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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是 公器私用吗

2016-12-08

南方周末 2016-12-08
关键词:潘某正方反方

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北京某媒体女记者段某,在朋友圈和微博发布男朋友记者潘某“婚前出轨”的消息,表达轻生念头。2时许,段某从安徽合肥一处住宅楼11层的楼道里跳楼身亡。几天后,一些媒体人撰写的《200余媒体人致安徽广播电视台台长公开信》,在网上公布并传播,认为潘某“道德品质败坏”“完全丧失新闻记者的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安徽广播电视台“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并将潘某“开除公职”。这些媒体人是否涉嫌公器私用?

正方:

公开信描述,9月8日,潘某向段某求婚;国庆双方家长见面暂定婚期;11月21日,潘某“突然无情背叛未婚妻”段某,认为如果不是潘某“突然、决绝的背叛和巨大刺激、打击”,段某“断然不会轻易选择轻生”。但潘某表示,自己与段某已经分手。也就是说,事情有两个不一样的版本。公开信也要求安徽广播电视台“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既然事实真相未明,这些媒体人的当务之急是拿出过硬的调查来,而非急着进行道德审判,急吼吼砸潘某的饭碗。

反方:

段某本人给出的版本就是潘某婚前出轨。这些媒体人出于义愤为段某仗义执言,也是义举。潘某在向段某求婚两个半月后变心是事实。至于有没有移情别恋,是宣布分手后再公开移情别恋还是秘而不宣地移情别恋,段某家属与潘某说法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段某自杀与潘某突然变心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虽然潘某对段某的自杀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潘某难以逃脱社会道德舆论的审判,只能承受个人声誉下降的后果,这封公开信的意义就在于此。

正方:

可是段某与潘某并没有正式结婚。所谓“求婚”“暂定婚期”,只有风俗上的意义,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潘某劈腿后再分手也好,分手后另有新欢也好,没有第三者介入的纯粹变心也好,哪一种做法潘某都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段某因潘某变心而自杀,那虽是令人遗憾的悲剧,直接原因也是她个人想不开,怨不得谁。如果有恋情,女方要分手,男方不依不饶要死要活,有几人会同情男方?调换性别,事情性质是一样的。

反方:

人们常说恋爱中的女人最美,并归因于“爱情的滋润”。处在长期关系中的恋爱女性,感受到男性的关心、照顾与承诺,会分泌一种叫催产素的激素和神经递质。催产素令女性对男性产生依恋感,产生平静与安全感,让女性变得光彩照人,这其实是身心在为抚育后代做准备。当长期关系风云突变之时,当初女性对男性产生的依恋感有多深,现在产生的被背叛感与痛苦就有多重。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想不开的事情也会发生。大家会同情被背叛的与被损害的。

正方:

这些媒体人站出来为段某发声,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表达愤慨之情,还不是因为自杀的段某生前是同行?不是说媒体是公器吗?这样是不是有公器私用的嫌疑?如果段某不是记者,还会有那么多媒体人出来愤怒谴责吗?另外,因潘某供职机构是电视台,这些媒体人便认为潘某的行为有违“新闻职业道德”“新闻伦理”,似不着调,难道媒体行业禁止男女朋友分手?

反方:

认为媒体人对身边人遭受的不公与痛苦不能过问,只能打了鸡血似的关心天下苍生、关心民间疾苦,否则就算公器私用,这种说法极不合理。而且,这些媒体人并没有私用供职机构的媒体资源,只是激于义愤,在网上发了一封公开信,谈何公器私用?难道媒体人本身就算公器,不得自主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情感?媒体及媒体人的声音都是整个社会舆论道德机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社会道德舆论机制也会起作用,无论你喜欢与否。

【点评者说】人总有个想不开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能顺利走出来,也有极少的人一味钻牛角尖出不来。其实走出来后,事后再看,很可能会奇怪自己当时为什么会觉得这是天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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