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2016-11-30闫振英
闫振英
摘 要: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的判断是公证程序的必要环节,为公民的财产安全得到公平公证的判定。
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一个好的公证员是在公证过程中占据主导作用,他的公平分析,理智判断使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公证判断;公证程序;公证员
一、引言
公证员担任的角色在司法公证处是不可替代的,公平合理的判定是公证员的职责,公证二字执行力很高,执行的好,人民信服爱戴;执行的不好,民厌恶气愤。最终决定公证处的权利的还是人民,公证处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合理公证的公证判定成为人民最关注的问题。
二、公证判断的基本含义
公证员的判断虽然伴随着公证制度的产生就已经存在,但在我国将其作为一个命题展开研究的时间极短,学界关注不多。公证员的判断就是指的公证人对于事实和法律,根据经验、理性和良知予以认定、分析、解释以及得出结论的过程和结果。公证判断的过程体现在公证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公证人自身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对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法律予以认定、分析和解释,而判断的结果则体现为公证书的出具,具体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中。所以公证员的判断引起了广大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公证的证明权也属于判断权,所以应该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公证员判断的主体是公证员。虽然公证员助理在协助公证员工作时也会对一些客观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是,公证员助理进行不判断不能决定或者影响公证程序的进行,公证员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因此,助理人员作出的判断不属于公证判断,只有公证员才是公证判断的主体。
再者,公证判断的客体是法律和事实。对法律的判断主要存在于法律不确定时。法律不确定,主要表现为立法空白、立法滞后和立法不完善,对法律的判断实质是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的判断不仅是法律对实体的判断,也包含了对法律程序的判断。对事实的判断需要确定判断事情真伪的范围、通过哪种程序进行的正为判断,使用的什么手段和方法。即对事实的判断,首先要确定哪些事实需要进行真伪判断,在多大范围内确定真伪就足以达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材料充分”之标准,并通过具体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这些事实的真伪。
最后,判断内容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根据自身的经验逻辑,职业道德理性的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分析。所以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事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内进行有效有力的分析和认定才是公证员应该遵守的公正原则。
三、公证判断的种类及解释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判断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判断的客体不同,可分为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根据判断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性判断和程序性判断,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现如今,最重要的分类是根据法律适用的不同阶段,将判断分为对事物的判断和对事件要件的判断,以及对法律后果的判断。
法律适用依次包括四个阶段:一是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即确定发生了什么事实,存在哪些证据;二是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也就是确定法定事实要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三是函摄,就是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事实要件;四是确定法律后果,就是如何处理。
根据诉讼法的基本法则,心证则是对事实的判断,将对法律要件的判断和对法律后果的判断分为了判断余地和裁量。所以我认为应该将两者加以区分,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启动原因不同,判断余地的启动原因是“法律不明”,而裁量的启动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和两者遵循的规则有差异,例如,裁量除了确定的规则对其限制外,就是自由的,而判断余地则受到全面的限制;其三,法院对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法院对裁量行使有限审查权,而对判断余地则享有全面审查权。
所以,公证判断是在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律的判断是根据法律程序来判定,法律判断是严格遵守流程和规矩办事的。那么其判断性可能会出现纰漏,那么就需要我们的公证员根据事实真相来进行分析和认定,从而进行对事实的判断。只有公证员通过对法律的判断和事实的判断这两种判断进行公证,才能达到最高程度的公平判断。
二、公证判断的规则
公证心证的规则,就是公证员在心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即心证所应受到的限制。心证是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的一种主观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是当公证员在办证中无法认定一个客观事实的时候,通过心证真实性达到法律真实,以此心证最为重要依据,出具公证书。那么公证的心证占据主导地位,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1.应亲身体验的事实排除心证
公证与诉讼的区别之一,就是诉讼过程是以证据再现过去发生的事实,而公证是客观保全正在发生的事实证据。但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判断。比如在开标公证中,涉及了招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需要公证员进行心证的判断。所以,和诉讼中的法官的心证相比较,公正的心证适用于的领域要狭窄不少。对于法律、行业惯例和个别案件特性,要求我们的公证员必须亲自去体验,不得用心证盲目得出结论。
2.遵循理性和良知
公证心证是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不能无凭无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更要求判断者洛守职业道德。公证员基经验法则无法形成确信,同时基于公证员应当“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洛尽职守”的职业操守,应当继续核实程序,进一步搜集证据作为心证的依据。公证员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心证的判断尤为重要,遵循理性和良知,道德观和法律意识的强弱从根本上决定了公证员的公平性。
3.遵循合法、客观原则
合法与客观是公证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于公证心证时,要求公证员心证的形成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材料之上,而不是凭着空想。心证是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逐步排除疑问,最终形成确信的过程,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就无公证心证可言。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充分,是公证机构的出证标准之一。同时,心证还必须建立在合法的证据之上,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适用。要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如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据不能最为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三、结语
公证员是公证环节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公证员的判断应当更为有效,遵循原则,优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衡平各种利益;维护程序正当;谨慎对“违法”概念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思想,遵循行业惯例等等。公证判断是公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我国理论研究未予充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时刻作出监督和维护,让社会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幼麟.《公证人职权行使界限之探讨》.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第74页.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0页、第150页.
[3]体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