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起江西省执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6-12-02
印刷技术·包装装潢 2016年11期
日前,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和福建开征VOCs排污费后,江西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联合发布了《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28号),成为全国第16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市。
《通知》规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当量值为0.95),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