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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2016-12-09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占地面积区政府昆明市

本刊讯 近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实施范围、项目管理、建设及移交、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全市范围内的新建改

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即中小学、幼儿园)。要求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 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 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

《管理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

配套教育设施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拒不整改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开发单位应当履行的教育代建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划拨土地和建安成本测算,并负责收取,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收取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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