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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流放区域与边疆政策研究

2016-12-10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屯田耕种雍正

刘 铮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清代流放区域与边疆政策研究

刘 铮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清代流放区域的选择,清初多集中于东北,到了清代中期,由于中原人口大幅度的增加,导致大批汉族百姓到关外垦田以求生计,这必然影响东北旗地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一面对东北厉行封禁,一面改变流放政策,将遣犯改发到人烟稀少的西北地区。流放西北的形式主要有军流和遣犯两种。流放地主要集中于新疆地区的乌鲁木齐、伊犁、巴里坤、辟展等地。遣犯一般在屯田区域种地,一定年限后可落户当地。也有入铅厂当差,在山中采煤,还有充当船夫,从事各种沉重的体力劳动。遣犯的出路多数安插为民,也有少部分入绿营当兵,或遣返为民。

流放;流放区域;东北;封禁;西北

清朝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无论是在国家官僚机构设置还是在法律细密程度上都已达到了历代王朝的顶峰。清承明制,其流放制度上承明代,在明律“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清代的发遣制度是流刑的一种,是将罪犯发往东北或新疆当差或为奴,而发遣的罪犯称之为遣犯。发遣主要针对那些“穷凶极恶”又“罪不至死”的犯人,对于发遣的地点,清初主要集中于东北的盛京、吉林和黑龙江等处,清中期则大部分转变为西北地区。发遣地区的转变成为清代流刑执行过程中非常含有深意的一次重大变化,涉及满汉关系改变、东北风俗变迁、满族汉化等一系列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策倾向。因此,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可以深入了解清代中期历史演进过程中诸多重大的政策与形势变化。

清初的流放区域主要于盛京、尚阳堡、铁岭、宁古塔、辽阳、抚顺、卜魁、三姓等地。清中期则主要集中于西北地区。

一、清代中期流遣区域转变

康熙五十四年(1716年)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率军入侵哈密,边疆告急,康熙皇帝分兵东、西两路,进行御敌。北路驻扎科布多—乌兰固木等处。西路于巴里坤安营,同时进行屯田,以保证两路大军的粮草供应。《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曾记载:

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议准,土默特一千,往乌兰固木等处耕种,所需牛种田器,应令都统穆赛等支帑购买发往,军前赎罪人等有愿耕种者,许其耕种,俟收成后,以米数具奏。酌加议叙。[1]18

这是文献第一次提及流放区域由东北向西北的转变,但仅限于“军前赎罪人等”,大规模的转变始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随着大军深入西北,所需米粮也随之增加,屯田地区扩大的同时,自然需要大量的劳动人手。除派绿营和八旗兵丁前往外,统治者将原拟发往东北地区的犯人也改发到了乌兰固木地区屯田。《清实录》记载:

发往三姓地方之人,俱因凶恶发遣,若发在一处,人犯日多,必致生事,此后停其发往,著发喀尔喀科布多、乌兰固木地方,彼处水土甚好,著筑城安插,令其开垦耕种。八旗每佐领派护军、披甲各一名,于八月内马匹肥壮之时前去驻防看守,二年一换,其沿途驿站,应备车辆,勿至犯人劳苦。[2]340

雍正时期继续贯彻这一方针,将发遣东北等处人犯发往北路军营(扎克拜达里),令其开垦效力。到了乾隆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1758—1760年)随着边疆战事的相继结束,局势稳定,屯田随之大规模进行,统治者将各省遣犯陆续发往西北进行耕种。此时流遣区域已由开国之初的东北转移到地广人稀的西北地区,特别是新疆,一度成为流犯的主要聚集地区。嘉庆、道光、咸丰年间,虽然发遣地区偶有改变,有时改发黑龙江及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但重心依旧在西北。

通过以上可知,早在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清廷便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原本东北大批遣犯发往西北,这不仅是清代刑法史上的一次改变,同时也是统治者对边疆政策的重大调整。

二、流遣区改变的原因

(一)政治原因:东北地区的逐渐汉化

东北地区作为“龙兴之地”,一直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关注,东北地区并不像内地实行省、道、府、县四级行政管理,而是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领,下设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职。州县制在清初稍具规模,且多集中于盛京。康熙二年(1663年)以前,盛京地区仅设一府三县,汉族居民较为稀少。后来随着州县制和招民开垦政策的实行,盛京地区设置了两府、两州、七县管理体制。但在吉林、黑龙江地区一直无府州县设置,后因关内流民移驻渐多,雍正五年(1727年)于吉林副都统地置永吉州,隶于奉天府。黑龙江地区于同治元年(1862年),设呼兰厅负责民政事务。

清廷将东北视为战略总后方,对东北地区由开放到封禁。学者研究认为,“清人自异族入主中原,猜忌之心未泯,歧视汉人,以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故欲保留发祥之地东北,勿使汉人侵入。则一旦中原有事,可以退守,不致蹈元人覆辙”[3]362。正是在这种心态影响之下,统治者恐惧满族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逐渐汉化,进而失去“满洲之本”,所以常常告诫子弟当以“国语骑射”为主,而非“科举考试”。

雍正二年七月,办理船厂事务给事中赵殿最条奏:“船厂地方应建文庙,设立学校,令满汉子弟读书考试。”[4]358雍正对此大发雷霆,发谕旨斥责赵殿最。从这篇谕旨中可以窥见清统治者对整个东北地区的态度。雍正皇帝首先肯定“文武学业,具属一体,不得孰轻孰重”[4]358,之后他对满汉两族不同的习性进行分析,认为读书是江南汉人之长,满族子弟以骑射武功为业,“何必舍己之长技,而强习所不能耶”。他进一步指出:“本朝龙兴,混一区宇,惟恃实行与武略耳,并未尝试虚文以粉饰。我满洲人等,笃于事上,一意竭诚,孝于父母,不好货财,虽极贫困窘迫,不行无耻卑鄙之事,此我满洲之所长也。读书人意欲知此而行之耳,徒读书而不能行,转不如不读书而能行也。”最后雍正皇帝强调:“务守满洲之本,不可稍有疑贰。”[4]358同时将满洲子弟徒务虚名,舍本逐末归因于“此皆听发遣人内,稍能识字之匪类,不顾大体,肆言摇惑所致尔”。统治者视“发遣人内稍能识字者”为“匪类”。为了控制这些“匪类”对满族子弟的侵害,自然要将他们改发到西北。

(二)经济原因:驻防八旗地亩逐渐减少

清军入关后,东北地区的经济一度出现停止的状态,大片沃土无人耕作,统治者为开发边疆,鼓励汉人出关垦种,于顺治十年(1653年)颁布《辽东招民开垦条例》,后于康熙七年(1668年)取消该条例,颁布封禁令。“山海关,喜峰口及九边门,皆令守边旗员沿边州县禁行禁止,庶此后流民出口,可以杜绝。奉天境内汉民,取保入籍,不愿入籍者,限期十年勒令回籍。”[5]390虽颁布禁令但执行起来并不严格,往来百姓只需“记档即进,销档而出”[5]12。康熙十二到康熙二十二年(1673—1683年)奉天各州县编入民籍为28724丁,折算143620口。

清代东北的土地,包括官地、旗地、民地三部分,其中旗地的数量最多,早在顺治初年,统治者就将盛京地区的265万亩耕地划为旗地,到了康熙十八年(1679年)旗地增加到329多万亩,占可耕地总数的84%[6]167,到了雍正五年,旗地增加为820多万亩,从顺治初年到雍正五年,八十多年的时间里,旗地增长3倍,但增长的幅度远远比不上民地。

时间盛京吉林黑龙江合计顺治十八年旗地2652582亩2652582亩民地60933亩60933亩康熙三十二年旗地7005369亩38400亩227900亩7271569亩民地311750亩311750亩雍正十三年旗地14206840亩1706190亩1326000亩17239030亩民地2624657亩2624657亩

资料来源:杨余练,等:《清代东北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74页。

由上表可知,顺治初年,旗地是民地的43.5倍;康熙三十二年,旗地是民地的23.3倍;到了雍正末年,急剧缩短为6.5倍。旗地逐渐缩小的同时,人口却在大幅度地增加。顺治五年(1648年)八旗男丁346931人,康熙六十年(1721年)为696681人[7],短短七十余年的时间,八旗人口竟翻了一倍,而土地的数量却在不断地萎缩,甚至出现了民典旗地的现象。由于旗人不善于经营和怠于耕作,常将土地出租和典卖,乾隆年间“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8]21,对八旗生计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厉行东北封禁。 一方面严禁民人出山海关,一面将原拟发遣东北的犯人改发西北及云南两广烟瘴地区。

(三)社会原因:维护东北地区的质朴风俗

清初东北地区民风淳朴,《柳边纪略》记载:“行柳条边外者,率不裹粮,遇人居,直入其室,主者尽所有其享,或日暮,让南炕宿客,而自卧西北炕,客去不受一钱。”[5]12到了雍正年间又是另一番景象。“盛京城内酒肆几及千家,平素但以演戏饮酒为事,稍有能干者,俱于人参内谋利。官员等不以公务为事,聚会往来,食祭肉嬉戏而已。”[2]362这是一点一滴积累的过程,早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盛京将军苏努陛辞时,康熙皇帝曾面谕“盛京地方习俗,颓坏已久”[2]281,命他整顿盛京风俗。还询问黑龙江将军萨布素“此等罪犯聚集,或致生事”[2]280。此时康熙皇帝已有意调整流遣区域,但并未实施。

到了雍正年间,发遣人犯,越积越多,不仅影响当地的风俗,而且对当地的治安也是一种威胁。雍正六年(1728年)二月,驻防黑龙江镶白旗达图佐领下披甲人查书夫妻等九人被其奴纪二所杀,雍正皇帝大为震惊,认为,“此辈原系匪类,凶恶成习,岂能悛改,而本处无知少年,或为其引诱,流染匪僻,废坏风俗,所关甚大。且将来发遣之人,多于本地兵丁,亦深有未变”[2]362。于是命令诸王大臣会议如何变通。很快诸王大臣上疏:“凡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著解送京城,照例枷责,满日,发往西安、荆州等处满洲驻防兵丁为奴。”[8]377同时调整东北地区行政机构,以期改变东北地区风俗。

三、流遣区域转化的过程

(一)流遣区域转换的开始时期——康雍时期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的一道上谕:“发往三姓地方之人……著发喀尔喀科布多、乌兰固木地方……令其开垦耕种。”从此拉开了西北流放的序幕。到了雍正年随着西北战争的深入和东北地区风俗的日益颓败而逐渐扩大,但规模并不大,只是在探索阶段。

雍正二年(1724年)批准:“直隶、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连同家属发遣之人,除盗贼外,有能种地者,前往布隆吉尔地方令其种地,地方官动用钱粮,采买籽种、牛只等项给予种地之人。”[9]218

雍正四年(1726年)又规定东北地区偷刨人参的人犯:“系满洲蒙古,发往江宁等处有满洲兵驻防省城当差,系汉军汉人,发往广西、云南烟瘴地方当差。”[2]368

雍正五年十二月,因奉天风俗不好,下令:“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地方,必致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著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往西安、荆州等处满洲驻防兵丁为奴。”[2]377

雍正十年(1732年)因西北战事,雍正皇帝将原拟发黑龙江人犯,“遣往北路军营可耕之地,令其开垦效力”[2]400。这样既可以有益于屯种,又可以给予发遣之人自新之路,实乃一举两得之计。

(二)流遣区域转化的形成时期——乾隆时期

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皇帝下旨:“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拉等处地方,若概将犯人发遣,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处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嗣后有满洲犯法应发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汉人犯发遣者,应该发各省烟瘴地方。”[9]220

乾隆二十一年(1755年)随着西北战事的相继结束,政府组织大规模的屯田,流放西北的遣犯数量一度到达顶峰。

乾隆二十三年,议准:“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不分有无妻室,概发巴里坤。”[9]221之后又扩展到哈密、安西三处。这三处成为屯田开始时流犯聚集之地。直到乾隆二十六年(1760年)因巴里坤气候寒冷,屯田无多等原因将遣犯改发到辟展、乌鲁木齐等处屯田。乾隆二十九年(1763年)又将应拟发辟展遣犯,转发乌鲁木齐、伊犁等处安插。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因改发新疆罪犯过多,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发遣条例,定概发新疆人犯仍发内地的条例。 共有二十三条之多。之后于次年降旨停止,仍发两广、云贵烟瘴之地。从乾隆三十三年起逐步限制发往西北地区的人犯,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规定拟发遣各要犯,分往吉林、打牲乌拉及黑龙江之索伦达呼尔、珲春等处。

由此可见,流遣区域的转化既有从东北—西北—东北的过程,又有从西北—两广、云南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出统治者在政治上希望保持东北质朴的风俗,维持满族不受汉族的同化。经济上大兴屯田,在大力发展西北经济的同时,给遣犯自新之路。边疆政策上的移民实边,边疆的开发与保护,这是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例如对于遣犯残酷的剥削,对当地百姓的利用控制依旧,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旧不能忽视。

四、清代中期西北流放

(一)中期西北流放地的选择

清代西北主要戍所如下表:

序号地区时间出处1科布多—乌兰固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清高宗实录》2莫贷察罕瘦尔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高宗实录》3布隆吉尔雍正二年(1724年)《钦定大清会典事例》4鄂尔坤雍正四年(1726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6扎克拜达里克雍正九年(1731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7哈密乾隆二十三年(1759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8巴里坤乾隆二十三年(1759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9安西乾隆二十四年(1760年)《清高宗实录》10辟展乾隆二十六年(1763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11乌鲁木齐乾隆二十九年(1765年)《清高宗实录》12库尔克拉乌拉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13晶河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14伊犁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15塔尔巴哈台乾隆四十年(1776年)《清代西北屯田研究》

清代流遣区域的分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康熙晚年的科布多—乌兰固木和莫贷察罕瘦尔。

科布多—乌兰固木地区。该区南起科布多,北至乌兰固木,西达阿尔泰,十余处屯区可以耕种。

早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准部策妄阿拉布坦进攻哈密时,康熙皇帝就派公富尔丹带领土默特兵一千人,前往乌兰固木等处进行耕种,同时指示赎罪之人有愿意耕种者,准其耕种赎罪。

莫贷察罕瘦尔形成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是由遣犯开辟而成。“其充发之人,俟筑城盖房完日,陆续发往,令其耕种,俟耕种一年之后,再派官兵驻防。”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由于该地歉收,加上附近的卜多乌兰固木地区水土肥沃,适宜耕种,于是统治者将莫贷察罕瘦尔分配给遣犯开垦。

第二,雍正年间的布隆吉尔、扎克拜达里克、鄂尔坤和呼伦贝尔地区。就其地势而言,布隆吉尔位于嘉峪关以西的安西境内,贯穿东西交通要道,是清西路大军运粮必经之所。所以于雍正二年(1717年)经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奏:“布隆吉尔地方修筑城垣,将直隶、山西、河南、山东、山西五省军罪犯人除贼外,尽行发往该处,令其开垦。”

清北路屯区是鄂尔坤和扎克拜达里克。鄂尔坤形成于雍正四年(1726年),此处依山傍水,十分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早在雍正三年(1725年)振武将军穆克登曾分析过鄂尔坤的情况。“鄂尔坤一带,尚有昔人耕种及灌水沟渠旧迹。图拉等处,现有大麦小麦,并非不可开垦之处。”于是雍正皇帝下令:“于明年三月内遣往耕种试看。”雍正四年开始耕种,五年(1727年)振武将军宗室巴塞疏报,鄂尔坤收获青稞、麦、糜共2650石。于是开始大规模进行屯田。

扎克拜达里克,开始于雍正九年(1731年),该地区屯田的遣犯帮助守城官兵击败准部的进攻,雍正皇帝有意将遣犯改发此处。到了十年(1732年)六月,下旨将应拟发黑龙江等处的人犯,发往北路军营附近的可以耕种之处,令其开垦效力,但不幸的是仅仅一年的时间,雍正皇帝就下令停止,仍发黑龙江等处。原因在于满洲汉军不习耕种之事,发遣意义不大。

第三,乾隆时期清朝平定了天山北路的准噶尔部的叛乱,又结束了天山南路的大小和卓战事,新疆相继归入清朝的版图,出于边疆政策的考虑,统治者在新疆进行大规模屯田。屯田分兵屯、旗屯、回屯和遣屯。遣屯就是遣犯进行的屯种。屯种的区域按照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前期的哈密、巴里坤、安西三大屯区,中期的辟展—乌鲁木齐,后期的伊犁—塔尔巴哈台—晶河—库尔克拉乌拉。

哈密、巴里坤、安西三大屯区形成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康熙年间准噶尔进攻哈密之东,军事所需要的粮草皆由哈密运转。巴里坤在哈密西北三百里准噶尔故地。南连哈密,北接喀尔喀,西界乌鲁木齐,进可以攻,退可以守,为南北两路紧要之区。其山川灵秀,水草肥美,适合耕种。安西早在雍正年间就有遣犯在此耕种。乾隆二十三年,御史刘宗魏上奏请将军流遣犯改发巴里坤等处种地。之后颁布内地改发新疆的二十二条。乾隆二十四年,由于该地区粮食歉收,统治者暂停将遣犯发往巴里坤等处。

辟展—乌鲁木齐屯区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逐渐形成。甘肃巡抚明德上奏:“查巴里坤、哈密、安西三处,遣犯甚多,难以安顿,嗣后各省遣犯,请停止分发巴里坤三处,酌发辟展、乌鲁木齐屯所。到配之日,即令分派各屯,照例给予口粮。”[9]281

按照规定,纳粮六石六斗者,日加赏白面半斤,纳粮十石以上,日加赏白面一斤,纳粮四石者,功过相抵,不赏不罚,四石以下者,议处,由此可见想要获得奖赏并不容易。遣犯劳作一年仅得以糊口。

再看伊犁—塔尔巴哈台—晶河—库尔克拉乌拉屯区。伊犁是准噶尔的故地,清朝统一南北新疆后,命令定边副将军带领满汉军队驻扎伊犁,控制南北两路的要塞。关于伊犁安置遣犯的时间,有学者考证是乾隆三十一年,但在《清高宗实录》中曾记载:“乾隆三十年(1765年),派巴图鲁兵六百三十余名,分两队取城,调伊犁遣犯十二名,携云梯前列。攻东北隅兵。”[10]336因奋勇登城,受到乾隆皇帝的嘉奖。可见发遣伊犁的时间应提前一年。

(二)中期西北流放的安置与管理

流放到西北的遣犯,不同于东北,多数在旗下为奴,或充当水手、台丁、站丁,他们的出路大致有以下五种:一是承种份地;二是给屯田兵丁为奴;三是移民实边,补充当地的户口;四是立功后脱离奴籍入伍当兵;五是遇恩赦回籍。

1.承种份地

承种份地是情节较轻的遣犯到戍所后的最常见处理方式,他们有固定的田地,十二亩到二十二亩不等。《清高宗实录》记载:“发往乌鲁木齐屯田遣犯等,请先给屯地十二亩,与兵丁一体计亩纳粮。伊等亦有携眷者,酌给地五亩,自行开垦。其未收获以前,官为之养赡家口。”[10]89人身相对自由。而发遣为奴的犯人与之不同,他们随屯田兵耕作,不准典卖他所,被固定在田地之上,政府不会为之提供口粮,并且受到种地兵丁的监督与管制,生活最为艰辛。

2.落籍当地

清代中期发往西北的遣犯,很大一部分通过辛勤的劳动最后落户边地为民。乾隆三十一年四月,雅尔办事大臣阿桂请将携眷遣犯者发往乌鲁木齐屯田,因“招募民人,一时难以足数,且启程一切需费亦繁,不如将应遣人犯,悉令携眷发遣该处。拟定年限给予地亩,准入民籍,地方渐至富庶,日久即可编成卫所”[10]386。乾隆皇帝指示:“凡携眷者一并给予口粮车辆,仍宜照旧,以一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令地方官管辖。”这是《清实录》记载最早的新疆遣犯移民实边的情况。统治者的目的是“以新辟之土疆,佐中原之耕凿,而又化凶顽之败类,为务本之良民”[11]361。通过遣犯来增加当地的人口,又可以给他们自新之路,可谓一举两得。

凡是携眷发遣到西北的遣犯,一般三到五年无过,可入当地民籍。但情节较重,例如发遣为奴的犯人或永远发遣之人,“果知罪改过,效力奋勉者,定为十年期限”[12]361,方准入民籍。但为民后也不同于当地的普通百姓,仍旧没有多少人身自由,受到监视与管制。如果编入民籍后,匪念复萌,因思念家乡,乘夜间逃脱,交该办事大臣查办惩治。

3.绿营当兵

清代遣犯能到绿营当兵,多限于原本的八旗兵丁。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奏称:“兵丁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充当苦差者,于三年期满时,能改过者,满兵驻扎塔尔巴哈台为兵,汉军入绿营为兵。”[12]19而普通的遣犯,想要入伍当兵,需要作出特殊的贡献。例如雍正九年,准格尔部侵犯西路扎克拜达里克,遣犯与兵丁一同守城,击败准部,雍正皇帝大为赞赏,除去罪名,“令充绿营兵,入伍效力”。

4.遣返回籍

西北遣犯能够回籍的情况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在新疆人犯配已过十年,“年过七十,及衰病,不能耕作者,准其回籍”[12]207。绝大多数遣犯在高强度的劳动和低劣的生活条件下,很少能活到七十岁,更何谈回籍。第二种是在铅厂劳动,“凡免死减等遣犯果能实力开采,例应五年为民者,请减二年,三年为民者,减一年,或原案较轻,八年准免罪回籍”。还有就是为铅厂捐资,每年三十两定相应的年限,可以返籍为民。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每年捐资三十两的寥寥无几,能因此回籍的也就更少。第三种是“遣犯到配后,实在悔过安分,五年内始终奋勉,准为民,再到铅厂效力十年,准回籍”[12]401。而犯罪情节较重者,只许为民,不准回籍。从以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回籍政策不过是一纸空谈,并不能落到实处。

五、结论

清代流放区域的选择,清初多集中于东北,到了清代中期,由于中原人口大幅度的增加,导致大批汉族百姓到关外垦田以求生计,影响了东北旗地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一面对东北厉行封禁,一面改变流放政策,将遣犯改发到人烟稀少的西北地区。流放西北的形式主要有军流和遣犯两种。流放地主要集中于新疆地区的乌鲁木齐、伊犁、巴里坤、辟展等地。遣犯一般在屯田区域种地,一定年限后可落户当地。遣犯的出路多数安插为民,也有少部分入绿营当兵,或遣返为民。

[1]清德宗(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大清会典事例》[M].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

[2]李澍田.清实录东北史料全辑[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3]朱诚如.辽宁通史[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

[4]马汝珩,成崇德.清代边疆开发[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

[5]杨宾,等,撰.龙江三纪[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58.

[6]杨余练,等.清代东北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7]安双成.浅析顺康雍三朝八旗定额[J].历史档案,1983(2).

[8]清高宗实录[M].第155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

[9]清德宗(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大清会典事例》[M].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

[10]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第四册[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9.

[11]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第三册[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9.

[12]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第五册[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韦琦辉】

2016-07-12

刘铮(1986—),女,辽宁锦州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明清东北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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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00(2016)11-00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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