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2016-12-06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引领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工作面向全省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分为初建和示范两个阶段。
第四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建设承担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评定
第六条初建阶段申报主体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有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参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行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园区是指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中开展过专利导航相关工作的产业集聚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所辖产业集聚区,以及省级重点产业集聚区等。
第七条初建阶段申报条件
申报初建阶段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及投入。有知识产权专门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充足的工作经费。
2.专利导航产业基础。园区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已选定符合《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中所确定重点发展的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化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
3.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基础。申报地政府管理机构选定有符合开展专利导航服务条件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具有专利分析评议资质的服务机构等(政府与服务机构签订有服务协议),专利信息服务利用等工作扎实。
4.政策环境。具有相对集中、边界清晰的实验区建设范围,地方政府已出台或拟出台支持实验区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初建阶段申报材料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初建方案。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4.建设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签署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九条初建阶段申报程序
1.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初审。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承诺书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4.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并对建设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受理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7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初建阶段实验区名单。
第十一条被批准进入初建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当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并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条件:
1.通过初建阶段考核验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件。专利导航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申请不低于50件。
2.导航优势明显。专利导航工作体制机制较为完善,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实施效果明显,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深入,专利运营、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专利布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导航产业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明显。
3.条件保障到位。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服务机构人员10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实验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0.05%。
4.建设环境良好。实验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实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示范实验区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区向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直管县(市)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可直接申报。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实验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推荐函。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实验区组织评定,确定进入示范阶段实验区名单。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示范阶段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于批准后3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实验区3年工作规划。
第三章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初建阶段为2年,示范阶段为3年,均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统计信息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期间,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对实验区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建设方案有效实施;将实验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给予政策和重点项目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成熟的激励政策,优先支持推广,推动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改革、重点项目等在实验区先行先试。
实验区有关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八条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分阶段建设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实验区初建方案(工作规划)和《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另行发布)对实验区进行考核验收(复核)。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验收(复核)不予通过,实验区称号取消:
1.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3.实验区初建阶段《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的。实验区示范阶段《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80分的。
第二十条初建阶段通过考核验收的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具备申报示范阶段实验区资格。未通过初建阶段考核验收的实验区,可于2个月内制定新的整改工作方案,经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备案,1年内考核仍未通过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3年工作期满,通过复核的示范阶段实验区,保留河
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阶段实验区3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阶段实验区建设工作。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实验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对新设立和通过年度考核的实验区给予奖补。对考核突出的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对已经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参考省级实验区给予奖补。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将终止实验区工作:
1.以不当方法影响实验区评定、考核验收或复核的。
2.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二十三条实验区出现工作终止、未通过考核验收或复核等情形的,在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实验区称号。
工作终止的园区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实验区。
第二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实验区名单发布制度,及时更新和公布在册和退出实验区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修)订本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