四、结束语

信托基金只要能够强化基金的监督,就可以起到对投资这利益保护的功效,信托基金在制度的安排中应该强化资金持有人在选择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管理人的监督功能等,充分借鉴国外信托基金结构管理的经验,实现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相互独立,职责分明,有效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媛.信托税制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07).

[2]黄溪.信托型企业年金风险与协调监管机制[J].财政研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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