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瓶颈及化解路径生成
——基于新型城镇化思维导向
2016-12-03□程倩
□程 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瓶颈及化解路径生成
——基于新型城镇化思维导向
□程 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任务,其对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实现我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具有关键的现实意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标志着乡村居民在经济状况、政治权利、文化生活、心理适应等层面上向城市居民的蜕变。现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受到一系列因素的掣肘:公共服务制度设计缺陷、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双重匮缺。因此,主观上要求流动群体自我提升以适应新型市民身份,客观上要求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长效机制。
农业转移人口;新型城镇化;市民化;化解路径
城镇化是指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在城镇区域空间内的聚集过程,包括人口城镇化、非农产业城镇化、地域城镇化(土地城镇化)、生产生活方式城镇化。[1]区别于传统城镇化盲目追求土地城镇化(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新型城镇化是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先导,以促进产业发展、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和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首次以“农业转移人口”概念替换“农民工”的称谓。人口城镇化的核心任务在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创新社会治理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基本任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相关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研究成果颇丰:郑杭生(2005)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作为职业身份和社会身份的农民从农民角色集向市民角色集转型,通过外部“赋能”与自身增能适应城市,实现生活方
式、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的现代性转变,成为合格的新市民。[2]刘传江(2005)指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主要是农业人口在生存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以及意识行为等层面的转变。[3]王兴周(2008)则强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该包括四种含义——以身份和生活方式为主且惠及职业、社区的市民化。[4]王桂新等人(2008)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内涵囊括为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心理认同等五个方面。[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6]
国外学术界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动因为视角展开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研究。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W. A. Lewis)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模型,即发展中国家存在传统农业部门以及现代工业部门两类经济部门,工业部门以高收入、高效益优势持续诱引劳动力由农村转移至城市,直至剩余劳动力被城市完全吸收。托达罗(Todaro)以迁移预期收入理论分析发展中国家乡城人口迁移的关键因素为城乡收入差异和城市就业率。E.S.Lee在《人口迁移理论》中指出,农业人口迁移与迁入地、迁出地、中间障碍因素和迁移者个人因素密切相关。国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已有研究较为成熟,但由于国情、背景差异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国外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职业转移”和“农村向城市的区域转移”基本同步进行,但我国户籍制度的安排衍生出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劳动力身份转移滞后于职业转移,农业转移人口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是指农业人口的职业由农业向非农转化,地域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移,居民身份由农村户口向城市户口转变,民众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趋于新市民的“多位一体”目标嬗变过程。延伸其内涵可扩展至:(1)经济状况:收入与消费水平提高、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改善、就业渠道拓宽。(2)政治权利:城市社会市民身份确立、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地位及政治权利实现平等,可公平享受城市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3)文化生活:群众综合素质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稳步提升。(4)心理适应:乡村型人格向城市型人格蜕变,逐步接纳城市生活方式,转换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态度等,形成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新型城镇化视域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现状
(一)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庞大,人口市民化率低速徘徊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产业结构升级与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业转移人口大潮涌动。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7395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20.0%、城镇常住人口的36.6%。[7]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之我国农业人口基数大,这一群体仍将呈现出持续增长趋势(图1)。根据国家近期规划发展目标,2020年底我国城市化水平力争达到56%,这意味着今后每年需要将近1300万农民纳入城市体系,农业转移人口队伍体量将继续高速发展壮大。
市民一词通常是指在城镇居住、从事非农就业且拥有城镇有效户籍的合法公民。户籍城镇化率和不完全城镇化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城镇化率之差)是反映市民化程度的关键指标。户籍城镇化率即人口市民化率,表示已经拥有城镇有效户籍的公民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完全城镇化率则反映未实现市民化的公民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3年,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35.3%,不完全城镇化率为17.3%。[8]35.3%的户籍人口城镇率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甚至还未达到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半市民化”的状态仍未饱和。
(二)市民化程度提升投入成本较高,多项因素羁绊受众主体意愿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是指农业人口在转移到城市实现身份转换过程中,由私人和政府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和代价,具体包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两种形式。[9]农业转移人口私人成本是指市民化过程中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损失的收益,主要涉及日常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培训等方面以及因户籍迁出而放弃的机会成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收益。由于城乡物价、医疗、教育水平的差异,农业转移人口满足生存需要的成本更高。加之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目前大多不对农业转移人口开放,农业转移人口需额外购置住房或者支付较高的租赁费用才能在城市定居。2013年《城市蓝皮书》指出,农业转移人口人均每年个人支出成本约为1.8万元,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还需要支付平均每户30万元的购房成本,高昂的购房成本已超出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的可承受能力。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成本则是指政府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投资、城市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财政支出。据 2013年《城市蓝皮书》初步测算,预计到2030年前全国大约有3.9 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政府人均每年需要支出13.1万元的公共成本。双重补贴资金的投入凸显出高成本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举步维艰。
图1 中国外出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与增长趋势
与此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程度不仅受制于市民化成本与收益权衡结果、社会保障水平、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水平等个人属性特征,也跟迁入地条件、城乡收入差距等其他社会经济要素等因素密不可分。当市民化收益高于市民化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定居城市的意愿则较为强烈。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王桂新教授通过研究发现农业转移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年龄越大、在婚、文化程度越高,迁入地区越发达,城乡收入差距越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的概率也就越大。[10]
(三)群体整体就业属性羸弱,社会保障失衡窘局定势
农业转移人口文化素质偏低,属于低知识阶层。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60.3%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水平以初中文化为主,该群体仅有7.3%的民众能取得大专以上文凭(表1)。此外,农业转移人口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仅为34.8%。农业转移人口因自身文化素质的低下、技能培训的缺失直接导致其就业能力弱化,长期停滞在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从事社会福利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益报酬少的建筑、餐饮和制造业等低端体力型行业,非正规就业形势严峻。因城乡仍未形成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和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权益保障薄弱,就业机会不平等且缺乏职业经历累计和晋升的保障机制,无法形成职业资本与地位的积累,不能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表1 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程度(%)
注:数据来源于2014年全国农民工调查数据报告
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意识有所提高,但真正的参与率仍维持在较低水平。2014年农业转移人口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分别为26.2%、17.6%、16.7%、10.5%、7.8%,比上年分别提高1.2、0.5、0.5、0.7、0.6个百分点。[7]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就业人员的参保率相比较而言,两者差距明显,除工伤保险外,城镇就业人员参保率均大幅领先农业转移人口参保率(图2)。[11]造成这种失衡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农合、新农保设计保障程度低,农业转移人口参保积极性弱;另一方面,农保、城保转移接续难,且现行城镇社会保障缴费门槛高,不少不法企业为降低企业成本逃避政府监管,拒绝承担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责任。
图2 2010年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项目参与率
三、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瓶颈的思考
(一)制度失衡:依附在户籍区分上的城乡居民权利断裂
201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及其衍生的蓝印户口等分类户口,确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至此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户籍制度虽然在限制“乡—城”劳动力流动方面的功能逐步减弱,但粘附于户籍制度上的一系列城市福利和公共服务制度却成为户籍制度抑制功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拓展,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差别性对待与集体性排斥尚未涤净,城乡居民间的权利断裂依旧存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1.就业制度
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信息渠道狭窄,主要是亲戚、同乡介绍等非正规渠道。城镇就业户籍歧视,以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为,劳动待遇差,工作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已经持有劳动合同的人口中,也大量存在着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状况,即合同大多单向约束农业转移人口,对用人单位缺乏硬约束,克扣和拖欠工资等违法现象丛生,就业权益保障薄弱,法律维权服务不健全。
2.住房制度
农业转移人口并未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内,现有城镇保障性住房只面向秉持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缺位,农业转移人口被迫居住在环境较差的工地工棚、单位宿舍和租赁房,无法实现家庭的整体性迁移和永久性居住,呈现短期流动性。此外,农业转移人口面临收入低与房价高的困境,无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时无法利用公积金贷款享受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住房保障权益缺失。
3.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差距显著,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险层面无法享有与城镇市民同等的权益。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户籍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和个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费仅由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个人连续工作必须满1年方可领取一次性生活津贴而非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标准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首先,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因为职业流动性强,就业不满一年而无法领取补助金;其次,领取补助金必须提供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由于个人不缴纳无法提供证明,必须向单位索要,如果单位拒绝为其提供证明则其将无法享受资金补贴;再次,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依旧未被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2014年仅有10.5%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失业保险。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指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需累计满15年以上才达到福利待遇领取条件。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的30%和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及其他条件后才可享受相应待遇。[12]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存在部分50周岁以上的高龄群体,缴费年限往往不足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地域流动性广,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转移,但转移的只是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被遗留在流出地,而流入地则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退休后的统筹基金,部分地方政府为避免本地财政流失,通常会人为设置障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二)人力资本困境:资本存量与积累的双向不足限制市民化提速增质
作为人力资本理论的构建者,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提出人力资本是凝结于人一身的知识、技能、体能、劳动经验等价值的总和,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通过投资于教育、医疗健康等可以积累和提高人力资本。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邓肯于1967年出版的《美国职业结构》一书中,二者构建出社会地位获得模型并将教育这一关键的人力资本计入影响社会地位的变量中,明确了人力资本对个人社会地位实现的关键性作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人力资本是一种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实践带来财富增值的体力与智力形态的资源,主要表现为知识储备、劳动技能、健康状况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13]目前,农业转移人口的人力资本要素禀赋不足的现状是阻滞其市民化的一大障碍。
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要素禀赋不足主要体现在个人人力资本存量较低和人力资本积累不足两方面。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一般用受教育程度来衡量,它是指通过学校教育而积累的文化知识资本。教育水平是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市民资格的关键资本。然而,如上文已述,现阶段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整体上偏低,人力资本存量严重不足。人力资本积累是指通过技能培训、劳动力迁移投资和健康投资等在原有的人力资本存量基础上形成的增量。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积累的方式主要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12-2014年,农业转移人口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偏低,2012、2013、2014年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仅占25.6%、29%和32.0%(表2)。就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匮乏,极大限制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层次、职业选择范围和收入水平,制约其市民化能力。农业转移人口文化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的孱弱已经无法满足时下城镇劳动力市场对智力型、技能型劳动力的需求,职业技能水平亟待提高。
表2 接受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占比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2013—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
(三)社会资本层差:私人关系与契约社会彼此排斥、兼容失序
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资本是指个体从社会网络、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中所可能获取的社会资源,可细化为私人关系型社会资本和契约型社会资本两种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私人关系型社会资本规模和质量远低于市民关系型社会资本,后者主要是以业缘为纽带的异质型社会网络,以次级社会关系为主,社会交往具有间接性和霎时性的特点;而前者的私人关系型社会资本镶嵌在血缘、亲缘、地缘三维关系网络中,网络规模小,具有先赋性、同质性和封闭性,以初级社会关系为主,交往方式以直面性交往和长期性交往为主,交往的对象局限于从事相同或类似职业的亲戚、同乡等内群体,职业等级差异小,从关系网络中可攫取的社会资源有限。一方面,由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城市居民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先赋资源、生活方式、思维观念等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城市居民对农业转移人口保有歧视心理,以自身优势排斥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居民社交圈,制约了农业转移人口关系型社会资本网络的拓展;另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深受以家为本位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进入城市之前长期处于“差序格局”中,奉行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原则,本能排斥与陌生人接触,对陌生人持有低信任的怀疑态度,限制了其关系网络整体性格局的改变。
农业转移人口的契约型社会资本可分为组织型社会资本和制度型社会资本,是其通过社会组织、社会制度获取的资源。中国是缺乏社会中间组织的社会,社会协调呈“哑铃型”——一端是强大的政府,另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独缺中间组织。[14]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并未形成跨血缘、跨地域的自发性互助组织,从组织网络中攥取的社会资源有限,由于缺乏组织的有效整合以及自身缺乏通过组织寻求外部支持和正当利益诉求的观念,导致其难以借助组织的平台与城市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在遇到利益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度型社会资本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护,但目前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政治权利等各权益的制度和措施设计一直是改革发展中的瓶颈,其制度型社会资本难以增加,制度型社会资本缺失导致其参政能力和维权能力弱化,政治参与不充分,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化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障碍的路径生成
(一)以建立健全统一劳动力市场机制为先导,实现城乡居民就业待遇平等化
1.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标准
针对我国大量乡村人口外流至城市所遭受到的就业不公平待遇,首先应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标准。政府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的门槛,将其纳入城市就业体系中,逐步取消对其进城就业的行业和工种限制以及各种歧视性的政策、规定。
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大力培育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加大对用工信息的宣传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岗位信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建立覆盖城乡的网络平台。
3.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
政府应认真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涉及工资拖欠案件,劳动、司法部门要从速公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积极促成农业转移人口与雇主之间关于工资的集体谈判与协商机制的建立,指导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工资。
(二)以完善多重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降低乡村民众城市生活融入难度
1.逐步普惠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
政府应当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包括紧急救济和法律援助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属由于特殊原因出现突发性生活困境的,给予妥善的救助,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法律援助对象,鼓励社会力量对困难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给予帮扶。
2.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一方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逐步统一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参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险异地转接衔接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通用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和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衔接管理办法,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异地转移时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由流入地承担的问题,减轻流入地的资金支付压力。
3.适时调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首先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中,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安排,对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时所承担的税收、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对于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用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住房保障性支出,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区域特点及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状况,在行政区域内合理规划并建设保障性住房区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用工量大的企业建设农业转移人口的集体公寓,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一个安全舒适、配套完善的居住环境。
(三)以筑构新型人力、社会资本长效机制为动力,强化农业转移人口抵御风险能力
1.稳步提升人力资本
首先,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作为重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尽快实现农村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确保培训补助经费的到位,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自学考试或到各类成人学校进修学习,各地区可成立专门的农业转移人口人才培训基地和训练中心。其次,开发多种培训途径。拓宽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渠道,不仅需要政府举办的培训机构,更需要企业和民间提供的培训。企业要转变用工理念,重视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的提高,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技能培训的投入,协调和统一农业转移人口素质的提高与企业的长足发展。政府要鼓励民间培训机构的成立,促进民间机构成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最后,优化培训内容。政府要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动态地调整培训内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和不同教育、技术层次的劳动力,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确保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的实用性。
2.大幅拓展社会资本
一方面,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工会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作用和社区组织管理、服务功能,动员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与,通过加入工会增强自身谋生能力,借助社区组织拓宽与城镇居民交流渠道,摆脱同质型社会关系网络的桎梏,拓展社会网络以形成以业缘为主的异质型社会关系网络,强化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改变城镇居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和偏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正面形象的舆论宣传力度,肯定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辛劳贡献,以促进城镇居民在心理上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在行动上帮助农业转移人口改善自身劣势。
(四)以乡村流动群体自我提升为辅助,实现城市新市民角色转变
1.提高综合素质
一个群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影响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能享受到的经济成果和社会福利,更制约其未来发展。为此,农业转移人口必须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掌握良好的就业技能,进而为自身人力资源价值和劳动报酬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另外,农业转移人口更需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维权渠道,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改变城市边缘地位。
2.适应城市主流文化
沃思(Louis Wirth)认为,“城市性”是生活方式的一种,基于规模、人口密度和社会复杂性的不同,城市具有其有别于乡村的一整套社会与文化特质。[15]生产方式决定人的思维方式,传统自然经济催生小农经济思想,工业文明孕育人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农业转移人口小农经济思想浓厚,融入城市时必然会经历农村范式向城市范式社会组织形态的转变,文化震惊、文化濡化、文化重建、文化再适应、文化创新现象接踵而至。为此,农业转移人口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培育市民观念,积极接触城市居民,接受城市主流文化,内化新的市民规范和价值取向,实现城市新市民角色的调适和转变。
五、小结与展望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劳动力要素跨区域转移,城乡二元体制将逐渐向城乡一体化嬗变。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顺应趋势,应当消除人为设置在城乡间阻碍各类社会要素跨城乡配置的制度障碍,加快脚步建立起由政府承担为主,企业、个人承担为辅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以期最终实现城市居民权利平等、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宏伟目标,真正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理念,有序统一人口城市化和人格城市化过程,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身份的确立和市民人格、生活方式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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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程 倩(1992- ),女,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F299.2
A
1008-8091(2016)03-00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