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争议研究
2016-11-30李雨明
摘 要:互联网时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网络不正当竞争成为重灾区,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相关立法一直滞后。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特征;第二部分说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争议焦点;第三部分强化构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争议解决研究
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分析
(一)互联网地下经济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地下经济能够造成网络上大体量的影响度,例如网络游戏的作弊软件、即时通讯软件的外挂插件、虚假拉票程序、虚假增加粉丝关注度、虚假增加交易量和虚假增加下载量、破解下载网络收费文件等都属此类。由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分散性,因而不容易被受害方发现,只有当危及面较广时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听到受影响企业自身寻求救济的声音。这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一方面,对于这些应用技术优势进行互联网地下交易的经营者行为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及时检查和处罚;另一方面,受到波及的企业也应当寻求行业协会保护,并不断更新自己的安全技术,例如加强验证识别、防范破解软件入侵等,从而减少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给特定行业造成的恶性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
(二)广告拦截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目前广告拦截渠道分为三种,一种是路由器硬件技术,另一种是浏览器拦截,第三种是专门的拦截软件。针对广告拦截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案件一般采取肯定说,认为广告拦截破坏了网站免费浏览+广告植入的盈利模式。安全软件或硬件的广告拦截初衷是保护消费者上网的安全性,尽管法院裁判得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最小特权原则能解决现存的广告拦截争议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对广告拦截的类型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和规范,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这会导致互联网广告的泛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
(三)搜索浏览插标与劫持流量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百度诉360案件中,360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基础上对搜索链接进行插标,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网络安全性,防范用户点击一些安全性低的网页,但也对百度竞价搜索和网页点击流量造成了商业上的干扰,并且360并非是只出于公益目的进行的浏览插标,而是有一定的商业利益。最终根据“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裁判百度胜诉。这一原则的创新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竞争法上的不足,并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着重要意义。
(四)跨端导入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在2014年出现了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例跨端导入带来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百度手机助手创新设立一键安装技术,用户可以通过一键安装直接将个人电脑中的应用软件下载后直接安装到手机上。但下载应用软件的同时百度手机助手也会一并安装到手机中。这一前置安装模式遭到了奇虎公司的控告,认为构成恶意捆绑,法院最终的裁判是肯定了百度手机助手的技术创新,支持了这一跨端导入下载模式。类似的情形像微信网页版也支持通过链接形式下载和安装电脑软件,跨端导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技术难度。
二、互联网企业竞争关系认定存争议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通常要建立在当事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认定,打破了这一规定。很多互联网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所属的业务可能大相径庭,比如可以包括安全软件、浏览器、输入法、网络游戏、网络通讯、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有些公司可能存在混业经营和跨界经营,也有些公司因为广告发布发生争议,还有公司可能是后台用户访问和流量劫持的竞争,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新型竞争关系导致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适用难度。笔者认为,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南,对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给予同当事方利害关系上的认定。
三、网络竞争行为争议解决机制构建
(一)增加立法和处罚力度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之所以在近几年呈现大体量增加态势,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还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处罚力度仍然较轻,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重复性恶意侵权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很多被侵权企业虽然获得了民事赔偿,但却错过了市场机会,损失惨重。
(二)加强行业自律
现在一些企业,比如阿里巴巴有自己的打假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这一企业自治模式值得借鉴。互联网行业协会对于企业的竞争行为也应加以规范,并积极出台相应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文件,监督互联网企业间的良性有序竞争,并组织开展深度的交流合作。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惩罚设置
明确对恶意威胁互联网安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情节严重者法人代表可入刑。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技术
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的混业经营和交叉影响,应当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执法技术指标;针对互联网取证难问题,应该加强工信部、工商行政部门、互联网行业协会等专家研讨新的执法实施细则,并及时构建取证数据库,避免出现同类问题的重复认定,并健全互联网法律执法机制,减少繁琐的取证步骤,采取最高效的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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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在校学生:李雨明(1992~),男,汉族,北京,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