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理学的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必要性探究
2016-12-12黄玮琪靳文舟张全
黄玮琪,靳文舟,张全
(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广东广州 510064)
基于法理学的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必要性探究
黄玮琪,靳文舟,张全
(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广东广州 510064)
对中国道路货物运输中的超限超载现状及治理情况进行了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从谦抑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民主性原则三方面分析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入刑的必要性,探究是否穷尽现有手段、现有刑法罪名仍不可解决而需要将其写入刑法。
汽车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刑事处罚
1 背景分析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后的刑法条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
而在货物运输领域,超限超载是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最多、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潜在因素,其危害程度不低于客运市场的超载超速,严重威胁着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是因为其危害大、影响深,各国对超限超载的治理都不遗余力。近几年中国不断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将其纳入《刑法》条款,以保证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超限超载运输概念
2.1 超限运输
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指出,超限运输车辆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m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 m以上。
(2)车货总长18 m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 m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和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达40 000 kg以上;集装箱和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达46 000 kg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 000 kg;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l0 000 kg;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 000 kg;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和双轮胎)载质量14 000 kg;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 000 kg;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 000 k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 000 kg。
2.2 超载运输
超载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及由此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该文涉及的超限运输是指未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严重超限运输。另外,该文旨在讨论超限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对超限超载的处罚起点和量刑标准不进行扩展。
3 超限超载运输现状
3.1 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极大
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对社会各方面的危害极其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影响道路通行效率;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易造成汽车行业发展畸形;车辆超载引起的噪音及污染物排放严重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以交通事故为例,2014年,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10起,死亡人数155人,其中60%以上的交通安全事故与超载密切相关。全国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如2009年发生在云南省昆楚(昆明—楚雄)高速公路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肇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2.21 t,致21人死亡、20人受伤。
3.2 治超工作困难重重
虽然经过国家各级相关部门的联合整治,中国公路超限超载情况已得到缓解,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主体不统一;检测设备检测参数少,布置不合理;治超成本高;操作难度大;管
理不完善;执法不配合。目前在治超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但暴力抗法事件频发。道路运输货运车辆逐年增加,当前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不能满足现状及未来治超需求,而治超设施的投入巨大、场地限制多,增加设备不是长久之计,亟需寻找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超限超载治理难题。
3.3 国外治超处罚严厉
美国从不同方面如管理体制、行政、司法、经济、技术等对超限超载行为制定具体处罚措施和管理办法,极大地扩充了管理范围。日本采用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的“一超三罚”制度。德国规定第二次超限超载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一年内发现超限3次以上的驾驶员吊销驾驶执照,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在韩国,超限超载可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各国对超限超载管理及处罚的规定可看出,许多国家已经将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刑法。虽然各国具体判断标准及处罚标准不一样,但从本质而言,对于超限超载的治理,运用法律手段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维护公共交通质量最有利的方式。
4 超限超载运输入刑罚的必要性
4.1 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能用其他法律就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能用较轻的刑罚就可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刑罚。
4.1.1 是否穷尽现有手段仍无法有效治理
预防、制裁不法行为的手段是多元的,刑法是最后的一元。原则上认为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现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手段主要包括:
(1)路面联合执法。在普通干线公路,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实施检测,将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使用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等治超设施。
(2)源头监管。交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联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矸石等货场;规范货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严格实行驾驶证扣分制和营运证年审登记制。
(3)执法机制互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配给路政人员和警力,建立路面执法与货运源头互动机制,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治理活动。
(4)落实责任追究。实行治超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包站制,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台账。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的,除追究路面执法部门责任外,进一步追究责任车辆改装入户、年审和货源装载管理等源头监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现有治超手段较多,但完全实施这些方法所带来的成本高昂,治理方法不能完全落实,而且其取得成效所需时间很长,各部门协同治理协调也较困难,无法发挥当前治理方法的最大效用。加上部分省份联合执法存在运动式治理的现象,无法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总之,当前治理手段无法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超限超载运输入刑罚是必要的。
4.1.2 是否穷尽所有现有刑法罪名仍不可解决
刑法中有8条法规可用于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部分违规现象,但都不是治理超限超载的专项法规。
(1)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该条规定对于超限超载的震慑力和作用非常有限。通常来讲,超限超载对道路、桥梁的破坏效果非常明显,尤其是在路面损害上,通常设计通行十多年的道路在短短几年内便被压坏。但每辆车的超限超载破坏是缓慢的,对道路造成的不良后果短时间内看不出来。因此,无法以这种细微的、难以直观感受的破坏对超限超载运输司机量刑。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该条法规在超限超载运输方面(车辆压坏路面、车队硬性闯关等)的作用如同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法律上鉴定这种损害必须是物理上明显的损害,但超限超载运输的损害表现作为入刑取证较为困难。硬性闯关虽然对财物损害明显,但以此执法势必造成对政府不良的舆论。因此,当前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也不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3)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对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也非常有限,如前文所述,超限超载达
到一定范围即可认为是危险犯,可入刑。
(4)诈骗罪。本罪通常不适用于运输市场,只在部分车辆挂假牌免缴费时适用,与超限超载运输的联系较小。
(5)渎职罪。在运输市场,该条法规适用于管理人员帮助超限车辆免除或减少罚款的行为。部分地区少部分执法人员利用权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形成了灰色产业链,既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理念,也减少了国家收入。
(6)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能有效打击暴力抗拒执法的车辆,但对于交罚款后超限超载的车辆无法规范。有些地区超限超载车辆的罚款成为交通部门的创收项目,司机交完罚款便心安理得地上路,也不会对关卡有太大的抗拒,对于这种超限超载无法使用本罪规范。
(7)以危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法院通过较短时间可论证一个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若以此罪处罚超限超载运输,则需法院对“严重超载超限是以危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作出解释,达到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效果。
(8)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包含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8项法规中均包含对超限超载治理的一部分,且量刑均有限制性。其中: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交通肇事罪量刑时必须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对道路和桥梁、社会财产、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损害,这种惩罚性的量刑只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惩罚,对于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超限超载运输则随机性执法,以经济手段处罚,无法真正规范治理超限超载。诈骗罪、渎职罪、妨碍公务罪、以危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等则是对与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的部分工作的治理,而不是针对超限超载本身的治理,无论这些环节怎样严厉,对超限超载运输本身不起作用。穷尽当前的法律法规,发现对超限超载起作用较大的是危险驾驶罪,有必要适当扩充危险驾驶罪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设计一套新的治理超限超载的规定。
4.2 效益性原则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超限超载运输是运输者为获取超额利润而选择的一种经济行为,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效应特征且有其自身特点。部分超限超载车辆是在收费公路上行驶,交纳了通行费用,超限超载运输貌似合理,但其实质上增加了管理部门的治理成本,也增加了公路的维护成本,同时对公路行车安全造成威胁,对公路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另外,超限超载运输会影响运输市场的正常发展,扰乱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降低社会效益。
2013、2014年,在广州死亡3人及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中,超载是主要违法行为(见表1),且由超载行为导致的较大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已达到醉驾、超速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人数,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无法挽回。
表12013 、2014年广州市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
根据《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货运车辆对路面的荷载与轴载呈几何级数关系,对道路和桥梁的损害也呈几何倍数增长。超限车辆通行次数对路面的作用次数统计见表2。据专家调研分析,严重超限超载现象造成公路沥青路面寿命缩短40%,水泥砼路面寿命缩短50%。
表2 超限车辆对路面的作用次数统计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超载超限运输,北京平均每年约225 km公路、22座桥梁被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5亿元。广州南环高速公路三滘立交高架桥,2012年检测为三类
桥,2013年成为四类桥。超载车辆的作用,大大加重道路和桥梁养护负担,也严重危及桥梁结构的安全,近年该项目专项桥梁维修加固费用已达2亿多元(见表3)。
表3 广州南环高速公路项目维修加固资金投入统计万元
在超限超载入刑后,随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减少,人力、物力投入将大大减少,对于社会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也可提供很大保障。
4.3 民主性原则
2015年,华南理工大学交通运输经济与政策研究团队针对超限入刑选取多个人群进行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2 380份。调查结果见图1、图2。
图1 超限入刑支持率统计
图2 不同职业对超限超载运输入刑支持比例
从图1可看出:60%的受访者认为超限超载危害严重,应当入刑罚;25%的受访者认为超限超载具有危害,但可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调节,不必入刑罚;12%的受访者给出了其他意见;3%的受访者认为超限超载没有危害,不必入刑罚。支持入刑罚的受访者超过半数。
从图2可看出:对超限超载入刑支持率较高的职业为与超限超载治理有关的政府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法制办等),支持率达79.17%;其次为与超限超载治理无关的政府单位,为68.00%;政协委员为66.67%;人大代表为57.14%。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超限超载运输入刑的支持率极高。
5 结论
中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与超限超载运输直接相符的条文,交通部门以《公路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罚,公安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罚,造成各管一方、标准不一、执法主体较多的现象。即使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将现有法规梳理后,并不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目前,中国已将醉酒驾驶机动车按“危险驾驶”定罪。根据调查数据,醉驾入刑后酒驾发生率大幅度下降,取得了良好成果。超速、醉驾和超限超载运输均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重大威胁,货车超限超载也应写入刑法,才能健全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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