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分析
2016-12-01刘玉局李国海张震
刘玉局+李国海+张震
摘 要 目的:了解女性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性侵害案的特点及其性防卫能力在司法鉴定中的评定结果,探讨可能影响此类患者性防卫能力的因素。方法:对近15年来在我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涉及性防卫能力的女性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共78例。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及涉案资料逐一整理登记,并进行统计分析(计百分比);登记表中的鉴定信息分别按年龄分为低龄组(14-25岁)和高龄组(26-48岁)、按能否从事一般劳动/社交分为社会功能较好组和社会功能较差组、按案发时被鉴定人的行为表现分为受骗/索要财物组和非受骗/索要财物组,采用X2检验比较上述因素内部两组间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的差异。结果:一般资料中,年龄较轻者(≤25岁)、文化程度较低者、 居住地农村者较多;涉案资料中,与侵害人关系熟悉者较多,案发中被动者、无反抗者、事后未向人诉说者较多;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丧失者较多。不同年龄组研究结果显示,低龄组性防卫能力丧失者明显偏多(X2=5.91,p<0.05);不能从事简单劳动/社交的患者组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偏高(X2=10.70,p<0.01);案发中受诱骗/索要财物组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偏高(X2=14.22,p<0.01)。结论:女性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受性侵害与一般强奸案不同,社会及监护人除了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护外,还应当进行适合她们特点的法制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尤其对于此方面知识相对缺乏且年龄较轻的轻度智障患者可能更为有效。此外,对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智能受损轻,更可通过培训她们的劳动和社交技能,从而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最终也有利于其性防卫能力的提高,进而减少受性侵害的风险。
关键词 精神发育迟滞 轻度 性防卫能力 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刘玉局、李国海、张震,江苏省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66
精神发育迟滞是指一组起病于18岁以前的精神发育不全或受阻的综合征,其特征为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临床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约占85%以上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其中精神发育迟滞者占有较大的比例 。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和自卫、抗拒能力。一般而言,对于中度或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者多评定为性防卫能力丧失,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评定方面,存在的分歧较大,也是难点所在。本文收集近15年来有关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受性侵害案的鉴定资料,通过回顾性的分析其性防卫能力的评定结果,以探讨可能影响性防卫能力评定的某些因素。
一、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选择2001年1月-2015年12月在我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涉及性防卫能力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共78例。所纳入病例均为女性,年龄14-48岁,平均(27.13€?1.09)岁。诊断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排除:一是有躯体残疾者;二是合并有其它精神疾病者。鉴定资料完整。
(二)方法
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及涉案资料逐一整理登记,并进行统计分析(计算百分比);将登记表中的鉴定信息分别按年龄分为低龄组(14-25岁)和高龄组(26-48岁)、按能否从事一般劳动/社交分为社会功能较好组和社会功能较差组、按案发时被鉴定人的行为表现分为受骗/索要财物组和非受骗/索要财物组(财物折合人民币≤20元),采用X2检验比较上述因素内部两组间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的差异。
二、结果
(一)一般资料
78例中,年龄较轻者(14-25岁)49例(62.82%),年龄较大者(26-48岁)29例(37.18%);文化程度较低者(小学/小学以下)72例(92.31%),小学以上者6例(7.69%);未婚者43例(55.13%),已婚者35例(44.87%);居住地农村者72例(92.31%),城镇者6例(7.69%);能从事简单劳动或社交者58例(74.36%),不能从事者20例(25.64%);对性知识了解或部分了解者35例(44.87%),不了解者43例(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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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案资料
案发时间在白天者37例(47.44%),夜晚者41例(52.56%);案发地点在被鉴定人家中者37例(47.44%),家外者41例(52.56%);被鉴定人与侵害人关系熟悉者55例(70.51%),陌生者23例(29.49%);案发中受诱骗或索要财物者37例(47.44%),未受诱骗或索要财物者41例(52.56%);案发中主动者13例(16.67%),被动者65例(83.33%);案发中有反抗者15例(19.23%),无反抗者63例(80.77%);事后向人诉说者7例(8.97%),未诉说者71例(91.03%);受侵害≥3次者40例(51.28%),受侵害<3次者38例(48.72%).
(三)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
性防卫能力丧失者46例(58.98%),部分存在或削弱者24例(30.77%),完全存在者8例(10.25%).
(四)不同因素内部两组间被鉴定人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对照
1.不同年龄组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对照(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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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显示,低龄组性防卫能力丧失者比例明显高于高龄组(X2=5.91,p<0.05)。(两组在其它一般资料及涉案资料等方面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均>0.05)
2.不同社会功能组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对照(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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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显示,社会功能较好组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低于社会功能较差组(X2=10.70,p<0.01)。(两组在其它一般资料及涉案资料等方面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均>0.05)
3.案发中不同行为表现组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对照(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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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显示,受骗或索要财物组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高于未受骗或索要财物组(X2=14.22,p<0.01)。(两组在一般资料及其它涉案资料等方面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均>0.05)
三、讨论
本研究中发现,被鉴定人年龄在25岁以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为49例,占62.82%,表明低龄女性患者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这与有关报道相类似 。 可能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正值青春期前后,且大多数未婚孕,从而对两性基本知识相对缺乏,且因疾病的影响而自我保护能力削弱的缘故。而本文中其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偏多的现象也证明了上述观点。
本研究显示,被鉴定人与侵害人关系熟悉者为55例,占70.51%,与有关文献报道基本一致 。这表明侵害人对被鉴定人比较了解,知道有机可乘,在作案动机上利用被鉴定人存在一定的智力低下,再施以小恩小惠,而对方又难以辨认,进而能获得单纯的性满足。本文显示,案发地在农村者、案发时被动、无反抗者及案发后未主动向人诉说者均偏多,与有关报道结果相似。这就要求对于农村或偏远地区此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引起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此外,对于女性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她们智能损害较轻,可随意走动,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因此,除了要对她们加强监护外,更应加强法律知识和性知识的教育,以提高其性防卫能力,从而尽可能减少受性侵害的风险。
对于女性精神障碍者性防卫能力的评定,一直存在着法律法规,与实际鉴定相脱节的问题。1984年两院一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引申上述《解答》的精神,其中“严重痴呆”应为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而实际鉴定中常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或丧失的现象。本研究中评定为性防卫能力丧失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为46例(58.58%),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性防卫能力的评定除了要考虑疾病的诊断、疾病的分级外,还要从犯罪学特征、被鉴定人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社会功能、受侵害时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加以考虑 ,以得出客观的评定结果,进而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有效的打击犯罪。本研究发现,能从事一般劳动或社交的患者,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偏低。
这表明,对女性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除了加强必要的监护等以外,由于此类人群智能受损轻,培养其一般的劳动或社交技能等社会功能很有必要,这样可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最终也有利于性防卫能力的提高,进而减少受性侵害的风险。
本研究中还发现,被鉴定人案发前受诱骗或案发前后索要财物者中的性防卫能力丧失的比例明显增多,这可能与此类患者平时爱贪小便宜,加之存在一定的智能损害,对两性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更疏于学习或了解,从而导致性防卫能力相对较差的缘故。其具体原因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注释: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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