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Q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问题的经济法思考
2016-11-30王锐
摘 要:在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审判决归纳了首要案件争议焦点即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文结合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情况,针对其中的相关地域市场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评析。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地域市场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分析①
法院首先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诉称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被告则答辩称应为全球市场。一审判决支持被告主张的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一是本案所涉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远远超出了中国大陆地区范围。互联网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其自身所携带的开放和互通的品质更是使得本案所涉服务具有经营无国界和消费无国界特征。本案的证据也显示出以下四者往往两两之间产生了一种“交互关系”:大陆地区的经营者(A)、大陆地区的消费者(B)、大陆境外的经营者(C)和境外地区的消费者(D)。在市场经济生活中,“C”可向“B”提供服务,“A”也向“D” 提供服务,“D”中的一定数量的中文用户也在使用“A”提供的中文版本的服务,有的“D”使用了“A”提供的外文版服务。
二是仅用消费者对服务的语言版本的偏好和他们在体验服务时候的行为习惯这两个因素作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依据有失妥当。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往往为自己的服务开发多种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语言版本。如“B”也会选用“C” 的服务就说明了语言的差异并不会使得境外的经营者完全无法与大陆地区本地的经营者相竞争。企业对服务的开发往往以消费者的需要为目的,如此一来,互联网服务往往为世界范围的消费者(几乎涵盖了所有使用年龄段的消费者)提供了简易便捷的使用体验。从这个角度讲,消费者在体验服务时候的行为习惯本身并没有什么差异性,那么用其作为界定的一项标准确实有失妥当。
三是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基于其成本低、法律限制低和技术标准限制低的特点,本案所涉的服务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了迅猛的流动之势。
二、二审判决的认定及理由
二审在该问题上转而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首先,法院在选取目标地域时选择了中国大陆地区市场,并以此为出发点继续对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进行了考察。二审在认可上述一审的第三个理由的基础上,将该理由中所含因素从应当考虑的所有因素中予以扣除,综合评估了余下主要的四种因素的情况。
一是结合有关证据认定绝大多数的“B”仅使用“A”提供的服务,这表明“B”对“C”的服务并无多大兴趣。
二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我国大陆地区对本案所涉增值电信业务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那么于“C”直接进入大陆地区就增加了法律上的难度。
三是相关证据显示,在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发生前,多数的“C”按照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已经通过合资的方式进入到了目标市场,在被诉行为发生的时候,还没有将经营发展到目标市场的“C”已经所剩无几且没有较大的市场影能力。所以如果目标市场中的服务有轻微的质量下降现象也不会有数量充足的“C”可供“B”选择,当然在此情况下“B”立即转向“C”的可能性较小。
四是就算在目标市场中的服务有轻微的质量情况下还有“C”可供“B”选择,但由于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也使得这部分“C”及时地进入目标市场并发展壮大足以与“A”抗衡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二审还对一审上述所谓的“交互关系”也进行了分析。一审所谓“C”可向“B”提供服务这种对商业现象的简单描述其实并不能得出“C”就具备了及时进入目标市场并对“A”形成较强的竞争压力的能力结论。而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问题上,及时地进入和形成有力的竞争约束才是判定的关键因素,所以一审所描述出的那些“交互关系”的表现形式其实与问题的核心没有联系。
三、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评析
二审基于保护大陆地区广大消费者不受垄断行为的最终危害的目的,将本案的目标区域市场选取为中国大陆市场,笔者认为具有合理性。二审认可一审判决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出现的偏颇和不妥之处结合有关证据予以了明确纠正。
可贵的是二审判决并不流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套路,在其论述中也对应当如何在实践中认定该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正本清源”。二审判决结合本案的案情总结出了整体的思路即抓住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有根据地排除相关因素后,对剩余因素进行逐一分析并综合评判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
另外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或许也可以验证二审判决的看法。众所周之,“3Q大战”期间原被告双方都相互采取了技术性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最终危害的是每一个普通互联网用户对优质服务的使用利益。事实上事后并不乏用户起诉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案例。对于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处理而言,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如果支持那个较大范围的方案则容易产生放松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风险,本文认为法院对此应当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及释法说理工作。
注释:
①本文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参考文献:
[1]方赛迎,邓保国.经济法[M].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
[2]胡丽.反垄断法视域下网络空间“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兼评“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中全球市场的认定[J].河北法学.2014(6).
作者简介:
王锐,男,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