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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路径探析

2016-12-03孙红良

经济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府审计

孙红良

摘 要: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任务繁重、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反腐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的异同,指出了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面临的问题,探索了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路径,旨在为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实践提供动力。

关键词:政府审计 纪委巡视 反腐工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45-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整合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两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既是强化监督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走联合监督工作的必然选择。

一、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在反腐工作中的异同

反腐实践中要把握两者监督特点,梳理两者之间的异同,既要注重发挥两者的监督优势,又要注重两者之间的有机配合和沟通,避免各自为战,形成监督合力。

(一)两者四个相同之处

一是性质相同,同属上位监督。两者都是根据上级政府或党委的授权,属于上位监督,肩负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审计报告、巡视报告是上级政府、党委对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同级监督相比能够排除人为干扰,更具权威性、有效性。二是监督客体相同,同为单位主要领导。政府审计强调对掌控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纪委巡视强调对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三是工作重点相同,突出问题导向。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虽然职能不同,但在工作中重点关注中央政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四是工作程序相同,都包含“六大步骤”。两者在工作流程上都包括工作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出具工作报告、反馈工作情况、提出问题整改落实和回访检查。

(二)两者四个不同之处

一是履职依据不同。政府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务院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纪委巡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党内其他法规。二是人员要求不同。政府审计组长、副组长和主审人选虽然有一定要求,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级别,视政治、业务综合能力等具体情况而定。在工作人员构成上审计组成员除根据工作特殊需要,从外部聘用少量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外,一般以审计系统内部人员调节为主。纪委巡视组长、副组长级别有硬性规定。中央巡视组组长均省部级正职担任,副组长则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担任或省部级副职干部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组组长均由省级纪委、组织部或其他部门正地(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则由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在工作人员构成上,巡视组工作人员多为临时从纪委、组织和审计相关职能部门借调。三是工作内容不同。政府审计内容是监督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纪委巡视工作内容是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展开,突出“四个着力”。四是结果运用机关不同。政府审计结果报告先由各级审计机关按法定程序审定汇总后,再报送本级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然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纪检、组织、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情况跟踪问责,发挥作用。巡视组直接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汇报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党组织主管负责同志,然后对巡视工作发现的问题由党委督查方式,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跟进查处。

二、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面临的问题

(一)协作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当前学界对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协作必要性和意义研究较多,对双方协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如何完善缺乏进一步研究。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协作主体、内容、程序、方式、人员和责任等没有理论支撑。实践中,急需把握协作工作特点规律,探索协作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急需总结实践成功经验,解决协作工作中的难题,提高协作工作效率。

(二)法规依据有待完善

2003年《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文件仅对查处案件协作提供了原则性支持,对协作方法、实施路径、注意事项等,缺乏详细阐述。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在案件查处之外的协作,比如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人员调配协作等没有法规依据和具体规范,也没有对不配合协作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三)协作机制有待改进

当前,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都强调监督全覆盖,不留死角,两者在工作中存在任务繁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导致两者强调在各自领域发挥监督作用。在实际协作工作中,双方缺乏活跃沟通机制,审计人员和纪检人员缺乏顺畅的互动氛围,资源信息没有做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双方在反腐中专业不能及时互补、信息不能便捷共享,案件无法共同研判,成果无法有效转换。

三、政府审计与纪委巡视协作路径

政府审计和纪委巡视有机结合,有助于形成党内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合力。通过建立协作平台、互商协作内容、理顺协作程序、创新协作方式、明确协作责任等措施,可以避免监督工作中各自为阵、重复监督等问题,提高协作效率。

(一)建立协作平台

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是协作的主体,牵头建立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打破部门壁垒、信息壁垒的阻隔,定期组织监察、人事、司法、财政等相关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交流监督工作经验,部署监督工作任务,构建监督大格局。各监督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发挥专业优势,相互支持,实现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动。

(二)互商协作内容

一是工作计划互商。审计部门在确定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时,先征求组织、纪委等部门意见,将他们关注的重点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遴选范围,明确工作重点,科学统筹安排工作。纪委巡视部门在确定监督工作项目计划时,事先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结合审计部门审计情况,优先安排对相关单位的检查。二是信息资源共享。审计工作中,纪委介绍被检查单位相关情况,提供反馈意见,并将有关经济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给审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纪委巡视部门开展工作时,审计部门介绍被检查单位的审计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重点关注问题。三是工作成果共用。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向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巡视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参考。纪委巡视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通报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结果,为审计部门审计评价提供参考。四是人员互用。审计部门抽调纪检、组织部门人员帮助审计工作,纪检巡视部门也可抽调审计人员协助巡视工作。明确协助人员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工作要求、日常管理、组织生活和考核、责任追究等事项。定期组织人员轮岗,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三)理顺协作程序

一是协作请求提出。审计、纪委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需要对方协助时,由请求方起草、送达正式文书。二是协作接受和实施。协作方接到协作请求文书后,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协作工作。三是协作结果反馈。协作中参与协作人员如出现违规,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时,协作终止,请求协作方将协作人员违规情况反馈原单位;协作后请求协作方将参与协作人员表现反馈原单位,激发协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创新协作方式

协作方式可分为参与式协作、并行式协作和融合是协作。参与式协作是指审计部门与纪委巡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由一方主导,另一方有限参与。并行式协作是指审计部门和纪委巡视部门在同一单位开展工作,在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分别完成各自工作。融合式协作方不分主次、联合开展工作。

(五)明确协作责任

一是协作单位责任。审计部门和纪委巡视部门是协作工作责任单位,要将协作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内容。二是协作人员责任。协作人员是整个协作工作的关键环节,协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配合、消极怠工或违规违纪等导致协作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要追究协作人员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丁爱民.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助推巡视发挥利剑作用.军队审计,2016(1)

[2] 王会金.反腐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6)

[3] 刘学华.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机制:问题与展望.会计之友,2016(1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纪检审计室 河北廊坊 065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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