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互联网时代的公安工作新形态
2016-12-05商建学
文/商建学
构建互联网时代的公安工作新形态
文/商建学
当社会公众按照互联网能够实现的标准要求公安工作时,我们怎样应对?我们可以想想,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工作模式、业务流程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人才结构和个体素质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公众关系和社交手段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
商建学
互联网发展之快,对我们生活影响之深,是前些年无法想象的。由于人的活动与互联网愈来愈相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公安工作碰到的困惑、面临的问题,多数是由互联网带来的。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互联网的发展中获得推进公安工作的动力。
怎样认识互联网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怎样抓住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机遇,怎样使公安工作适应互联网时代,必定是公安改革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互联网时代公安工作面对的生态
互联网发展至今,在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已相当成熟,且仍在快速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网上、网下管理甚至更为复杂的社会治理形态也初步成型。这种情况下,怎么看公安机关在互联网时代所面对的生态呢?
身份虚拟化。一提到互联网,我们就会想到所谓的虚拟社会。互联网所呈现的虚拟化本质上是用户身份的虚拟化,即由昵称、群、ID号、邮箱等构成一个网络社会。除此之外,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东西与传统媒体、平台等呈现的并没有显著差异,依赖互联网完成事务的方式与传统方式也没有本质差异。身份虚拟化是互联网的一个基本特征,它带来两个重要现象,一是由网民构成的网上社会,年龄、区域、教育程度、经济能力、职业等现实社会抱团的要素变得不重要了;二是网民在网上呈现的心态不同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心态,网上身份成为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某一化身,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意识表现强烈,甚至出现人格分裂的状况。这些现象导致互联网上具有现实社会所没有的景象。从服务公众、打击犯罪的需要出发,公安机关要掌握虚拟身份背后那个真实的“人”——尽管每个虚拟身份背后必有一双移动鼠标、敲击键盘或触摸屏幕的真实的手,可以确信虚拟身份总能映射到现实身份,但是要高效、准确地实现这种映射,辨识出互联网上的人或群体,成本可能很高。
无组织性。互联网具有典型的无组织性。脱胎于美国军方军事应用网络的互联网,其设计初衷就是要造就一个无中心的网络,以抗击各种可能的攻击。当然,在技术层面还有一些规范、协议的约束,以确保技术建设不致离谱。但在更为重要的内容(信息、服务)层面,确实是约束有限,甚至没有。在互联网上,大多数个体或群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受严格的约束,通常只对自己负责,且很多情况下只对自己的虚拟身份负责。这种无组织性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相关事务的发展变得无序、失控。
不确定性。互联网上信息的不确定性包括身份的不确定性、心态的不确定性、内容的不确定性。尽管虚拟身份可以映射到现实身份,但这需要投入时间和技术成本。在有限的条件下,网民真实身份是较难确定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表达是否为真实意图,同样值得怀疑。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熟悉的人在现实社会的表达与在互联网上的表达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可以被认为存在人格分裂的现象。因此有理由怀疑众多网民是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真实表达。身份与心态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互联网上内容的不确定性。此外,互联网的无组织性、自媒体特征和快速传播等,也导致信息的可信度降低。
组织结构复杂化。人是社会化动物,这一点在互联网上也是如此。在互联网上组织一个群体是一件简单的事,不需要章程,不需要主管部门、不需要资金资助,连群体本身的组织架构也不重要,有共同的兴趣,就能形成一个群体,于是互联网上群体多如牛毛。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是,在互联网上,每个人可能会处在相当数量的群体中,而每个群体的成员构成也极为复杂。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跨地域、跨阶层、跨种族、跨文化、跨职业、跨年代等特点,网民在互联网中所处的社会组织结构要远比他(她)在现实社会中所处的社会组织结构复杂。互联网上的组织结构当然可以映射到现实社会,然而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化、无组织性等特点,这种映射结果一定会让我们大跌眼镜。
长尾效应。依赖于传统的统计学理论和实践,通常会认为,事务的主体或结果会相对集中在一定的区域,该区域以外的基本可以忽略。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情况确实如此。这种判断能让我们集中有限的注意力,投放有限的资源到相对集中的区域,工作效率、资源利用率较高。由于互联网上用户群体庞大、用户行为个性化更为突出,某些事务的主体或结果即便仍有相对集中的区域,但区域以外的总量仍可能远大于区域内,它们的效应是不能忽略的。
信息快速传播。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速度远超出传统媒体所能达到的速度。这并不仅仅是因为网络本身的技术优势,而是互联网所具有的一对多、多对多的传播形态,特别是无组织形态造成的。我们早就领教过互联网这种信息传播形态的震撼力,也没有好的办法去抑制这种传播形态的负面效应。
主体与内容的快速变化。互联网活动主体、信息变化之快令人目不暇接。应用主体的快速变化,包括进入、退出、变换身份等;应用对象的快速变化,包括不断升级、新产品进入等;应用模式的快速变化,包括个人应用、群体应用、及时交互等;用户、载体、渠道、主题、数据等都处在不断的、急剧的变化中,这种快速变化带来的问题是主体与内容的稳定性差,发展形态跳跃,管理困难。
数据剧增与隐私保护。由于公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愈来愈强,网上生活已成为许多人的不可或缺,政府、社会机构、企业依托互联网实现对社会、公众的管理、服务和自身的成长,这些因素导致互联网上数据急剧增长。海量数据确实是个宝库,就像大海也是宝库一样。问题是能确保在茫茫海洋中找到要喝的那一瓢水吗?特别是对于政府部门或承担公共服务的机构而言,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至少需要承担三方面的成本:一是技术成本,二是共享成本,三是隐私保护成本。在技术方面,将互联网上相关信息清洗、整合、筛选、分析需要巨大的存储、计算和人力投入,必须形成足够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在共享方面,网络的互联互通并不意味着自然形成信息共享,不同主体拥有不同的信息,共享一定是在利益交换或分享中实现。在隐私保护方面,互联网上信息的应用会面临更大的挑战。用户在互联网上不可避免地留下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浅显层面包括身份信息、通信方式、住址等,深入分析还可得到消费习惯、生活规律、社交圈、职业特点等。这些信息的价值巨大,这也是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对互联网感兴趣的重要因素。现在“大数据”如此火热,就是因为有这些信息。但“大数据”与生俱来的基本“基因”就是对个人隐私的窥视。如果不加以节制,必将破坏平等、公正、人格尊严保护等社会基本准则,这无疑是件可怕的事。随着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法治的完善,在互联网信息的应用中,个人隐私保护一定是一堵厚重的墙。
技术进步的推动效应。技术进步对互联网的影响非常大,而这种影响并不仅仅是让我们觉得互联网好用,关键是会影响到互联网用户构成、内容(服务)和网上行为模式。当移动通信进入3G、4G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还有哪些人、哪些地方不能上网?在利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的时代,一定不会关心视频信息的分享、应用,而今天谁不在网上看视频呢?基于智能手机的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应用使信息快速传播,当人们获得了感兴趣的信息(不管是真是假),还能按捺住“想表达点什么”的冲动吗?每一次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进步,在带给我们使用互联网的更好体验的同时,也深深触动我们的生活方式,触动社会的运作方式。我们再向前看,可以确信,云计算、大数据给互联网带来的一定是惊喜与惶恐并存。
上述互联网特征都会在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得到呈现,从公安工作角度看,这些特征很难简单归结为有利特征还是不利特征。无论网上、网下,我们面对的服务、管理或者打击对象(场景)都因互联网的产生、发展而与以往大大不同。我们确实面临着挑战,且这种挑战是随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
互联网时代的公安工作形态
必须承认,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近些年公安工作在努力跟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当然,距离还是很大,有许多工作力不从心。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一是我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不深、不全;二是我们总体上以传统的体制机制应对互联网时代发生的事务。要充分适应互联网发展水平,应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抓住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机遇,促进公安工作的变革。公安工作需要有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形态。这种形态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体制机制。互联网发展至今,形成了不少理念,包括分享、体验、自主等核心内容。互联网的理念对公众的影响是巨大的,查不到自己关心的信息,会感到焦虑;应用体验不好,会骂娘;自己不能成为有地位的角色,会感觉不爽。所以,互联网上每个用户都追求成为自己参与的事务的重要角色,把握自己能够把握的东西,这种情况无论在门户网站、游戏网站上都一样。互联网是紧靠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上,是随身的衣服、随手的工具,应用互联网是公众生活的组成部分,互联网上办事的便捷、高效等成为当然的标准。当公众有这样的心态时,他们对公安工作,特别是需要自己参与或配合的事务,就有类似互联网的要求。
当社会公众按照互联网能够实现的标准要求公安工作时,我们怎样应对?我们可以想想,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工作模式、业务流程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人才结构和个体素质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公安机关的公众关系和社交手段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吗?就目前的状况看,上述几方面的不相适应是客观存在的,还相当严重。以便民服务为例。服务公众是互联网上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内容,互联网提供的服务都具有以下特点:界面友好、表述清晰、信息完整、流程简单、操作便捷、自主参与等,而这些特点正是互联网服务所必须具备的。没法想象,公众使用互联网的一项服务,需要不断向服务提供者咨询,需要忍受办事流程的中断,需要在已经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不断提交各类信息,而这些恰恰是我们向公众提供服务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我们在依托互联网开展便民服务时,总是忽视对工作机制、业务流程的调整,习惯于让公众跟上我们的办事节奏,适应我们的办事方式。互联网时代的公安体制机制应是什么样的,难以找到一个标准答案,但上述几个“相适应”问题应该是努力方向,还可以根据网民的体验和反馈以及事务处理效率进行评判。
公安机关面对的社会公众是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使用工具、言论平台、服务载体的,研究互联网、使用互联网、适应互联网是公安机关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做的。
享用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及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随着公安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公安工作的基本形态,因而信息技术进步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安工作的基本形态——电子政务得到发展;第二,互联网红利——丰富的数据资源支撑公安业务。特别可以预期的是,今后若干年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定会深刻影响公安工作,这种影响将是革命性的。
“云计算”对电子政务的影响可以归结到三方面:提供处理信息的强大能力,构建信息化的新生态,引发政府体制与机制的变革。尽管最近若干年电子政务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传统信息化架构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大数据分析甚至运行性能提升等方面呈现的问题也愈来愈凸显;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公众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要求愈来愈高,必然导致政府的体制和运作机制发生变革,迫切需要一个信息化的基础来承载这种变革。这种情况下,“云计算”带给我们希望。从长远看,“云”化的电子政务会产生如下的影响:一是政府的运作机制会深受影响。当将各类信息资源整合在一起,并有能力处理、分析、应用这些信息资源时,一定会发现,原有的业务会向精细化、专业化发展,新的业务会衍生出来,政府运作机制必将作出相适应的调整。二是社会公众将直接获益。“云”化的电子政务能够提升政府的服务管理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从主要依赖于信息化的载体或平台,如智慧城市建设中展现出来,使公众从中获益。我们可以想象,智慧交通、智慧安居等一定是承载在基于“云”的电子政务架构上的。三是政府信息化的建设模式会发生重大变革。目前的政府信息化主要还是靠单一业务驱动,跨业务、跨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缺乏统筹,政府信息化与社会信息化的融合也有距离,建设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封闭、“小而全”、重复。“云”给了我们一个公共的平台和集中的资源,必然会颠覆固有的建设模式。我们可以期待以下的发展:一是实现跨政府部门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业务整合。人的一生需要找政府的事很多,不少事相互关联,跨部门职权,而目前的政府架构在为公众服务上确实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怎样为公众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在体制机制上需要良好的设计、运作,也要有承载的平台,电子政务云是很好的平台。二是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日常生活服务。社会机构、企业通过互联网也在做相应的工作,但要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充分整合,还是要靠政府,更何况政府掌握了许多社会机构、企业不可能掌握的信息。像智慧城市建设,没有政府的组织、推动是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的。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公安机关,一定可以从“云计算”中获得公安工作变革的推动力。
我们当然还对大数据充满期待。互联网快速发展给公安机关的最大红利大概就是海量的实时、在线、可用的数据了。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足够长,就会发现互联网的真正优势是数据,因为互联网上的数据会一直保存下来、处于在线状态,易于获取和使用。由于法律约束和职责定位,靠公安机关自身职责、业务可以采集的信息不足以支撑公安工作。如何在遵守法律、充分保护个人(机构)隐私和利益的前提下,应用好互联网上信息,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一个重大课题和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对公安工作的影响绝不仅仅是丰富的信息应用,更重要的是大数据应用中所蕴含的跨界思维、数据驱动等理念对公安工作的推动作用。极为丰富的数据资源、极为高效便捷的应用模式会强烈冲击公安机关现有的体制机制、业务模式,其实,我们现在已经感受到了这种冲击。
公安信息化在互联网时代的重新布局。应对互联网时代的事务,一定要依赖信息化手段,对于这一点,在认识上没有问题。但是,公安信息化应该怎样发展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仍然需要研究。目前的公安信息化形态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相对封闭。公安信息化主要还是依赖于物理封闭的专网开发、部署、运行的。公安工作有其特殊性,所涉信息相比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而言更为敏感,公安信息网相对封闭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封闭带来很大的代价。公安信息化的运作与互联网无法同步,我们对互联网上信息资源、应用模式、体系架构研究不多,也无法直接沟通,在规划公安信息化时较少考虑与互联网相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管理类业务,如户籍(人口)管理、驾驶员管理、机动车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违章处理、场所特业管理等,依赖于封闭的公安信息网上的信息系统及相应工作机制,其运作模式、响应速度、应用体验等与互联网已经达到的水平相差甚远。最大的问题是公众目前不是那些与他们直接相关的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操作者,信息分享受到限制,应用体验谈不上,也没有自主的实际操作。因此,公众感觉不到公安信息化与他们之间的关系。移动警务是公安机关向互联网学习的成果,公安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但仍存在严重不足,形式上的创新要远大于工作上的创新,在大多数移动警务应用中没有解决核心业务向公安专网外的延伸,没有在内、外部的运作机制中作恰当的设计。二是信息分析应用模式不适应互联网的特点。互联网上信息量大、类别多、关联性弱、表达差异大,公安机关在对互联网信息的收集、分析、展现、应用上尚无成熟的方法。三是技术体系与处理能力存在不足。目前公安信息化技术体系存在规模小、分布散、架构不统一、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总体上信息处理能力不足,也无法与互联网很好地对接。
公安信息化建设要跟上互联网的发展,必然需要重新布局。无论从电子政务建设的趋势和要求看,还是从公安机关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责看,公安信息化向互联网延伸是必然趋势。近些年,各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设了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开发了不少移动应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公众的需求。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一定是依托互联网建设、发展的,公安信息化也不例外。在服务公众的同时,我们还有一个自身的重要需求需要借助于公安信息化向互联网延伸而得到满足,即通过公安信息化与互联网的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上信息资源为公安工作服务。此外,只有积极地向互联网延伸,我们长期关注的公安信息网网络边界安全、互联网信息资源应用、为民办事效率等方面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可以预见,服务型政府改革目标的确立,对公安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出了更大的空间。应用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信息系统将成为公安信息化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与之配套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也将随之而生。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化建设必将成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而建设理念、手段、方式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各种信息化服务方式与手段的推出,将极大强化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从而给公安工作带来新的局面。
以互联网的方式开展工作。互联网有自己的表达方式,有自己的办事逻辑,要受微博140个字、手机屏幕尺寸等技术因素的限制,还有前述的各种特征。在互联网时代开展工作,就得有与它相适应的方式。从公安工作的角度看,一是要“官”“民”结合,二是要使用“网言网语”,三是要成为互联网的常客和高手。尽管目前公安机关已有不少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但远远不够。即便是公安信息化较好地实现了向互联网的延伸,但其与生俱来的官方色彩仍然会与公众有较大的距离。官方在互联网上发声是互联网时代必不可少的,但如前所述的互联网时代特征表明,不管在网上还是在网下,以官方方式、官方口吻去适应这些特征,与网民交往,成效都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工作架构设计中,一定是“官”“民”结合,既有严肃的官方态度与工作机制,也有网民所熟悉的表达方式和运作模式。特别要鼓励全警在互联网上主动参与,使用公众习惯的、听得懂的语言(表达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声,成为互联网上的常客和高手,成为重要话题的发起者和积极参与者。
互联网时代并不只是一个“线上”的时代,它本质上是虚拟同真实高度重合的时代,无论是谁,想要在网上扮演一个人,就得在生活中至少有一部分要变成那个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仅仅要在网上开展工作,还要把足够的精力放在对现实社会的关注上,即实现“线上”“线下”工作的同步。此外,如果我们正面地看互联网时代所具有的一些特征,是可以充分发挥这些特征的影响的,比如身份虚拟化、无组织性、信息快速传播等特征可以为我们走“网上群众路线”创造很好的条件。
互联网时代是个精彩的时代,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公安工作新形态必将极大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水平,这是值得我们期待、值得我们努力的事。(作者简介:商建学,浙江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