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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变革与文化模式转换: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双重路径

2016-12-10陈福胜杨昌宇

求是学刊 2016年5期

陈福胜++杨昌宇

摘 要:俄罗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曲折性有目共睹,对于同时代其他转型国家具有极强的参照价值。俄罗斯法治现代化之路可以有两个考察路径,一般路径主要沿社会制度变革路线进行考察,特殊路径则通过文化哲学研究范式,以文化模式转换为线索进行考察。一般路径贯彻的是以社会制度来决定研究的基调和范围,特殊路径贯彻的是以文化模式转换来决定研究的视野,社会制度变迁在显性层面上表现出俄罗斯现代化进程的阶段性,文化模式转换则是这种阶段性表现的内在驱动力,二者一表一里共同表征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两种路径交融能够形成一种总体性视角,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式和研究内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立场,最终促成对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方法论转向。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社会制度变革;文化模式转换

作者简介:陈福胜,男,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治现代化、商法研究;杨昌宇,女,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理论、俄罗斯法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政治与宗教两种核心化因素的影响力研究”,项目编号:15BFX029;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2D094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5-0001-09

在世界范围内新一轮国家治理浪潮中,俄罗斯因其地理位置、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等因素显得越发重要。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促动下,俄罗斯法治现代化问题在更深层面进入到中国研究者的视野。当前国内对俄罗斯法治问题研究有两个进路:一是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微观研究,多为部门法学研究所采用;二是对法治理论本身、社会背景、意义价值和现实反思等问题进行宏观研究,多为理论法学研究所采用。这两种进路如果能互相支撑,相互促进将能更好地达到理论研究的目的,但从现有的研究状况看,这两方面的结合还远远不够。微观路径的研究常常就问题而论问题,少有理论的提升,常常囿于制度本身;宏观路径常常缺乏制度与史实的支撑又难免给人以空谈之嫌。俄罗斯作为当代有典型代表性的转型国家,其法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都有极强的参照价值。如何将俄罗斯法治研究深入下去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制度变革与文化模式转换双重研究路径的引入将成为一种研究上的尝试,社会制度变迁在显性层面上表现出俄罗斯现代化进程的阶段性,文化模式转换则是这种阶段性表现的内在驱动力,二者一表一里共同表征着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一、双重研究路径引入的意义及其基本立场

(一)破解当前俄罗斯法治研究的困境

在俄罗斯法治问题研究中,理论法学担当着不容推卸的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起着方向导引作用,但从国内现有研究看,担此重任还有很多困难。具体而言,当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困境。

1. 俄罗斯历史发展的复杂性阻碍着法治的古今贯通式研究

从罗斯建国,经过蒙古鞑靼人长达200多年的统治,摆脱压迫后,经过俄罗斯帝国发展,到20世纪初十月革命终结了俄罗斯帝国的历史,新型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并发展,不足百年又改弦易辙,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在当代俄罗斯联邦全面确立。在这种跌宕起伏的历史之中,表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和阶段性特征,法律制度上的前后相继的连续性并不明显,这给法治问题的贯通研究带来很多困难。当代俄罗斯法治发展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在起决定作用?“社会转型”仅指政治、经济等制度的转换吗?俄罗斯现代化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内涵?在纵向历史发展进程中其文化传统是否依然根深蒂固?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与之前法治发展史是什么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成为俄罗斯法治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

2. 法治思想史与社会发展史不能很好地结合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前一个问题一脉相承。近年来对俄罗斯法治问题的研究成果已经陆续出现,国内外学者就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问题的思想史层面的梳理已有一系列代表性成果。1考察已有成果的研究方法,学者们更多以俄罗斯法治思想的理论发展演进为线索,贯彻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更侧重逻辑本身的一致性问题,对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原则贯彻得并不充分。近年来,随着对俄罗斯历史多元化认识的相应史料增多,如何更好地运用史学研究中已经取得的成果,或者说真正地站在历史的高度上来关注俄罗斯法治问题,这涉及对俄罗斯法治问题研究的历史观转变问题,同时在俄罗斯纷繁的历史著述中进行甄别,成为摆在研究者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如何用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看待俄罗斯历史上的法治问题,首先就要回到历史的真实。法治思想蕴含在社会发展史中,是理论家们在思想层面的总结,遵循的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则,而不是相反。任何时代的思想史都不是封闭孤立生长的,源于国家治理实践的法治思想更是如此。

3. 法治进程与历史文化的同一性问题没有被充分重视

出于对俄罗斯现实问题和未来命运的强烈关注,迫使我们从纯粹的法学研究走向对与人息息相关的文化生活方式进行研究,从而寻求一种理解俄罗斯法治问题的新视角。在俄罗斯法治现代化展开的过程中,与之相伴的是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换,因此追求法治的过程同时也是现代化展开的过程。一般而言,落后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一直存在两个根本性的文化难题:一是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矛盾;二是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矛盾。这两个矛盾往往一起形成复杂难解的文化难题。这就决定了如果单从法治过程的本身分析,不可能真正地理解俄罗斯不同时代的法治现象。社会制度演化与历史文化双重层面的分析可以为解读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独特视角,这种分析关注俄罗斯社会发展各阶段各种文化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合力”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联,从而实现在人与社会历史发展演进中观察和理解法治问题。只有立足于作为生活方式的文化才能更多地理解身处其中的人的活动。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所言,“我们必须把个体理解为生活于他的文化中的个体;把文化理解为个体赋予其生命的文化”[1](序,P2)。

俄罗斯文明作为一种非常独特的文化形态,在人类历史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人对文化与文化对人的双向塑造,使我们在研究与人和文化都密切相关的法治问题时不能忽略了俄罗斯伟大的文化,这种文化历史久远、内涵丰富、生命力顽强,对俄罗斯的每一步都产生深刻的影响。在现代社会,法治正经历向社会生活领域全面扩张的过程,不容拒绝地走入人的生活世界。在这种背景下,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很有裨益,他说:“法学也正逐渐地倾向于不再将法律看做自立自足的话语世界,而是看做几个社会控制系统之一,其中除了由法典、法庭、警察组成的纯正式设置外,还必须考虑动机、价值、道德约束和习惯力量的概念。”[2](P30)

(二)双重路径的基本立场

在法学研究对象和视野不断扩展的情况下,文化行为成为人们理解和分析不同历史背景下人的行为的意义和依据,表现出特有的整合功能。“一种文化就如一个人,是一种或多或少一贯的思想和行动的模式。各种文化都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性目的,它们并不必然为其他类型的社会所共有。各个民族的人民都遵照这些文化目的,一步步强化自己的经验,并根据这些文化内驱力的紧迫程度,各种异质的行为也相应地愈来愈取得融贯统一的形态。”[1](P45)从这一理论出发,俄罗斯法治进程研究在对象上则会发生转变,即从惯常的制度层面走向文化模式的思考。

1. 研究对象从社会制度到文化模式的扩展

对俄罗斯法治现代化问题的研究,笔者曾采取双重路径:一种以制度为基础的一般路径,一种以制度演化深层动力为内容的特殊路径。一般路径以社会制度变革为标准,特殊路径以主导性文化模式转换为标准。在决定关系上,一般路径贯彻的是以社会制度来决定研究的基调和范围(简称社会制度决定论);特殊路径贯彻的是以文化模式转换限定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简称文化模式决定论)。一般路径可以较为清晰地从历史演进的纵向层面认识俄罗斯传统中的法制发展进路1,特殊路径则可以在制度演化的背后触摸到深层肌理性问题,是文化哲学研究范式的引入,它为理解当代俄罗斯法治问题提供较为深入的视角2。两种路径从根本上各自贯彻不同的思考重心,制度变革视野下法治研究具有单线式和局部性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更好地与俄罗斯历史文化传统紧密地结合,有些根基不牢。文化哲学视域下的法治问题研究,虽然重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层面的挖掘,但用文化哲学的概念和理论阐释法学问题同样表现出不足,在研究对象上容易无的放矢,言之无物。如果在理论研究中将两种理路相融合,则可以形成一种综合性视角,真正地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而促动俄罗斯现代法治问题研究在方法论上的转向。从以制度(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研究,走向制度所表现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等更为根本的综合性研究。

2. 研究内容围绕核心文化因素展开

各种法治模式均包含特定核心文化因素,它们以文化基因的形式发挥作用。俄罗斯专制政治主义传统和东正教文化传统对其法治进程起着积极与消极的双重影响作用,这两个文化因素是理解俄罗斯法治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钥匙。虽然当前国外并没有学者从核心文化因素角度对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进行专门系统研究,但存在比较分散的相关研究,从学术史的角度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比较法领域在社会主义法系框架内研究俄罗斯法律传统和文化因素问题3;前苏联解体后,法系框架内的研究淡出人们视野,但在俄罗斯国内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引发普遍关注1;当代俄罗斯理论法学界受哲学、历史学等领域“大背景”、“大视角”等研究视角转换的影响,开始积极寻求法治国家构建的文化合法性资源2。

以俄罗斯整体性历史为背景,对其法治进程进行宏观的纵向考察的同时,俄罗斯国家内部多元文化因素的引入对于深入地理解不同时代的法治问题有积极意义。俄罗斯由传统经验型文化模式向现代理性文化模式的转换,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往多次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变革与更替都在这一过程中进行,俄罗斯文化内部的政治传统、经济模式、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等诸多因素都起决定作用。将多元文化因素引入到法治研究的过程中,在视域融合的背景下透视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主导文化模式、发展路径等问题,是考察该问题的合理路径。

3. 研究方式从分立到相融的整合

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遭遇到了固有文化的抵抗,这实际上是后发外生型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问题,这使得研究具有了一种普遍性意义。苏联解体后西化资本主义制度全面确立,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对社会制度变迁进行了总结,并为俄罗斯社会的未来发展构设了图景。在法治国家构建的启动阶段,西式制度在这个习惯了计划、集权与公有制的国家中举步维艰,经过一段时期的调试后议,社会危机虽有所缓解,但俄罗斯文化传统所具有的内在阻滞力量又显现出来,成为法治发展的深层阻碍。实际上,俄罗斯法治在制度上并不是完全西方式的,在权力核心的定位、权力结构的构设等方面都充满了俄罗斯传统中的极权特色。这些问题单从转型后的法律制度出发研究很难深入。

俄罗斯每一段社会发展历程都是构成历史积淀深厚、文化传统悠久的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都紧随现代化潮流,并在不同程度上推动和影响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继承性,它无法因为一次或数次战争、一场或数场革命,或因为大相径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更迭,或因为意识形态的差别而被隔断。从国家和民族完整的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从通史的角度看待历史和现实问题,更容易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3](自序,P9)正是基于对于一个国家历史发展整体性的探寻,在对俄罗斯法治进程的考察中应当引入多元的视角。从制度变革的表层路径,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历史文化视角下的深层路径,再到表层与深层相联结的综合分析,解读俄罗斯法治发展史则会实现一种方法论的转向。

二、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一般路径:社会制度决定论及其局限

俄罗斯法治研究的一般性路径选择与俄罗斯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由于俄罗斯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在其国内对于历史分期也存在众多争议。据统计,当前在俄罗斯国内供10年级使用的历史教科书多达60余种,以至于普京总统力排众议要统一历史教科书。其目的旨在一方面让国人建立起统一的历史观,培养和增强民族自尊心和价值感,同时对抗西方文化的入侵。普京认为,对主要历史时期应当有正式观点,俄罗斯有关部门开始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相关文件已经出台。[4]

(一)社会制度决定论下法治进程分期及其价值

在中国史学界,对俄国史和苏联史已经有相对清晰的学术界定,俄国史涉及的主要是从公元10世纪左右俄罗斯人的第一个国家——基辅罗斯建立到1917年2月沙皇制度被推翻的历史,苏联史涉及的主要是从1917年的二月资产阶级革命到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的历史,而在此之后的历史通常称之为俄罗斯史。[3](P8-9)根据上述历史分期,如果以俄罗斯社会制度性质变革为标准,在研究路径上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在俄国史背景下的国家与法的发展期,时间是从罗斯建国到十月革命前;苏联史背景下的国家与法的发展期,时间从十月革命胜利到苏联解体;俄罗斯史背景下法治国家发展期,时间从俄罗斯联邦独立至今。在这一划分基础上,我们将俄罗斯法治进程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阶段:法治的自生自发及吸纳外来文化期、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建构期、新型法治模式的探索期。这种对于俄罗斯从古到今的法治发展史的纵向划分,以国内历史学者们的对俄罗斯历史的理论分期为理论依据,以关键性史实为关节点、以社会制度性质为现实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价值,能够再现一定的历史真实。

以社会制度决定论为导向一般路径使用的研究方式单一性较为明显,这一研究路径中所贯彻的主要是时间维度研究方式,这是我国目前俄罗斯法学研究领域运用最为广泛,也是较为有效和保险的研究方式。一般路径研究的确在国内俄罗斯法学研究特别是在部门法学领域取得明显的效果。在微观法律制度层面把握不同阶段法治发展的基本状况,主要贯彻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以法律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微观制度层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如在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领域对俄罗斯法律问题研究正在走向全覆盖和细致入微的深入研究。

(二)社会制度决定论研究意识的局限

从社会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俄罗斯法治进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采取的是从不同制度背景出发透视法治发展的分析方式,在研究意识上贯彻的是社会制度决定法治研究的范围和限度的方式。制度史的分段研究可以了解法治发展不同阶段关注的基本问题,并进而阐发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这仍然是一种表层的研究路径。这一路径无法解释完备法制为何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危机,无法形成纵向全面的整体性视角。事实上,在人类制度史的背后还有更为深层的支配力量,这便是人类社会变迁的历史力量,是历史的有意识与无意识的结合,能够从根本上解答“为什么历史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会发生激烈的变革”这一问题。

在俄罗斯法治进程中,虽然从彼得大帝开始,就按西方模式改造俄国社会,但并未从此走上民主法治之路。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虽然提倡法治,但其个人专制并未动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农奴制,引入资本主义,但改革没能真正触及到皇权与统治制度。20世纪初,俄罗斯社会民主主义代表人物推崇法治。索洛维耶夫提出“以法的力量反对力量的法”的思想原则,强调“法律秩序是符合道德发达的人的需求的社会状态”[5],但现实中“力量的法”难以受到“法的力量”的制约。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但专制主义仍以隐蔽的方式存在。20世纪90年代叶利钦仿效西方模式进行激进改革,但“许多改革所必需的法律无法在议会通过,而已经通过的许多法律在地方又无法落实”[6]。这是制度内部无法解决之惑。在制度中分析问题解决不了上述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决定论的研究范式束缚了视角的深度和视域的交融。

在宏观层面的多重维度中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综合起来,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一国法治发展将更有意义,这更有利于对俄罗斯法治进程的总体性把握,它不仅在更深层面解答法律制度“是什么”背后的“为什么”的问题,并且对“将会怎么样”有种理论上的预期,这对转型国家有极强的启示意义。宏观层面研究把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治理理念对法治的影响,主要贯彻的是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也开始关注俄罗斯不同时期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法治诉求的差别,在时间维度中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如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因素,寻求法律制度与国家性质、与政治理念、与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关联。这一层面的法律研究成果目前在国内尚属于少数派,主要在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史学等领域有零星成果。

三、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研究的特殊路径:文化模式决定论的引入

为克服一般性研究路径的局限,我们寻求另外一种路径,尝试从制度变革背后的深层动力入手。借助于文化转型理论,以主导性文化模式为标准,对俄罗斯法治进程作两阶段划分。

(一)文化模式决定论的选择与法治进程分期

以现代化因素的引入为界限,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为依据,可以把俄罗斯法治进程分为传统农业文明方式占主导地位的传统阶段和向现代工业文明社会转换的现代阶段。这一路径主要借助于文化转型理论与文化模式研究范式。文化转型是主导性文化模式转换,从原始社会的文化模式到传统农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再到向现代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的转换,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这一研究路径中,我们选取过渡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17世纪的彼得改革。以彼得改革为界限俄罗斯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占据主导地位自生自发的传统阶段,第二阶段是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文化模式转换的过渡阶段。彼得改革以前的进程为其后发展做了准备,“彼得改革时代是由俄罗斯文化发展的各条线索造就的,其中许多兴起于14世纪。不只是一个17世纪造就了向近代的过渡,而一切都是俄罗斯文化‘自然的和合乎规律的发展”[7](P265)。两大阶段划分打破了社会制度的界限,可以在文化转型意义上对俄罗斯法治的深层背景进行揭示,分析其中的独特性,解释其法治现象。从决定关系上看,这种分期方式将文化模式转换这一动力性因素引入法治研究的视野。这一视角在时间维度的基础上引入人的因素,具体而言,就是具有现代意识的人在俄罗斯的生成问题,这种人是在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和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作用下的人。

(二)两阶段分期的理论依据:现代化因素的引入

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进程以俄罗斯的现代化诉求为起点,从17世纪彼得一世打开通往西方的窗口开始,现代法治的因素正式开始进入到俄罗斯社会生活中。正是在彼得改革的推动下,传统经验型文化模式向现代理性文化模式转换。研究者将俄罗斯现代法治进程的起点定位于17世纪彼得一世改革,虽然后人对彼得的改革褒贬不一,在事实上却为西方法治文化的传入打开了一扇大门。“彼得一世的改革是俄罗斯历史上独一无二的改革,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他之前和之后也有各种各样的改革,但是它们触及的只是局部领域,比如经济、行政,或军队。而彼得大帝的改革却触及各个领域,甚至包括日常生活领域。”[8](P28)西方文化在俄国传播的决定性活动是从18世纪开始的,“这是俄罗斯文化启蒙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不仅缩小了俄国与欧洲在物质文明上的差距,而且开启了民智,打破了俄国在精神上的闭塞状态,使俄国人在思想上和文化上开始融入西方世界”[7](P17)。可以说,彼得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俄国倾向东方的状态,是改变俄国历史发展方向的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

人们对彼得改革的评价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把改革俄罗斯的举动看作是为应对紧急事态,特别是为了应付北方战争的压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更确切地说是一堆杂乱无章、互不相关的特殊措施;另一种看法把这些措施描述为一个范围广泛的、全新的和内在协调的规划指导下的行动。[9](P211)事实上,在彼得改革的作用下,东政教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下降,西方外来文化全面冲击俄罗斯社会。自17世纪以后,俄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很多方面为法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最根本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个体层面的,二是社会层面的。

首先,在个体层面,个体意识获得发展。例如,“工人们不再像从前那样单纯反对工资低和工时长,开始反对师傅和工厂行政人员的粗暴态度、打骂及对女工的性侵犯,反对雇主用‘你称呼他们,反对用对待‘孩子、‘奴隶、‘农奴、‘物品的态度对待他们”[10](P309)。此外,工人还经常向民事法院提出诉讼;社会最底层的女性农民也开始起来捍卫个人尊严;农民开始追求城市时髦等,这种种表现都说明人的个性发展要求是不可阻挡的。

其次,在社会层面,帝俄时期俄国社会具备了很多现代化的特征。如小家庭不再受集体的监督,摆脱了家族和邻里关系的束缚;村社和城市公社改变了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不断融入大社会和国家管理机制;各集体组织转化成等级,等级又转化成职业团体和阶级,最后形成了市民社会,社会不再受国家和政权机关的压制,成为实现国家权力和管理的主体;随着公法的不断发展,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监控。[10](P309)

公民个体意识的提升是现代法治形成的基础性前提要件,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人的现代化,人只有具备了充分的主体性地位,才可能去获取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市民社会与法律制度是法治国家的结构性要素,是法治走向完善发展的支撑条件。如果只从社会制度变革层面分析问题,无法对上述各要素达到整体性把握,而以文化模式转换为标准对俄罗斯法治进程的分期则能够在宏观意义上进行制度演化深层动因的透视。

四、路径融合视角下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

以文化模式转换为标准的两大历史阶段划分背景下,俄罗斯法治阶段也相应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俄罗斯的前法治现代化时期,是斯拉夫文化促动下的俄罗斯法制自生自发阶段1。第二阶段开始于彼德一世改革,随着现代因素的引入和扩散,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开始明晰起来,此后俄罗斯进入到外来文化冲击下的法制变革时期。这种分期方式将近代以来的几次制度变革整合到一个阶段之中,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整体性视角。

(一)斯拉夫文化促动下俄罗斯法制自生自发期

在很多人看来,不同法律传统中的法学思想方法与各国的国民形象是一致的,但“只要论及国民性、民族性或民族精神结构之类的问题,都必须作冷静的分析,一方面,应尽量避免因‘故乡月最圆的习性而生的孤芳自赏之虞,又须谨防陷入被丧国者或流亡者的意识所渲染的过度的卑躬屈膝”[11](P117)。俄罗斯法律传统孕育于俄罗斯民族文化中。俄罗斯民族兴起于公元6世纪,这一时期斯拉夫部族集团开始分划,出现了西斯拉夫人、南斯拉夫人和东斯拉夫人,东斯拉夫人被认为是后来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这三个民族的祖先,相近的血缘、地缘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为其奠定了历史、语言和文化的基础。[3](P4)

到彼得时代,俄罗斯社会经历了由原始习惯法调整发展到文明发展较高阶段以制定法为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这一过程,法律从形式到内容均得到了发展。从公元9世纪罗斯建国开始,在有关史料记载中,法律形式从形成于11至13世纪的《罗斯法典》到1497年法典、1550年“律书”、1649年“会典”,这些法典和律书既标示着彼得改革前俄罗斯法制传统的发展,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研究领域也成为透视俄罗斯历史发展的活化石。弗里德曼认为“给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实性的是外面的社会世界”。法律制度除了实现正义、解决争端、进行社会控制、建立规范本身、工具性职能外,还存在一种历史记载的职能,被他称为“记录的职能”,而且“这主要是现代法律制度和古老帝国法律制度的特点”[12](P21)。虽然古代的法律并不见得完整,但“如果我们能集中注意力于那些古代制度的断片,这些断片还不能合理地被假定为曾经受到过改动,我们就有可能对于原来所属社会的某种主要特征获得一个明确的概念”[13](P70)。

(二)外来文化冲击下的俄罗斯法制变革期

这一时期从17世纪中后期开始到现在,可分为三个亚时期,分期的标准和阶段与一般路径下数次社会制度变革基本相同。

1. 第一亚时期:帝国法制发展期

这一时期是从彼得改革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可以看作是帝国法制发展期,其主导性文化特征表现为,欧洲文化冲击下的封建专制主义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制形式上,出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彼得一世颁布的《一子继承法令》(1714)、《军事条例》(1716),叶卡捷琳娜二世的《关于建立郡制的法令》及一系列恩许状捷,尼古拉一世时期的《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后的一系列刑事方面的立法,1903年俄国刑法典、1906年俄国根本法等。透过上述法律文件可以看到这一时期法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从法律概念到法律制度、从司法权的独立到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从习惯法主治到成文法地位的上升,法治在形式上得到发展。在法律规范层面,刑法概念得以完善;民法不断进步,个人的民事法律权利迅速扩大;诉讼程序由辩论式变为侦查式,后又变为混合式。法律通过自身的发展逐渐取代了个人专断和风俗习惯。法律规范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改革时期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使所有居民不分年龄、性别和社会地位享有平等的司法保障,公民权利增加。[10](P307-308)

2. 第二亚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期

这一时期是从十月革命到俄罗斯联邦独立前,属于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期,其主导性文化特征是以马克思主义俄国化的社会主义文化为主导。国家发展的重点是侧重于保护和建设新型政权,建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列宁亲自领导创立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对建立和巩固新生的苏维埃国家机关与法律制度、保护无产阶级革命成果、创建新的社会主义经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无产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了巨大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构建的初期,以1918年苏俄宪法为基础逐步展开,先后编纂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典。对于苏联当时的一系列法律,俄罗斯学者有这样的评价:“苏联时期的法律规定了民主、联邦制和男女平等,尽管只是形式上的,但却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先是熟悉了公民权利、联邦制和性别平等的思想,之后,逐渐认同,并在适宜的时机和条件下实现了这些思想。”[10](P308)在司法体制建立过程中,苏联还形成了统一的审判机关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较多地体现大陆法的形式特征,但在文化价值导向上则是共产主义和集体主义的。

3. 第三亚时期:现代法治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是从俄罗斯联邦独立到现在,可看作是现代法治发展时期,其主导性文化特征表现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文化的广泛渗透及其与传统文化交汇碰撞。此时,国家的发展主题是试错与回归传统。主要特点是从移植型法治到诉诸本国文化传统新型法治模式的探索。后苏联时代,俄罗斯从社会制度到观念都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民主制度方面,总体来说是采取移植西方模式,进行民主宪政国家的构建。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借鉴西方法治模式展开全面的制度构建,力求完备。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采用“民主政治”、“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宪法原则,为俄罗斯社会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宪法在精神导向上发生了明显的转向:人的个性自由得以突出,对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成为宪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对市民社会的培育与打造成为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私法自治精神得到普遍确立等,这些转变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14](P65)如果说联邦宪法只是在国家转型期确立了法治发展的基调,那么此后20多年法治国家探索的实践则使这个国家一步步走近自己的历史与文化,在当代法治进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文化转向。[15]政治精英在文化价值观层面的主导、俄罗斯特有权力传统的合法性基础与现代国家治理技术的结合等,都将成为其法治现代化的动力。

俄罗斯现代化的特殊历史定位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定位有着根本的相似之处。当代中国与俄罗斯法治进程均处于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历史情境之中,内生性文化因素的双重影响力凸显。由此在法治进程中更应强调和重视文化问题。当代俄罗斯的法治进程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情境中,社会转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明冲突和文化碰撞,不同的文化精神同时挤压着这个寻求现代化的国家。以理性化契约化为核心文化精神的现代法治,需要客观面对俄罗斯传统中特有的内生性文化因素的影响作用。东正教文化传统和专制统治政治文化传统作为构成性的俄罗斯文化核心内容,对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具有双重作用。在发挥宗教与政治权威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克服来自传统之中内在的文化阻滞力。

结 语

当我们在俄罗斯法律传统中寻求特有文化因素的影响力时会发现,传统俄罗斯法与当代俄罗斯法具有本质上的关联,这种关联不限于模式与形式,而具有内生性与根本性。现代化在本质上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和价值观念等普遍的理性化追求,法治现代化则是人们在上述各方面所应当普遍遵循规则的理性化诉求。在“社会制度决定论”与“文化模式决定论”的双重视角下,纵观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进程,其对普遍遵循规则的理性化诉求一直没有脱离自有文化模式的主导影响作用。在制度演化层面,俄罗斯历史发展虽然阶段分明、社会制度性质迥异,但变革发展动力却具有不自觉的一致性,主导性文化模式的失效从而引发文化危机,进而促动了激烈的社会变革。两种路径交融能够形成一种总体性视角,最终促成对俄罗斯法治现代化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转向。

参 考 文 献

[1] 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 北京:三联书店,1988.

[2] B.马林诺夫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3] 张建华:《俄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张盛发:《普京重任总统后再次治理俄罗斯历史教科书问题》,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3年第6期.

[5] 董晓阳:《浅谈自由主义的俄国化问题》,载《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4期.

[6] 董晓阳:《村社意识与俄罗斯社会发展》,载《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6期.

[7] 利哈乔夫:《解读俄罗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 中央电视台《大国崛起》节目组编:《俄罗斯》,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9] 尼古拉·梁赞诺夫斯基,马克·斯坦伯格:《俄罗斯史》(第七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0] 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

[11] 大木雅夫:《比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3] 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4] 杨昌宇,陈福胜:《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政之路——文化哲学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5] 杨昌宇:《从“宗法—专制”到“威权—法制”:当代俄罗斯法治文化模式的实践转向》,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12期.

[责任编辑 李宏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