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被“追尾”,受伤怎么办
2016-12-07舒怡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5期
舒怡
滑雪者应当知道滑雪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在高级雪道滑雪时,更应该增强注意义务,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便是两个滑雪者自己相撞,如果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其义务,也很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
也并非所有“追尾”事故中的肇事者都要承担主责。2015年,原告李某在北京昌平某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因无法及时离开雪道,致使自己被后方滑雪的被告张某撞伤。被告张某则认为原告有多处过错,包括摔倒站起后站在不准停留的滑雪道上、未按滑雪场着装鲜艳的规定而身穿白衣等。法院经审理证实并认可被告的说法,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
对滑雪者而言,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适合的雪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须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一旦发生事故,要保留好事故现场证据,以及门票、入场券等证据。
对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事故才能少。事故多发的原因经常是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此外,雪质不合格,雪道结冰、坑洼不平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安全。滑雪场还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雪具和教练并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