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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社会协同治理的最强共鸣点

2016-12-08南辰

汽车与安全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远光灯灯光违法

文 南辰

找准社会协同治理的最强共鸣点

文 南辰

2016年公安部交管局和各地交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围绕“社会协同治理 安全文明出行”这一主题,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渠道,进一步倡导通行规则意识、守法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文明交通意识的推广和普及。

在笔者看来,交通管理的社会协同治理 是顺应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转变的必然选择。正如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变蕴含的深刻理念变革,交通管理的社会协同治理也是一盘牵一发动全身的棋局,应当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破题解局。

要想做好社会协同治理 最重要的是用好中医的望闻问切,找准交通安全领域的痛点、改革的难点和群众的槽点,尽最大可能有效发动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在社会共鸣最强的点出手弹弦。

以滥用远光灯为例,深圳交警前不久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严查乱用远光灯违法行为。“两看”指让违法者现场坐在一把绿色折叠椅上体验远光灯光照,感受危害;“两考”指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并作详细讲解;“一处罚”指的是对违法司机罚300元记1分。

针对有声音质疑“看灯光”的做法是否合适,深圳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执法是按照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体验并讲解的过程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罚违法者看远光灯。并且体验远光灯照射是自愿不是强制,就像路面查处到其他违法行为,会请当事人现场查看确认一样。

笔者认为,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取证和查处手段,一些司机肆意改装、违法滥用灯光,给汽车社会的安全增添隐患。在深圳交警第一日的行动中,全市设置100个整治点,仅夜间两个小时就查处远光灯违法932起,这证明滥用远光灯者绝非少数。

由于深圳交警执法过程在网络上同步直播,有超过20万网友观看了执法过程,大部分网友为这种新手段点赞,表示平时开车屡受远光灯之苦,甚至差点引发车祸。这种以执法直播带动交通安全理念宣传的做法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协同治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由此可见,交通法规对如何使用灯光有清晰的规定。那么为何滥用远光灯的行为会如此之多?仔细分析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只顾自己行车方便,长时间、近距离或者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这类车主多属于自私一族,但殊不知自己看得清楚并不等于安全,把对面车或者前车司机晃得睁不开眼,自己的安全也是空中楼阁,一旦碰撞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种情况是有的车主爱开“斗气车”,一定要在灯光比拼中压过对方。这类车主,多属于冲动性格,并多在驾驶过程中具有攻击性驾驶行为。

第三种是对灯光非法进行改装。有的司机在路上遇到对方车灯晃得自己睁不开眼的情况,鸣笛或者瞬间使用远光提醒后,没想到对方瞬间开启更亮的真正远光模式,这些车辆多是进行了非法灯光改装,近光灯也具有很大杀伤力,给交通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第四种是渣土车等大货车侧面朝后照射的强灯,对小轿车驾驶员造成灯光强烈刺激,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一些大货车非法改装的强侧灯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用好社会协同治理这招,针对以上几种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各地交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的手段,并同步视频取证。对于被拦截的违法司机,除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还可以向其进行滥用远光灯危害的安全教育。对于有多次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的,应当考虑建立“黑名单库”,将相关数据通报保险公司、征信机构等。对于车辆存在灯光非法改装的,除了强制恢复原状,还应协同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改装厂家追究责任。多管齐下,多方协作,发挥合力,一个个交通违法顽疾和交通陋习就会逐一被攻克。

交通管理工作要想做好社会协同治理 既要有敢于硬碰硬的勇气,还要有善于借力打力、四两拨千斤的技巧。良性互动沟通,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吸纳民智是明智之选。坦坦荡荡摆明工作目的,虚怀若谷征求各方高见,利益超脱维护执法刚性,尽最大肯争取各方协同帮助的力量,交通安全领域的社会协同治理一定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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