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弱化:网络视域下的言论自由
2016-12-06张妍婷
张妍婷
自我弱化:网络视域下的言论自由
张妍婷
互联网凭借其开放性,平等性,分享性等优势,普及率逐年上升,影响力日益深远,言论自由拥有更加广阔的空间。然而,在言论自由不断膨胀的背景下,也可能导致一些负面效应,比如信息失真,谣言扩散,责任缺失等绝对化言论自由,这将破坏和谐的网络环境,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要有效规避和化解这一风险,就必须通过有效的自我思想政治教育,让网民自我弱化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从而成为负责任的网络主体。
言论自由 互联网 自我弱化
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快速性、广泛性以及可匿名性,极大地推动了言论自由的表达。唯物辩证法指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言论自由既是人权的体现,能产生正面价值,促进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因其滥用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社会为个人提供更好的言论自由的条件下,每个人更加应该注重自我约束,适当弱化言论自由的表达,将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风险弱化,让网络环境更加优化,人民意愿更好的表达。
一、“言论自由”的释义
“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据《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国家有124个,占87.3%。”①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提出:“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家,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说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可见,国际公约中对于言论自由的定义是广义的,它既作为一种政治权利被保护,也体现了人民可通过各种形式自由表达,体现个人对自由的追求。总之,法律法规针对言论自由具有多重保护。
然而,我们不得不意识到的是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各国有不同的侧重点。在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体现政府充分保障人民权利,人民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权利获得保障,言论自由就受到保护。而保障人民权利的前提是人民的权利受到制度的约束,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化的概念。在国外,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这一定程度基于其曾受纳粹统治的历史背景,言论自由被赋予宪法效力的同时,受到人的尊严和人格的限制。换而言之,自由是存在限度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②从这个意义上看,自由最重要的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另外,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底线,也应该建立在道德情感之上,不在互联网上发表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的言论是每一个网民应尽的义务。避免出现煽动社会暴力,美化社会暴行,传播社会负能量的言论,决不能让新兴的互联网环境成为舆论漩涡和信息黑洞。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是必要的更是正当的。
网络言论自由即指在法律规定权限内,人人通过互联网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受干涉和妨碍。网络作为言论自由的舞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对于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传播知识等方面有良好促进作用,但如果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形成合理的认知,极易走入误区,让自由权利被滥用,从而侵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扩大化
(一)网民参与能力提升
从数量上看,近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6年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从技术上看,信息传递更加多元,发布言论更加便捷,传播成本相对低廉,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个人和组织通过网络自我表达的意愿,改变了思想传播完全受传统媒体控制的状况。从政策上看,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必须姓党”的同时,反复强调媒体“要与人民同呼吸、与时代共进步”。这体现了国家对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坚持与保护。
(二)思想交流更加平等
互联网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却给人营造出现实的体验和感受,而网民能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对自己的角色进行随心所欲的重构,从而大大削弱了各种层级观念。一方面,就普通民众而言,民众的意愿通过网络更容易传达给决策层;就政府官员而言,所有人几乎同时获得各类信息,致使领导层失去了曾通过垄断信息而垄断决策的优势。另一方面,能使身处知识相对匮乏的乡村的村民获得与城市市民同样的知识源泉,提高全体公民知识文化水平,这也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这正是互联网的虚拟性破除了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的限制,提供均等交流的机会,人们在一个更加平等自由的平台交流思想,网民能够畅所欲言。
(三)言论超越时空障碍
因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没有任何地域的限制,也让言论自由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信息还是传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一条路出去。”③这充分说明信息公开化和丰富化,信息难以受到封锁与封闭。对于信息的使用者而言,信息公开化使人们时刻面临铺天盖地的信息“轰炸”;信息丰富化为人们充分吸收个人兴趣相关资源,查找阅读所需资料提供了条件,人们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声音、画像还是文本等形式方面,还是信息的深度和广度等内容方面都拥有相对传统媒体而言更大的优势。同时,网络媒体还克服了报纸等传统媒体信息传递不及时的问题,并且网民在得到信息的同时能够迅速回应,或点赞或抨击,这一点也很好说明互联网有效解决信息反馈时间长,交流滞缓等诸多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极端言论自由的消极效应
从言论自由的扩大化的多种表现形式上看,网络的发展有可能会助长极端自由化,但正如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所言:“人类生而自由,但又无所不在枷锁之中。”④互联网的发展使公民有了更多的自由表达观点和获取自身利益的途径,这给言论自由带来强大生命力。与此同时,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大量言论无从核实考证,网络信息传播过程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都很可能致使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失真或变异,所有网民都可能无意成为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者。
网络上,网民身份的虚拟性和交流的可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更加开放,似乎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不受道德约束,为谣言扩散提供了可能。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主体是年轻群体,收入不高,社会地位偏低,受教育程度有限的群体。他们时常站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面思考问题,其言论往往导致事态的发展与正能量的传播背道而驰。上升到国家层面而言,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技术被霸权主义国家用做推行其意识形态的工具。”⑤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恶意攻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采取散布政治偏见、鼓动民族分裂等言论,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民被凝聚力消减。
部分人可能偏执的认为我有言论自由,可尽情发表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立场,这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和法律限定。并且,因网络的匿名性而不用承担任何后果,每个人都可以不再是自己,而是一个和他人无差别的人,人们有可能表现出日常现实生活中受抑制的言论。对于自己而言,这是个体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度降低,言论的责任意识丧失的表现,也就是心理学常说的“去个性化”.而长期处于网络角色扮演的状态,极端情况下可能使人建立新的扭曲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最终分不清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现实的生活出现混乱。对于他人而言,当我们不顾事情真相,不明来龙去脉,只凭借眼睛看想看的,去相信愿意相信的“真相”。但这无形中已将流言这把匕首插在别人的心脏。
显然,诸如此类责任感缺失的言论不应该“被绝对自由化”,需要为“绝对化的言论自由”带上“枷锁”。如同西方新自由主义“它信奉自由放任原则,鼓吹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万能论’,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⑥过度的自由放任,否定政府,强调绝对化。事实证明,不科学的理论,在应用于实践的过程中,将逐步体现出其劣根性,并得到探索和修正。
四、网络时代言论自由风险的弱化路径
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位标准不能仅仅依靠于法律,也不能局限于当权者的意志,政府在舆论环境中应该起良好的引导作用,但更多的是靠广大网民“自我弱化”言论自由,以达到降低网络时代言论自由风险。
那么何为“自我弱化”?网络言论自由问题上“自我弱化”的核心:个人充分认知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接受社会进步必需的观念和规范,并在行动上主动提高自我约束力的过程。具体而言,自我弱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服从。最基本的道德可以带给我们的约束力是社会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满足的表达欲望被自我压抑,从而体现出内心可能不满但选择顺从。第二,同化。人们自愿接受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他人或集体的观念和规范,对言论自由的限定表示理解,并使自己的态度与其保持一致。第三,内化。从内心深处接纳并相信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使这一思想认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自我约束力,理性发言,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一个合格的网民。
在古代,庄子曾提出“慎独”的概念,慎独讲究的是在无人注意的时候,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如今是一个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这一词汇的意义更加突显。互联网的虚拟环境,让网民们拥有得天独厚的独立空间,是不是更应该强调“慎独”,强调“自我弱化”呢?在现代,自我弱化即:网民“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修养,自我反思等方式,主动接受科学理论、先进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规范,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⑦基于现代的互联网环境下言论影响范围的扩大,此时个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则需要更加慎重。因为它的影响力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等公共领域。言论自由的限定是营造进取、和谐、健康的网络生活环境的良好保障,也是国家建立网络新秩序的重要环节。
与其说网络是一个有立场有政治倾向的平台,不如说网络是一个更加脆弱又更加强大的生活圈,科学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狭隘的地域性限制,人们的交流互动更加频繁,视野不断扩大,应该更能明白言论发表并非漫无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网络社交圈共同的需求。不合理不合法言论的自由表达,是个人对自由的认知无限膨胀,强调绝对自由和过分概括化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侵犯到国家安全或影响了他人的舒适度。所以,作为信息的发布者,网民和网络服务商保证自己在网络上发布合理合法信息,每个人的言论都应该经过思考,合理表达,不因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有所改观,从而在“虚拟”与“现实”中寻求恰当自我平衡点,也为大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言论氛围。毕竟一个人的言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国家、政治、法律和人民负责。
注释:
①王惠玲.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15).
②[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J].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③[美]N·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J].海南出版社,1997(274).
④[英]布莱恩·麦基,季桂宝译.哲学的故事[J].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126).
⑤许久刚,冯进成,刘润民.中国民主政治研究[J].人民出版社,2006(310).
⑥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2).
⑦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J].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25).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张妍婷(1992-),女,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意识形态与当代思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