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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
——基于2010至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的检验

2016-12-03□李

关键词:农化市场化差距

□李 停 吴 杨



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
——基于2010至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的检验

□李 停 吴 杨

建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空间分解模型,实证检验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方法:基于面板数据的多元回归模型。研究结果:(1)现阶段政府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不仅包括其应得的自然增值收益,还包括因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增值收益;(2)有效控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变量后,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差距产生非线性的“U”型影响。研究结论:(1)当前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有效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农地市场化并非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充分条件,以土地私有化推进市场化最终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

土地要素;土地市场化水平;城乡收入差距;分解模型;农地入市改革

一、引言

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无疑是20世纪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事件,中国经济也由此步入增长的快车道,1978-2014年超过9%以上的年均增长率,创造了“中国式增长奇迹”。制度变革、人口红利和后发优势是学界对中国增长奇迹的标准解释,但毋庸置疑,“三农”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农民、农村和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依次表现为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产品贡献[1]。然而,尽管“三农”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居功至伟,但经济增长的“普照之光”并没有真正惠及到农民。城乡收入差距在历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短暂缩小后持续扩大,我国已进入全球极高城乡收入差距的国家行列[2]。城乡人均年收入绝对差距从1990年的829.9元,2013年跃至20651.2元,城乡收入比从1990年的0.453到年降至0.281。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引起学界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

的广泛关注。

很多经济学理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原因进行解释,归纳起来无外乎外生说和内生说。外生说从经济体系运行所处的体制、法律等外部环境寻求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的深层次原因。中国二元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流动,被认为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最根本的制度原因[3-5]。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分工却否定市场,片面压低农产品价格制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由此完成工业化的资本积累[6]。改革开放后引入市场机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城乡要素交换受旧的经济体制残留影响依然存在,农村要素价格低于城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用地既不同权、又不同价,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的同工不同酬等[7]。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必须由各级政府先征收再出让,由此产生土地一级、二级市场上巨大的价格差,也成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分肥的聚宝盆[8]。内生说试图从“三农”经济和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内部寻求城乡间收入差距扩大的经济原因,代表性理论有人力资本理论和“倒U型”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基于城乡劳动力因教育投资不同产生的异质性,影响就业机会、就业选择和就业稳定性,大量实证研究证实人力资本变量在城乡收入差异模型中的显著正向解释力[9-11]。“倒U型”理论是Kuznetz(1955)基于发达国家历史数据,发现收入分配随经济发展程度将历经先扩大后逐渐缩小的“倒U型”过程。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12-13]。

概括起来,已有文献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有两种解释。一是政策倾向论,该理论认为中国长期实施的以城市偏向的发展政策,从早期的“以工补农”制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到现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并举发展战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二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二元制城乡分割管理体制造成的要素市场扭曲。我们注意到,随着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些传统原因作用力和解释力开始下降,需要新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中,劳动力、资金要素早已市场化,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土地要素的平等交换。当前土地要素的公平交换是城乡统筹发展的最大障碍已基本成为共识,但学界对其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实证研究因缺乏适宜的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测度指标,研究仍停留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缺乏系统的计量模型研究。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构建二元土地制度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空间分解模型,奠定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再选用土地市场化水平为替代指标,有效解决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的测度问题,然后利用2010—2013年省际数据建立面板模型检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

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土地出让收入现状

(一)城乡收入差距现状

表1是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从1990年的829.9元持续上升至2013年的20651.2元,城乡收入比1990年为0.453,之后持续下降,到2010年降至0.281后一直在0.30左右的低水平上徘徊。无论从绝对差距还是从相对差距上看,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都呈现不断扩大的势头,备受广大有识之士关注。

表2对比了1990年以来六个年份我国城乡收入的构成比重。从收入的构成上看,工资性收入构成城镇居民收入主体,占据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构成的64%以上。其次是转移性收入,一直稳定在城镇居民收入的20%左右的较高水平。财产性收入一直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短板,占比不足3%。城镇居民的经营性收入比重近年来上升势头明显,从1990年的1.48%升至2013年的9.47%。

比较而言,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构成变动更为明显。199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收入比重高达75.6%,此后一直下降,至2013年的42.6%。而此间工资性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从1990年的20.2%升至2013年的45.3%,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比城镇居民低得多,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也因此饱受学界诟病。与城镇居民一样,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较低,与1990年相比近年来甚至有下降趋势。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最大的财产,如何盘活土地资产,让不能移动的土地通过流转实现财产增值将是未来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

表1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变动及构成状况

数据来源: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

表2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构成比重比较

数据来源: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土地出让收入现状

刚刚过去的2014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之年,房地产投资增速放缓,土地市场呈现低迷状态,土地出让金收支规模总体上小幅上升。据国土资源部最新统计,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4.30万亿元,同比增长3.1%。从土地出让收入构成看,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3.80万亿元,同比增长1.7%;补缴土地价款0.189万亿元,同比下降1.1%;土地划拨收入0.094万亿元,同比增长5%;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0.22万亿元,同比增长43.1%。

2014年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和前期开发支出,占比分别是62.5%和27.1%。而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的支出3529.96亿元,仅占10.4%。近年来各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纷纷出台征地补偿准备金办法,要求征地补偿金应含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征地补偿金远低于土地出让金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丰厚的土地出让收益很容易让地方政府产生严重依赖性,渴望坐享其成,不努力发展实体经济,更谈不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了。使用土地出让依存度衡量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表3是2000年以来我国土地出让依存度的变动情况。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陷入“卖地-举债-再卖地”的恶性循环,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平稳性,也加大了地方债的金融风险。

表3 2000年以来我国土地出让依存度的变动情况

注:2000-2009年数据转引宫汝凯(2012),其他数据由相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作者整理计算得出[14]。

三、二元土地制度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空间分解

土地非农化或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通常是指农村农业用途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之差,扣除必要的土地整治、开发等成本后的剩余。很多模型对我国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进行分析,代表性理论有供求关系模型和地租模型,共同缺陷是将西方要素定价理论、资产定价理论简单套用到我国土地非农化实际,仅注意到土地交换中的市场因素,无视我国土地征收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并对土地用途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二元土地管理体制不仅从制度上实现了城乡土地市场的分割,也赋予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特殊的角色。政府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转让。正是二元土地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土地征收中一级、二级市场的垄断性以及外部性等原因,我国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远不止土地非农化的自然增值部分,还包括因为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产生的价格扭曲。本部分改进马贤磊等(2006)的经济转型期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空间分解模型,充分考虑到我国独特的二元土地制度下产生的垄断、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从理论层面为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中农民利益受损程度和收入差距提供解释[15]。

(一)土地征用的自然增值——因二元土地制度下城乡土地市场分割所致

图1以一个倒置的等腰梯形,形象地绘制中国二元土地制度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空间的分解构成。先假定没有政府垄断因素,PA0和PU0分别是完全竞争情形下农用地市场价格和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在竞争市场上,要素价格决定于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数值上等于要素的边际产量和产品的边际收益乘积。由于建设用地用于生产或经营附加值更高的工业品或服务,必然导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价格差异。这部分差异剔除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影响,可称之为土地征用的自然升值。

Vnature=PU0-PA0

(式1)

图1 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空间分解

土地要素边际生产力差异仅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价格差异提供可能性,现阶段二元土地制度下的城乡土地市场分割才是价格差的本质原因。如果土地要素自由流动,农用土地能够不受限制的转为建设用地,在高收益的利益驱动下不断会有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但是二元土地制度将城乡土地市场分割成两个相对独立市场,尽管二者存在巨大的价格差,也不会因为土地流动而趋同。新古典经济学崇尚的资源流动带来收益率趋同和均衡调整机制,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很难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分割才是土地征用收益自然增值的本质原因。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升的结果,一种典型的外部经济性,与土地所有者的努力程度无关。

(二)土地征用的价格扭曲——因市场失灵所致

土地征用的实际增值远不止自然增值部分,还包括诸多因素导致的土地价格扭曲部分又可分为因垄断导致和因外部性所致。

垄断因素导致的土地征用价格扭曲进一步可分为一级市场买方垄断价格扭曲和二级市场卖方垄断价格扭曲。在图1中,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买方,会利用垄断势力将征用价格压低到PA1获得“买方垄断利润”;同时政府也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唯一卖方,也会利用垄断势力将价格提高至PU1获得“卖方垄断利润”。外部性导致的价格扭曲是现行土地征用一般根据土地现有用途的若干倍数进行补偿,忽略了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考虑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外部性,非农化价格被压低至PA2,这也是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价格。PU1和PA1间的价格差是土地征收的实际增值,可分解成自然增值、一级市场买方垄断价格扭曲、二级市场卖方垄断价格扭曲和外部性市场失灵价格扭曲四个组成部分。

(式2)

四、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计量检验

为精确考察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本部分引入土地市场化水平作为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的替代指标,建立省际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在有效分离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和财政转移支付强度等控制变量后,重点关注土地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出于模型稳健性和数据可获得性考虑,研究选取面板模型而非普通时间序列或截面模型。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源

遵循国内多数类似研究,被解释变量城乡收入差距选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比较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和泰尔指数等测度城乡收入差距的其他指标,城乡人均收入比数据获取更为方便、可靠,故研究采用城乡人均收入比作为被解释变量衡量城乡收入差距。

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是研究最为关注的解释变量,其指标选取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模型结论的可靠性。前文理论分析已经得出结论,土地要素不平等交换的根源在于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农民表达自己利益的机制受阻。受此启发,本研究采用土地交换的市场化水平作为土地要素交换公平度的替代指标。一般说来,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的行政干预力量在土地要素价格形成中的作用越弱,农民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机制越顺畅,相应的要素价格形成越公平。因此,土地市场化水平和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同方向变动。

在测度土地市场化水平时,借鉴钱忠好(2013)的做法,综合考虑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影响,并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各省市土地市场化综合水平[16]。具体计算公式为(3)式,其中LM1和w1分别是一级土地市场市场化水平及其所占权重,LM2和w2分别是二级土地市场市场化水平及其所占权重。

LM=w1LM1+w2LM2

(式3)

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选用人均天GDP。Kuznets(1955)基于发达国家时间序列数据,经验上得到国民收入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将历经先增后降的过程,理论界称之“倒U型”假说[12]。为了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对收入分配的非连续性影响,在回归模型中添设人均GDP的平方项。

控制变量人力资本存量在解释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大量研究证实人力资本差异对城乡收入差距有很强的解释作用。城乡之间的人力资本差异,从就业机会获得、选择能力和就业稳定性等方面影响城乡收入分配,本研究采用城乡大学毛入学率比作为人力资本差异的衡量指标。

控制变量财政转移支付选用财政支农支出占总财政支出比重为衡量指标。财政转移支付是通过再分配手段,能起到直接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财政转移支付指标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社会福利性支出和政策性补贴等。

数据选取2010—2013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主要数据来源于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共124个数据,满足模型参数估计稳健性要求。

(二)计量模型设计和研究假设

研究利用2010—2013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在有效分离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力资本HR、财政转移支付TR的影响后,重点考察土地公平交换(用替代变量土地市场化水平LM测度)对被解释变量城乡收入比IR的解释能力。模型设定如下:

(式4)

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εi和uit分别代表个体效应和随机误差。添加土地市场化水平LM和经济发展水平GDP的平方项,用以考察二者对城乡收入差距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影响。根据文前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说1:土地交换的市场化削弱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因此,土地市场化水平越高,城乡收入差距越小。

假说2: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上升,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出现先上升后下降,Kuznets收入分配“倒U型”假说成立。

假说3: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越长,预期收入越高。人力资本对城乡收入差距有显著的正向解释力。

假说4: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越强,越能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三)模型回归结果

运用Eviews7.0软件对模型(4)式进行回归分析,具体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模型主要估计结果在表4中列出。

表4 面板模型回归主要估计结果

注:*、**、***分别代表变量通过10%、5%、1%的显著性水平。

模型1仅包含解释变量的一次项,模型2、3依次添加土地市场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平方项,模型4同时增加二者。比较模型1和2回归结果的调整可决系数AdjR2和F值,添加土地市场化水平平方项后,模型拟合度和总体的显著性水平都得到提升。故考察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模型2比模型1更适合。类似可得考察经济发展程度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模型3更合适。模型4同时添加土地市场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平方项后,尽管整体显著性水平F值上升,但调整可决系数AdjR2下降,模型整体解释能力反而下降。

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在全部回归模型中都得到反映,体现在回归系数为负值,且都通过1%的高显著性水平,假说1得到经验上的支持。土地市场化水平越高,政府对土地征用的垄断力量越弱,农民就能分享更多土地非农化除自然增值以外的增值收益,土地交换公平度便越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院院长温铁军教授认为,城乡要素交换的劳动力、资金早已市场化,推进我国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障碍是土地问题,解决土地问题需要做到同权同利,让农民得到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注意到模型2和4添加的土地市场化水平平方项系数为正,说明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非是线性的。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呈“U型”影响,说明土地市场化水平提高并非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充分条件,需要警惕农地直接入市、以土地私有化推进市场化等盲目追求市场化水平的举措。

模型2和3回归结果中的解释变量GDP系数为正,也通过了至少10%的显著性水平。说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上升,总体上仍是推动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力量,处在Kuznets收入分配“倒U型”的上升段。但模型3和4添加经济发展水平平方项后,回归系数虽为负值,但t检验值很低。因此,本研究并没有从经验上证实假设2。

假说3和4都能从模型回归结果中得到验证。在全部回归模型中,人力资本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有显著、稳定的正向解释力。城乡居民大学毛入学率比越高,人力资本差异越大,城乡收入差距也越大。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产生重要影响,全部回归模型转移支付变量系数为负,且都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性。

五、简单结论和政策启示

过去对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集中在理论层面,零星的实证研究多为土地征用增值收益的分配,缺乏系统的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计量模型研究。理论层面上,论文先对二元土地制度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空间进行分解,并依次考虑到垄断、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对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中农民利益受损程度和收入差距提供一种理论解释。基本结论是现阶段政府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不仅包括其应得的自然增值收益,还包括因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增值收益。土地价格扭曲越大,政府获得增值收益比重就越高。实践中很难精确分离出土地增值中的自然增值和价格扭曲部分,两者夹杂在一起。正因为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政府得以在“涨价归公”的幌子下,利用法律赋予的征地垄断权力侵蚀农民利益,攫取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绝大多数增值收益,使土地要素不平等交换成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诱因。实证层面上,论文使用土地市场化水平作为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度的替代指标,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控制变量,应用2010-2013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建立面板分析模型。研究发现,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差距产生非线性的“U”型影响,现阶段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缩小城乡差距产生积极影响。

市场化改革解决了过去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取而代之的是城乡要素配置剪刀差。目前我国城乡土地市场仍处在一种分割状态,农村和城市土地并不能实现“同权同价”。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相对规范的土地转让交易市场,能实现市场定价,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由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能出让。在城市地价节节攀升的背景下,城乡二元的土地价格剪刀差的制度安排必然遭到农民群体的强烈抵制,由征地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就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得以强调,体现中央决策层对于土地问题的关注和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尊重。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彻底消除现行土地市场的二元体制和价格剪刀差,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力,提升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话语权,也有利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体系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核心之举是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精简过往土地流转流程,由土地的实际使用方和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即可实现土地转让。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非简单的农地直接入市,农地市场化并非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充分条件,以私有化推进市场化最终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本文研究也表明,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非是简单线性,而呈“U”型关系。因此,农村搞建筑仍要坚持自有自用的原则,而不是放开让城里人去农村买房。这就相当于将前后门同时打开,前门批准农村建设用地,后门又流转出去,那么建设用地的总规模怎么控制,18亿亩耕地红线怎么守护?总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会也不应该是一蹴而就,首要任务是要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关系,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农民的补偿标准,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益分配长效机制;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顶层设计,扫除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障碍;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值,并不都是农民投资产生的,它与社会投资密不可分,所以在保证原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政府还应通过税收方式进行合理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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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2013年国家社科一般项目“土地要素平等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作用机理及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3BJY053;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农地证券化模式选择和体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YJA790034。

铜陵学院经济学院,安徽 铜陵,244000

李 停(1972- ),男,安徽池州人,铜陵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和计量经济学研究;吴 杨(1963- ),男,安徽,安徽巢湖人,铜陵学院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问题研究。

F301

A

1008-8091(2016)03-0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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