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的道德探微
2016-12-06李欣隆王露璐
李欣隆+王露璐
[摘要]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的判断是一个有条件成立的应然命题而非绝对的实然命题。交易是一种价值交换的经济活动,交易成本对市场经济效率产生重要影响。交易成本除了受技术性因素影响外,与市场主体的道德价值取向及其道德行为密切相关。交易成本与道德是两个相关性的变量元素,道德是自变量,交易成本是因变量,市场主体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直接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为避免经济与道德关系的泛论,更好地化解经济与道德二律背反的矛盾性,需要在对交易成本概念疏义的基础上,对交易成本与道德的正相关性与负相关性进行系统的梳理。
[关键词]交易成本道德 正相关性 负相关性
交易是一种价值交换的经济活动。“经济只不过是在生活中相互交易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而已。”人们之间的交易是有成本的。“交易成本在经济中的作用相当于物理中的摩擦力”,所以,零成本的交易与社会经济现实生活大相径庭,以致于美国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交易成本是解释经济绩效的关键。”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占净国民生产总值将近50%一60%”。交易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道德是一个重要的自变量。交易成本与道德之间的正相关性(Positive correlation)与负相关性(Negativecorrelation)是经济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领域,需要进一步梳理。
一、交易成本疏义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是由制度经济学在传统的“生产成本”之外引入经济分析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交易”概念古已有之,“交易”类型的划分日益多样,但人们却因长期罔顾交易中成本存在的客观性,致使“交易成本”概念直至20世纪30年代才被明确提出。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H.科斯于1937年在其《企业的性质》中首提“交易成本”范畴。在科斯看来,尽管价格机制使得市场更有效率,但使用价格机制是有代价的。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费用的,且是不可避免的。为此,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一切在鲁滨逊经济中将不再存在,而在非鲁滨逊经济中必将存在的成本”。“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价格机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简而言之,“交易成本”就是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它是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变量因素。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庇古的“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提出了批评,指出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也同样有效,由之形成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少,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系统推广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最先把新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交易成本经济学”。他认为,市场运行及其资源配置的效率,关键取决于交易自由度的大小和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自由度由交易频率和交易不确定性衡量。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不仅进行了狭义与广义的区分,而且将其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类。企业的成本一般包括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狭义的交易成本存在于企业外部,包括信息的搜寻、发布、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带来的一切成本。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成本,包括企业内的管理成本和企业外的交易成本。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将“交易成本”区分为合同签订之前和签订合同之后的成本两类。“事前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确保合同履行的成本。在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时,由于交易参与人理性的有限性及其交易的复杂性,交易人面对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方是否诚信等诸多不确定性,往往难于当机立断作出判断、决策和选择,犹豫不决、反复磋商确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判断对方的诚信度,就会增加交易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那些成本,包括如下方面:不适应成本,即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讨价还价成本,即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建立及运转成本,即交易当事人为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保证成本,即为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费用。
尽管交易成本概念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是经济学家们共同关注的重要范畴,但却存在着概念内涵不统一、外延界限不清晰的问题,但无论是狭义和广义的交易成本概念,还是事前与事后的交易成本类型,都离不开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换言之,交易成本是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的总和。
1.交易的契约成本。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和共处的媒介。“如果说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自愿交换就是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完全可以理解成所有交易契约的集合。”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口头协议”,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明文合同或协议。因此,确立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是交易的前提。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规定不是口头的承诺,它是通过协商订立彼此合意的合同而落在纸上,白纸黑字为证,不能抵赖。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进行反复磋商,在相互博弈中斗智斗勇,以保证预期的经济利益。合作双方为了避免在交易中受欺骗和损失利益,一份合同常常要经过多个部门或相关人员把关后才能形成契约文本。合同条款的细分与逐一敲定,虽增加了合同的可靠性和严谨性,但却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交易前的费用。
2.交易的监督成本。契约订立后,关键在于执行,实现纸质契约的实然转化。交易一方需要依合同约定监督交货的时间、地点,检验产品的质量和数量,避免对方拖延交货时间或产品有质量问题而影响再生产和销售;交易另一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款。合同、契约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径,但违约获利的诱惑或履约能力的变故都会影响合同的实际执行。“至于欺骗以及极其恶劣的欺骗行为,自有法庭裁决予以震慑。按照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把合同描绘成一个物竞天择的世界。”因此,监督是完成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3.交易的违约成本。市场主体的自利取向、经济活动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买卖行为互相分离所置空的投机机会,常会诱致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径,一旦违约的收益远远大于实际履约的收益或者违约的损失小于履约的损失,都会诱致一方实施违约行为而追求可期待的更大利益。如果交易中的一方违约,对方无疑就会受到经济上的额外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违约后的责任归属及其经济补偿等事宜,双方不得不花费很长时间详细磋商违约后的善后事宜,如果协商未果,还要诉诸法律救济。在市场交易订立的契约中,即便明文规定了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等问题,为解决后续法律纠纷提供了凭证,但受害方要确保司法解决的预期结果,仍需要搜集相关信息或证据予以充实。虽然通过法律渠道违约方因受到惩罚而增加交易成本,但另一方也因投入额外的时间、精力、金钱等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违约成本的增加是双方的,两败俱伤。
二、交易成本与道德的负相关性
交易成本与道德之间究竟是正相关性还是负相关性,是有条件的,需要因道德境况而定。在影响交易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都遵守道德,交易成本会随着道德的增量而减少,交易成本与道德呈负相关性。交易主体越有道德,交易成本越低的负相关性关系,是合乎经济伦理交易关系的存在样态。具而言之,在社会制度较为完备、利益获取的道德性得到社会保障的境况下,利益与道德一致,交易成本与道德呈负相关性,即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越遵守道德,诚实守信,交易双方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交易费用就会越低。
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又是风险经济。任何交易,都是一种以让渡某种价值为前提而实现产权转移的经济活动。由于交易双方的给付行为在信用经济时代不是同步实现的,存在着长短不一的时间差及其兑现承诺的不确定性,以致增加了投机、欺骗的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如果交易双方都能够诚实守信,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易成本自然会降低。即是说,如果市场主体具有道德自律精神,能够诚实守信,即使人的有限理性订立的合同不能面面俱到而存在着漏洞,也不会发生违约成本。“交易双方都能够像合同总则要求的那样‘信守承诺,即各自只需要在签约前做出履约的保证(以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并且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以前,只收取公平合理的回报,那么,双边关系也不会弄僵;因此也就无需采取什么韬略了。这样,只要最初的谈判不破裂,合同双方就能获得其财产权利中的一切利益。由于双方都没有投机思想,再加上前面所说的严格自律、言而有信的做法,就保证了合同的有效履行。”诚信的交易不仅会减少当下的交易成本,而且具有连锁性,即减少他们之间未来的交易成本。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会形成良好的互信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基础,从而减少下次合作的信用信息的搜集成本、订立契约磋商的成本乃至监督成本。交易双方恪守约定,使双方都获益,是“帕累托改进”,而且交易双方能够达到长期的互惠互利。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中,“企业或个人欺诈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得以普遍公开和广泛传播,让不良信用记录者为人所知,使失信者不能换地行骗,形成个人或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诚信记录与利益的关联,从而对投机失信企图和行为构成利益钳制”。进而言之,在诚信记录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公开传播的国家,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和突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亚当·斯密在《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专门引证了坦普尔的著名论断:“商人依赖诚实公道,不下于战争依赖纪律,缺乏诚实习气,商业就要完蛋。”它表明。真正的商人应该诚实守信以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利益,而不能靠欺骗、投机钻营而巧取有限的眼前利益,“一个人如果常常和别人做生意上的往来,他就不盼望从一件交易契约来图非分的利得,而宁可在各次交易中诚实守约。一个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商人,宁愿牺牲点应得的权利,而不愿使人产生疑窦”。事实上,任何市场主体,不管其自身道德如何,都愿意与那些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信誉的市场主体合作做生意。
诚信交易能够避免“过分挑剔”的边际成本的发生。经济学家在研究交易类型过程中,曾把那种由不信任而导致的“过分挑剔”的(the over-choo-sing)交易类型概括为草莓博弈模型。在草莓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卖主不会给每个草莓标上价格,而是根据草莓的总体质量、新鲜度和季节差价以及是否是绿色的有机果品等因素平均标价,而人们在购买草莓的过程中,如果对卖主的诚实缺乏信心,无法确信其是否是卖主所说的无农药的有机果品,买主常常会小心购买或精挑细选。由于草莓易破、易烂,而买主在挑选草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弄损其他草莓.从而增加边际成本,结果买主通过筛选、挑剔以草莓平均质量的价钱买到了较高质量的草莓,而那些破损的草莓因卖不出去无形中就又增加了草莓的交易成本。草莓交易博弈模型说明,买主对卖主信任度越低,就越会发生“过分挑剔”行为,增加交易费用;相反,买主对卖主信任度越高,就会减少或避免“过分挑剔”的行为所附带的成本。因此,市场主体的诚信所累积的良好信誉,是避免“过分挑剔”的边际成本发生的重要因素。
诚信交易增加资质。市场主体的诚信交易不仅影响直接的交易伙伴即利益相关者,也对非交易伙伴的旁观者发生间接影响,即非交易伙伴的旁观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交易伙伴。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不是孤立的,诚信的市场交易行为的信息会在人们的交往中口耳相传,商业圈中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传播与流传往往会使生意找上门来,即一些旁观者的市场主体出于对诚信主体的信任逐步由旁观者向利益相关者转变,直至最终成为合作伙伴。这种基于对方良好信誉而发展的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无疑会减少双方合作初期的磨合、摩擦和博弈成本,进而降低契约费用、监督费用和违约费用。显然,市场主体的诚信交易会形成一种“免检”的道德标识,成为交易的通行证。这种道德标识经过多次积淀后所形成的信誉就具有了资质性。使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源的支配能力。
三、交易成本与道德的正相关性
交易成本与道德的正相关性是交易一方守德而另一方违德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在普遍的意义上,这种关系常常发生在市场主体获取利益的道德性难以保障、道德与利益处于二律背反的经济环境中,一旦欺骗失信者比诚实守信者更能获利、机会主义者更有生存发展空间,那些诚实守信的具有契约精神的市场主体就会因遭遇对方毁约失信而增加交易成本。具体有两种交易行为类型:一种是违约失信方投机钻营获利未受到法律和道德制裁,经济与信誉未受到损伤,只有守约方交易成本增加;另一种是违约失信方受到法律惩罚和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交易双方都增加了交易成本。按照经济与伦理的内在逻辑关系,合乎道德的经济活动应该是尊德获益、违德亏利,而不是越有道德的市场主体付出的经济成本越高。毋庸置疑,交易成本与道德的正相关性不是经济伦理的正常关系样态,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降低经济效率,是亟须社会治理的一种扭曲的不良经济关系。
经济学以资源的稀缺性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认为市场主体会在利益权衡中追逐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市场主体理性的有限性,加之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常会使交易双方趋于付出较少成本的选择,在社会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诚信道德和信誉难于发挥资本增值作用的情况下,一些市场主体就易于选择投机钻营的机会主义行径。无德获利、有德受骗,无疑增加了坚守道德市场主体的交易费用。失德、失信、失诚的交易行为一旦泛滥,交易双方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就会存在不信任感,而人们为避免被骗失利再次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殚精竭虑、谨慎决定,这无疑会延长契约达成的时间、消耗更多精力和金钱在契约的订立与监督上,最终增加交易费用。为此,美国思想家弗兰西斯·福山指出:“反观人们彼此不信任的社会,企业运作只能靠正式的规章和制度,而规章制度的由来则需经过谈判、认可、法制化、执行的程序,有时候还需配合强制的手段。以种种法律措施来取代信任,必然造成经济学家所谓的‘交易成本上升。如果一个社会内部普遍存在不信任感,就好比对所有型态的经济活动课征税负,而高信任度社会则不须负担此类税负。”在福山看来,虚假失信泛滥所形成的怀疑与不信任额外增加的交易费用就是一种非国家行为的税负。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增加与否,与人的投机倾向(opportunism)、资产使用的专一性(assetspecificity)和气氛(atmosphere)密切相关。在他看来,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且常常不惜损人利己,但法律对损人利己行为的惩罚会使人们节制和收敛。因此,“经济人”具有一有机会就谋利甚至损人利己的倾向,即机会主义。“投机是人类无处不在而又难于把握的本性。”无论是一方的机会主义还是双方的机会主义,都会增加交易成本,表现为参与交易的各方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而伺机牟利,即常常采取虚假欺诈的手法蒙蔽对方,以致于市场上交易的各方为防止上当受骗、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随时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各方都心生疑虑,不确信对方是否能够诚实守信,彼此不信任与怀疑的增加,无疑会加大交易信息搜集、议价、监督以及法律救助等费用。资产使用的专一性是分工精细化而出现的专一性生产要素。资产的专用性有三种:一种是资产本身的专用性;二是资产选址的专用性;三是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使人们过于精打细算,自利性更易于诱使人们的机会主义冲动和行径。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哪一种资产的专用性,都会面临被交易伙伴的机会主义行径所损害的危险,并引起交易费用的攀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是“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资产专用性而引起的成本”。另外,信息的不对称性、市场主体的道德倾向、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都加剧了交易融洽商谈的困难,因而,交易谈判的气氛(atmosphere)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双方缺乏基本了解和信任,无法形成一个友善的信任氛围,无疑会徒增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及成本。
上述分析表明,机会主义是消解道德、增加交易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要促成交易成本与道德的负相关性、减少二者的正相关性,关键在于建立双边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机制,形成对不德者的恶行给予惩治的法律和道德机制。香港学者慈继伟先生在其《正义的两面》中指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也即是说,法律和道德一旦对利益的获取不构成筛选网,“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就会诱致虚假失信败德行为的泛滥,因为“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由此推之,一个社会要避免或减少虚假失信败德行为引发交易成本的上升,需要社会建立对破坏诚信规则行为的严惩机制。事实上,对虚假失信恶行的法律惩治和道德鞭笞所实现的“矫正性”社会公正,对遏制非诚信行为的泛滥、形成交易成本与道德的负相关性具有重要作用,而交易成本与道德的负相关性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效率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