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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2-05李彩云

时代金融 2016年29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李彩云

【摘要】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中央银行调整货币信用总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流动性风险和宏观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维持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应对大规模集中提款;二是控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调控货币供应量。因此,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不但有利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而且有助于调节市场信贷规模。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  问题  对策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考核与检测分析等工作,有利于基层央行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合理调节信贷规模。但受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在进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制约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效发挥。在此背景下,本文深入研究目前存款准备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当前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存在的问题

(一)存款准备金性质以及范围存在的问题

1.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性质存在的问题。由于1998年3月21日起实施存款准备金改革制度,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与“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且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这样不仅难以区分两个账户的边界,而且容易侵蚀法定存款准备金,致使法定存款准备金低于应缴存的额度。

2.金融机构缴存存款范围具有一定弹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其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缴存款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总行确定的原则核定。这就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缴存范围有可能不同,也就是说各省份地市都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这样可能使得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

(二)金融机构存在拖欠行为

随着国家政策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近几年,一大批村镇银行应运而生,有效填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然而,大部分村镇银行刚刚成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这就使得金融机构欠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基本上是因为存款准备金错算、错报等这种低级错误。而深层次原因由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高管大部分聘请的是金融机构支行的行长,这些高管虽然熟悉业务,但是非常缺乏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大部分村镇银行处于初创阶段,高管只注重企业的盈利情况,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内部管理根本不重视。

(三)存款准备金中罚款存在的不足

1.立法的不严密影响执法效力,造成执法困难。随着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业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而现行的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制定于2004年,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废止,但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仍是目前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处罚执法的主要依据,给执法者和相对人实施法律造成一定困难。

2.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导致同一违规事实因主体不同而处理结果相去甚远,有违公平原则。一是处罚标准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对商业银行欠缴存款准备金制定了“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的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制定了“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的标准。二是减轻处罚的的标准不尽合理。实践中按照缴存不足部分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罚,有些违法案例的处罚金额仅有数百元甚至更低,惩戒力度过小,削弱了上位法律罚则的严肃性。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实施处罚,程序复杂,成本较高。

二、完善存款准备金的对策

(一)尽快修订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制度

人民银行应当对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缴存方法、缴存科目、核算手续、考核办法等方面做统一规定和要求,如核实法定准备金缴存到分,防止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数据发生不真实的情况。同时订立金融机构定期报备制度,及时掌握其新业务、新产品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定期报备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会计科目变动等相关情况,以便于人民银行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防止因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会计科目变动等造成存款准备金少缴漏缴。

(二)强化地方金融机构准备金考核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考核机制,利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方式手段,可以根据考核机制对准备金业务管理的处罚采取教育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好违反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各种情况性质的界定,可以参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依据欠缴、少缴、漏缴、动用等不同层面的违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细则,并依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做好精准的划分和界定、处罚,必要时在辖内监管部门和金融同业间通报处罚结果,以保证存做好考核工作,出台界定违规情况性质的处罚细则。

(三)完善立法,消除行政执法的制度风险

针对存款准备金行政执法中相关法律规范不严密、效力层级低等问题,建议总行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查漏补缺,及时修改并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存款准备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要做到大、小金融机构处罚标准统一,或者对大型金融机构实施较高的处罚标准、对小型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处罚标准,增强各项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构建起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协调统一、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存款准备金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总体原则是根据欠缴机构的欠缴次数、欠缴金额及其相对于一般存款规模的比例大小,来判断欠缴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以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通过建立清晰明确的自由裁量标准,避免执法困难和执法风险,是依法行政自我完善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2]容玲.我国存款准备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思路[J].《上海金融》,2015(9).

[3]刘晓华.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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