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古类型学的一点认识
2016-12-07关玉文
关玉文
(兴安盟博物馆,内蒙古 兴安盟 137400)
对考古类型学的一点认识
关玉文
(兴安盟博物馆,内蒙古 兴安盟 137400)
考古类型学是考古学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与地层学构成了中国考古学的两大理论支柱。类型学研究主要在于能够找出物品形态变化的逻辑过程,找到蕴藏在这些差异中的文化意义。运用类型学方法不仅仅可以区别物质文化表象的差异,更重要的还在于运用它可以把握住文化内在的有机联系,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分析归纳到综合提高的认识过程。考古学是用看得见的实物资料研究看不见的内容,即“透物见人”,而类型学在存在的真实与历史的真实之间充当着桥梁作用。然而,在解释某种器物所代表的具体历史意义、古人的审美观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社会制度等问题时,类型学也有它的局限性,要借助于历史学、民族学等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史进行补充。随着理论与实践的逐步发展,类型学也面临着改革与调整,要做到在充分肯定其价值的前提下使类型学理论与方法得到更好地发展,与“人本主义精神”相结合,为研究人类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考古;类型学;意义;问题;展望
“类型学”是一种方法论,英文为“typology”,源于古希腊文typos和logy的结合。19世纪初期,北欧的一些古物学家已经热衷于古物的分类工作。19世纪中叶,生物学有了很大的进步,进化论原理开始被发现。自近代考古学发生后,人们已注意到一群遗物的共存关系,而在生物学中的寻找动、植物发展谱系的那种工作启示下,考古学家为了追求许多遗迹及古物的年代序列,终于也开始找到了考古类型学这种方法。在19世纪晚期的欧洲,类型学已经比较成熟,系统总结当时类型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瑞典人蒙德留斯(Oscar Montelius)。蒙氏在其出版的《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中专门论述了他所总结的类型学原理及若干实例。后来蒙德留斯的类型学理论借助滨田耕作的著译传入中国[1]。从方法论上说,不少学者相信中国考古学的类型学研究,受到了蒙德留斯的启发[2],并逐渐与中国自身考古实际相结合,达到了类型学的“中国化”。
考古类型学的“中国化”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3]。第一阶段,20世纪20年代——创始期;第二阶段,20世纪30、40年代——形成期;第三阶段,20世纪50、60年代——发展期;第四阶段,20世纪70、80年代——成熟期。至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便已运用类型学方法来研究田野发掘资料。梁思永先生研究山西西阴村仰韶陶器时对陶片进行形态分类,开始了对类型学方法的初步探索[4];李济先生整理安阳殷墟出土的陶器和铜器时,借用体质人类学记录方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研究,主张对某一种考古学文化的不同器物及不同形态,应按照同一标准加以归纳、给以序数[5];苏秉琦先生在整理宝鸡斗鸡台发掘品的过程中,将梁思永先生使用的方法大大推进使之完整化,使我国的类型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后来在分析洛阳中州路东周墓葬时,不仅划分了期别,而且对整个墓葬开始做了类别的划分,也可以说是对包括了成组器物、成组现象的遗迹单位,都综合成一个整体而进行型和式的划分[6],这无疑是类型学方法的重大发展。60年代时苏秉琦先生又从分析仰韶文化开始,注意到对许多考古学文化要划分其区域类型问题,其《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一文标志着中国考古类型学方法论的成熟与完善[7]。到80年代,他又系统地提出了要从“区系类型”的角度来探索考古学文化发展谱系的原则,这又是我国类型学方法的新的重要发展。他曾被誉为“20 世纪中国考古学的一座里程碑”“我国考古类型学的奠基人”[8],正如俞伟超先生所说,“是苏秉琦先生把北欧学者创立的考古类型学理论,结合中国考古学的实际,成功地实现了中国化,从而奠定了我国考古类型学的基础”[9]。苏秉琦先生对现代考古学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考古学的首要目的也可以说是用有效的手段通过考古资料来了解人的世界的本质——它是什么或者它曾经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10]。考古学的灵魂就是考古学的理论。它是在实践与思考的反复较量中提炼与提高的,其中包括借鉴别人的、别的学科的成果而把它内在化[11],如类型学则是借鉴了生物学的分类方法。研究确定考古学遗存的时空关系的地层学与类型学是考古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地层学是科学地获取考古资料的方法论;类型学则是科学地归纳、分析考古资料而加以分类的方法论。有了地层学和类型学,考古学才真正从传统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利用古代遗留的实物资料来恢复人类过去时代面貌的科学。张忠培先生把地层学和类型学比喻为近代考古这一车子的两个车轮,加强考古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对于推动考古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考古地层学的成熟使确定一批考古遗存的相对早晚成为可能,使进化论的概念在考古学上具有了前后顺序这个框架。而关于考古遗存自身的演化过程,即进化的性质和内容,则必须依靠对考古遗存的类型学研究”[13]。类型学,由于它和人类行为甚至思想的这种关系,就成为研究人类行为甚至历史的一种系统的、具有内在连续性的严密的理论工具。
“分类”与“类型学”在分类原则上,如标准要明确、客观、有可比性,不能为分类而分类,要有特定目的等方面是接近的,但并不相同。“分类”是一般的、具体的分析,较为广泛;“类型学”是有系统的研究,是对分类研究理论上的阐述,不仅仅是研究物体形态的变化,而且是研究制作它的人的状态的因素。我们知道,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是一个人在生存,所处的社会也会有规范,有制约,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结构。从形式上来讲,分类学只是一个空间概念,而类型学则包含着时间和空间两个概念;从方法论上来看,分类学采用的只是分析归纳法,而类型学不仅使用分析归纳法,而且还涉及到推理演绎法(图一)。类型学建立的分类体系不仅要反映文化的空间范围,更重要的是反映文化时间过程,也就是说建立具有文化意义的分类体系。
图一
考古类型学分析的一般步骤是“确定物品的共存关系、归纳共存器物的组别、按层次关系初分各组别的早晚、确定器别和选择典型器物、确定各器别内的型别和式别、根据器物组合和各种器别的型、式变化来划分期别、寻找不同类型期别的对应关系”[14]其研究方法首先是通过眼看、手摸、掂量来对研究对象进行观察,如对其整体形态、外表装饰、工艺、断面、素材、重量、色泽、制作痕迹等方面进行仔细观察;其次,在确定分类目的后,确定一个分类标准,如形态、色泽、功能、技法、纹样、材质等;再次,根据对象相似、进化、退化、折衷、融合等原则进行排序;最后,通过地层学资料、文献记载、历史学研究等进行验证。
伽利略认为科学的初步在于知识的系统分类,各种分类有各自不同的分类原则。被誉为科学发掘之父的皮特·里弗斯总结出一条理论“万物都是以进化方式发展的,因而都可以按类型学的序列排比出先后次序来”。1874年,他在演讲“分类的原则”时说到:进化就象是玩多米诺骨牌,一个挨着一个,无论骨牌向哪一边倒下去,我们都预测不出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之后会是个什么样子,所知道的仅仅是这场游戏的基本规则为顺序排列。蒙德留斯认为“一个体制可生出两个或更多的联类,万不能把一个体制的联类比拟没有分枝的树,它的发展行程住往枝叶丛生,或是象那谱系学上的进化树”[15]。
人类制造的物品只要有一定的形体,都可以用类型学的方法来探索其形态变化过程,因为很多事实都证明其形态是沿着一定的轨道演化的。“考古学遗存形态的差异和新陈代谢是有规律可循的”[16]。通过类型学方法的运用和理论推理,可以不同程度地探讨人们的意识形态和思想变化。
“类型学研究需要注意器物形制的演变并不像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演变一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器物形制演变只有个别的演变规律可循,所有形制不能等同视之”[17]。物品被做成某种特定形态,一定有其原因。“概括起来可以说是由其用途、制作技术、使用者的生活或生产环境、制作和使用者的心理情况或审美观念这几种因素所决定的。客观存在的这几种因素综合为一种特定的传统,制约着、决定着物品的形态。如果这些因素在某个时期发生了变化,物品的形态一定会相应地发生变化”[18],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到,其形态演变的过程,以及所反映的心理变化过程。
“运用类型学方法不仅仅可以区别物质文化表象的差异,更重要的还在于运用它可以把握住文化内在的有机联系,使考古学文化、类型这些概念成为具有确切意义的实体,这样,便可在运用考古方法研究历史问题的道路上迈出关键的一步。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就不仅仅停留在它的外部特征上了,而是可以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19]。怎样分类和排序是由作为认识主体的研究者和作为认识客体的研究对象双方面决定的,人们在分类、排序时不仅仅是个旁观者,也是一个参与者。“在主体接受和解释考古资料的信息时,主体的直灵感、愿望、情感、想象等非理性因素往往会参与其中,使主体按主观意识对考古资料信息进行取舍、解释和整合,从而影响认识的形成”[20]。“考古类型学依据进化原则将器物纳入有意义的框架,排出序列,摸索规律,因而具有动力学功能,如果所定义的考古学文化是稳定的,并且运用的动力学方法是合理的,那么遗存中一些无关紧要的形态变化,不会影响表现文化性质的那些宏观序列”[21]。正如考古学家所言,类型学研究主要在于能够找出物品形态变化的逻辑过程,而不一定是历史的具体过程。
考古学研究所面对的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根据外部形态的差异做出具有文化意义的分类,而是能够找到那蕴藏在这些差异中的文化意义。“从逻辑上说,源自文化内部的结构类型比通过文化间的比较所得的比较类型具有优先权,如果对一个文化的实物没有很好的把握,就很难有效地得出关于其结构类型的认识”[22]。柴尔德指出,“考古学研究的是基于人类行为产生的物质世界的全部变化——当然仅限于人类的遗存,即考古学的资料是已经物化了的各种人类活动。考古学的任务是尽可能地复原这种人类活动,再现由此表现出来的人类思想。”所以在运用类型学方法进行研究时,走出对器物形态的简单分类而更多地关注人的本身显得尤为必要。“不应停留在找出典型器物的局部发展序列,而应该更进一步找出它们的全部发生发展的过程(源和流);不应停留在对个别遗址多种典型器物组合关系的分析,而应该进一步对多处同类遗址典型器物组合关系做出综合比较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探索考古文化区系类型的研究,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定性、定量(时空界限)的足以使人信服的依据”[23]。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某种分类是否有意义,不决定于分类者自己,而决定于他们所处的社会。有社会意义的分类必然有明确一致的划分标准,必然会在不同遗址间在大片的地域内和长期的延续时间内有所表现。因古人自己的分类代表古代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所以我们还有必要进行辨认古人自己的分类尝试。从他们的动作习惯及文化习
惯等考虑,研究他们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特定的思想意识。
考古学是用看得见的实物资料研究看不见的东西。我们说“遗存的存在真实包含了历史真实,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有某种显而易见的联系,能够把真实性由前提传递给结论的方法,只能是一种逻辑的方法”[24],即类型学(图二)。在存在的真实(遗存)与历史的真实(结论)之间,类型学这一逻辑方法充当着桥梁。
图二
类型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分析、解释资料提供基础,如归纳和分期,而它本身并不能起揭示社会面貌的作用,即不能完全做到“透物见人”,这要求类型学的研究应与考古地层学、历史学、民族学等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史,特别是历史理论的指导相结合才能实现。
在解释某种器物所代表的具体历史意义、古人的审美观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社会制度等内容时,如果仅凭类型学方法则是不足以的,类型学也有其局限性。如有学者指出,“从逻辑的角度来讲,类型学比较缺乏逻辑实证的依托;从能力的角度来讲,类型学更是缺乏研究社会演化的功能”[25];类型学面临着挑战,面对着调整与变革[26]。一种理论不是从产生开始就能够普遍适应所有的条件,需要适时做出调整与改革,类型学理论也是一样。
在谈到类型学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时,有学者呼吁,“如果对器物属性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则有助于对遗物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排序,捕捉其携带的有关文化信息,更有助于我们透物见人。用它来指导我们整理和分析考古资料,使我们的类型学研究从单纯叙述出土遗物和遗迹的类型,逐渐过渡到诠译遗物和遗迹、勾画遗物和遗迹背后的历史现象”[27],从内容来看,这一观点很有借鉴意义。考古类型学研究是研究者的思维能力,尤其是抽象思维能力和方法的体现。如从李济先生的研究风格背后传递的学术思想——“人本主义精神”[28],是应该长期坚持并加以发展丰富的内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归纳出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对类型学进行补充,使考古类型学不断得到提高和完善,充分发挥其研究人类文化的作用,体现其理论价值,以便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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