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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遭遇“48小时”冰冷划线

2016-11-30黄浩苑

时代风采 2016年18期
关键词: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工伤

黄浩苑

关于“48小时”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外界一直在争论不休,在实际操作中各种纠纷不断发生。“48小时”成了隔绝情与理的一道屏障。

深圳市龙岗区39岁的童先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在制鞋厂上班的妻子会突然倒在工作岗位上就再也没有醒来;更没想到的是,因坚持抢救到最后一刻而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视同工伤的行政认定。

随后的舆论引起一阵哗然,公众关注的焦点无疑集中在这“48小时”上,既然是因公而伤,那过了48小时为何就不算数了?

实际上,客观来看,立法者的初衷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

但是,这样一则限令却在实际生活中酿出许多纠葛,“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悲剧时常上演。由于工伤大多发生在靠劳动力为生的职工身上,而他们背后的家庭又大多深陷经济困扰,因此,面对着这笔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职工家属与企业往往也陷入双方的“博弈”之中。

更重要的是,当职工面临生命危险,家属想要维持生命迹象,争取抢救时间这无可厚非,而当越过了“48小时”的红线,家属可能就将面临着“人财两空”的结局。

问题的根源来自于对工伤的判定上,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以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为出发点,但是裁定方却以时间作为判定标准,这无疑是舍本逐末。在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会扭曲了立法的本意。

48小时的冰冷划线

童先生的妻子程女士在公司厂房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紧急送院。据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程女士因病情严重于当月29日10时48分转入该院抢救,术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记录了程女士“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心跳停止的抢救过程:当月30日9时左右,医院称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告家属放弃治疗,但童先生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治疗;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医院主治医生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仍要求继续抢救,至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死亡。

童先生的坚持没有等来奇迹,却因超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而无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相关专家解释说,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统一标准。

广东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继承说,工伤保险的认定是遵循时间、地点和原因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会有一个标准的划线,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只要划线都会面临上下浮动带来的问题,这对立法来说无法避免。

但是,童先生面临的是失去工伤认定后断崖式的保障性缺失,这对其家庭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因此,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避免当事人遭遇“非有则无”的选择缺失更是当务之急。

法理与人情的两难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做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道。

对于“上下班途遇交通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但晕倒在工作岗位上抢救无效死亡却不做工伤认定,这让部分人难以理解。

为何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赫然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切都源自于这条规定。然而,在白纸黑字面前,很多人依然充满疑虑:为什么规定是48小时?

有专家说,这是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也有专家说,法律始终是要有界限的;还有专家说,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

无论是出于什么考虑设置48小时的时限,很多人就这样的设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人说,这造成了已经悲痛不已的家属还要面临“保命”还是“要补偿”的伦理困境和选择痛楚,毕竟认定工伤与否,补偿也就天差地别。另外,还容易造成单位希望积极抢救,为的是拖过“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

还有人讲,这个时间界限并不公平。由于每个人生病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抢救治疗条件也不一样,单纯地用48小时为界限,进行“一刀切”真的合适吗?许多人呼吁,这个时间标准有必要适当延长,要留给家属抢救病人足够的时间。

专家建议,应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应回到劳动者权利的本身

不是第一次读到这样的新闻了。劳动者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劳动者意外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却因“死得太迟”,进而无法获得对应的工伤补偿。如此情景,不禁令人不解。

情绪需要被正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也需要被再次审视。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即便是濒危的病人,通过药物和种种治疗手段,让其生命延续到48小时之上,也不再是难事。这般背景下,再去简单地以48小时内为期限来进行工伤认定,显然已不合时宜。正因如此,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然而,简单地取消48小时之限,会否让所有争议消弭于无形?恰如一些论者所说,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仍会陷入某种伦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属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而站在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他们却希望工伤认定操作具有制度刚性,防止种种“冒充”情形出现。可以想见,即便工伤认定的期限被延长,甚至被取消,争议依旧会出现。

正因如此,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取消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应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那么,《工伤保险条例》能否在执行工伤认定时间期限的同时,增加一些弹性的工伤认定规定?譬如,因单纯抢救引发的“超时”,应不成拒绝工伤认定的理由;再譬如,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从时间调整到具体的死亡情节。倘若系列弹性规定能被添加,工伤认定当具有更多温度与人情味。

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能否体现出足够的关怀与温度,仍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恰缘于此,工伤认定最应回到“人”和劳动者权利的本身,既要体现出对生命的足够关怀,也要让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无障碍地获得。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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