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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网贷限额条款的建议

2016-12-02羿飞

大众理财顾问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限额借款人

羿飞

网贷平台真正能有作为的,就是小微企业方向。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因为文件的大部分内容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似,并未引起过多关注和讨论,这次最受瞩目的是关于借款人限额的内容。这个话题引发了媒体普遍的关注和讨论,引起了从业者的普遍彷徨,也引起了投资者的普遍恐慌。

笔者自2009年开始进行网贷投资,见证了网贷这个实验性的项目发展为一个巨大的行业,自己也获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中国老百姓的投资渠道太少,除了房产和股市,网贷的长期回报率可以算是较为出色和稳定的,所以,笔者对这个行业带有深厚的感情,希望这个有效的投资渠道能够发展得越来越健康。

网贷到底是该扶持还是被打压

在具体谈限额条目之前,要弄清楚一个问题:网贷这个发展了多年的行业,对社会的影响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到底应该被扶持还是被打压?

对于网贷,在媒体上看到的多是P2P又出了什么大案、又有多少人被骗数亿元、又倒闭了多少个平台,在很多人的印象里,P2P似乎已经成了高风险资产的代名词(本文中,“P2P”和“网贷”均指同一模式,因为在社会和公众大多数人的常识里,P2P只是网贷的英文缩写代称,并不清楚中国几乎不存在P2P这个现实。)。

其实,要正确认识网贷,首先应该将纯粹的诈骗案例损失剔除网贷行业损失的范畴,因为骗子总是跟着时代的热点走,冒充当时最受追捧的产品。大量P2P诈骗案例中的,行骗者并不是真正的行业从业者,所以这不是P2P业者本身的错误。

其次,要客观评价网贷的社会贡献。从P2P这个词汇在中国流行起,就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这个行业到底有没有做普惠的事情?所谓普惠,简单讲就是这个行业服务于更多大众了,而作为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大众,就是存放贷的两端。

下图是笔者制作的自接触P2P起及未来的行业存放贷平均水平,2017—2020年为估算数据。可以看到,在行业初期,P2P的影响里还非常小,全行业每年只有几亿元交易额,当时除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就是民间借贷,资金成本非常高。笔者列出的借款人年化资金成本60%以上绝不夸张,50%~70%是比较普遍的价格,而当时民间借贷最极端时曾有月息10%的情况,而且是砍头息的方式,实际资金成本可达年化100%~150%。

随着网贷行业的跨越式发展,如今每年的交易额已经达到万亿元,待收规模也达到了6000亿元,而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已经全面下降到年化20%~30%的区间,民间小微企业的资金成本整整降低了年化30%以上,而同期银行利率只下降了年化2.5%左右。这样的成就,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如果能做到,就不会出现之前恐怖的高利贷行情。畸高的利率价格正是由于这部分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而形成的。

图中2017—2020年部分,是笔者根据行业这些年的发展规律所做的预测。预计再过5年左右,通过网贷借款,实际资金成本会降低到15%以下,这将成为一个可以让融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真正有效的资金成本范围。而整个网贷行业余额,也会发展到5万亿~10万亿元这样的体量,真正成为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主力军,惠及更多的小微群体。

对于普惠金融的另一端——理财大众来说,早期吃螃蟹者确实获取过较高收益,但是行业不规范阶段的倒闭率非常高,投资者的损失也很大,因此,实际收益率并非暴利。随着监管的加强,规范性不断提高,名义收益率虽然降低,但是实际资金收益率却更有保障。即便过了若干年以后,相信至少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倍的收益率也是可以保障的,轻松跑赢通胀,帮助普通人更好地守护财富。

有人说这个行业的陷阱太多,其实就监管部门所鼓励的纯线上平台来讲,如果剔除纯恶意诈骗案例,正常经营的平台每年出现的问题资金在30亿~50亿元,对于一个待收余额6000亿元、保守年化收益12%、年产生720亿元投资收益的产业来说,是完全可覆盖损失并健康发展的。

所以,笔者认为,网贷是一个真正有普惠基因的产业,未来将惠及无数大众,也包括我们自己。

监管对于行业的定位

客观了解了网贷行业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再来看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定位。

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使用的定语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定语是“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行业的态度是非常清晰的,即首先定性这是个值得发展的行业,其次指出关键是要通过管理和引导,实现更健康地发展,绝对不存在打压。说明监管层也是非常清晰地看到了这个行业作为传统银行业的补充所发挥的积极社会作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本身就是对行业的肯定,是给网贷行业一个合法的基础,这是一个重大利好,遗憾的是却被一些人解读为高压监管、行业末路……

细读相关条款,大多数内容其实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描述,正式文件列出了更具体的标准和条款,实际上多数平台在经过1年多的整改后已经做到,并不具有很强的施压性。底线监管、事中事后原则,也体现了监管层希望轻度监管,给行业保留更多创新空间的态度。

限额条款限的是谁?

媒体讨论的焦点最终集中在了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限额的条款上。这一条款在之前任何文件或行业活动中都未被提及过,而且确实过于苛刻,成为媒体和社会舆论主要的讨论和质疑点,有的甚至猜测是主打纯小微借款的企业有推手行为,否则不会出现得如此突然。

看一下这部分的全文: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目前看,此条款的规定,与当前的市场运行情况是极度不匹配的。大概只有纯做个人信用消费贷的平台符合要求。但是,中国目前庞大的网贷行业中,主要的借款人,不管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企业名义借款,其实都是小微企业在借款。

普遍来讲,中国人尚未全面接受借钱消费这种理念,尤其是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下。真正的网贷借款人都是小企业主,个人名义只是希望流程更加简便,这是行业的真实现状。

从资金提供方来讲,即使明知道是经营借款需求,也更愿意接受个人借款手续的申请,因为这样更容易做风控和贷后,还款保障更高。若必须走企业手续才能拿到更高的额度,只能导致行业的整体坏账率暴增。

此外,额度定过低远远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实际用款需求。其实,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现有的银行信用卡体系已经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服务,何况蚂蚁金服的借呗、京东白条等产品也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个人消费借款,借呗的上限更是可达30万元。

网贷平台真正能有作为的,就是小微企业方向,而在这个领域,20万~100万元可谓杯水车薪,只能是逼借款人和平台阳奉阴违,搞出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解决方案。例如一个借款需求,多找几个借款人来走手续。又比如,一个借款人,找几个兄弟平台一起做,仍然可以给到他上限额度,平台开始形成小团体、帮派化。

而这与监管层追求的信息真实、有效监控背道而驰,出台这一条款岂不是缘木求鱼?总之,不合理的规范绝对不会扼死行业的发展,只可能得不到健康地执行。

对限额条款的改进建议

笔者结合多年来对网贷行业的了解,对限额条款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呼吁行业上下一起促进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第一,不区分一个借款人在单一平台和多平台的总额,即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平台20万元,多平台100万元,而是规定同一个自然人在一个平台或多个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这更符合目前平台之间无数据互通的实际情况,更能得到真实执行。

同理,对于企业借款人方面,设置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最直接的,是否可以提高限额。比如提高到个人500万元、企业1000万元,这样的门槛基本可以覆盖绝大多数借款需求。其实,这个规模的借款,都属于传统银行的补充业务,是可以覆盖更多需要金融服务的人群,不存在竞争问题。

这条建议中,建议个人提高较多的原因是,例如房产抵押,一线城市一套房就远超这个额度,几十万元的限额几乎就是把这个产品类型直接扼杀。

而且前文也分析过,网贷平台的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多数都是企业,为何不鼓励更容易做风控的个人借款模式?

第三,可以规定单一平台的大小单比例,例如100万元以下的借款占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0%,5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70%。众所周知,小单的特点是风险分散,不会给一个平台带来集中兑付的压力,平台的系统风险较低,但其利润也低,如果平台小单过多,最终也会导致无法盈利最终产生债务危机。以大比例的小微业务形成风险垫,以少量的中等业务提高利润率,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该办法并不是最终规则,仍有调整空间,要理性对待,勿过度解读,以防止公众盲目偏听,产生恐慌,造成大规模抽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行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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