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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2016-11-30李丽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生命权安乐死

李丽琼

摘 要: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已得到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论认可。安乐死是与之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生命权;安乐死;限制条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对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表示承诺。然而,被害人承诺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违法阻却事由。因为从被害人承诺与犯罪的关系上来讲,张明楷教授认为,被害人承诺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即只有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才构成该罪,例如引诱他人卖淫;第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不问被害人有无承诺的犯罪,即被害人无判断能力,即便有承诺也无效的犯罪,例如猥亵儿童;第三,以没有被害人的承诺即以违反被害人的意思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即无承诺、承诺无效的,成立犯罪;有承诺、承诺有效的,不成立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住宅。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第三种情形。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被害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承诺能力,要求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②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③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④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⑤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安乐死是与被害人承诺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所谓“安乐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是指在现代医学已无法挽救的患者本人或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死亡之前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亡的行为。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历来备受争议。其结果不外乎是两种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持肯定的态度。它认为,安乐死既是被害人把自己生命权自愿放弃的承诺行为,又是在病患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以消极的方法请求医生尽早地结束自己生命的医疗业务行为。而这两种行为可以使安乐死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得以阻却。因此,安乐死在法律上也就失去了违法性这一特征,故不构成犯罪。据有关资料报道,1987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一项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病人实行安乐死的法案,这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立法例。

第二种观点,是对安乐死持否定的态度。它认为,首先安乐死只是人为地剥夺其生命,这种行为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是与当今社会的伦理观相违背的。其次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他未犯死罪,其生命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既是国家、社会的一员,就应当积极地保护其生命存在,所以,个人没有权利来处置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让与和委托把自己的生命作出承诺。最后,医疗业务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积极地使病人的病情有所好转,达到康复,而安乐死却是消极地使病人死去,这不能算作正当的医疗业务行为而阻却违法性的理由来申辩。故安乐死不是一种合法行为。所以国外有的国家把安乐死定为“受嘱托杀人”或“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作为杀人罪的一种来定罪科刑的。

应当指出,目前除少数承认安乐死不违法的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严格禁止被害人承诺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英美刑法一般都不承认安乐死中关于被害人承诺可以作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辩护理由。但是在美国,法学界、医学界和宗教界的许多人士都认为安乐死可以成为免罪的辩护事由,因为它符合人道主义。因此美国一些州也通过了类似安乐死的法案,但是对其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只可以实行消极的安乐死,即只能通过用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停止生命,而且必须通过医院道德委员会的通过。我国的刑法典中虽然没有现成的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认为得承诺而杀人行为以及帮助自杀等成立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是涉及解除晚期癌症患者的痛苦与缩短患者生命的关系。从患者的角度看,安乐死是为了解除疾病的痛苦;从社会的角度看,安乐死是缩短或者剥夺患者生命的行为。传统的观点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即使是有他人的同意也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即使有患者真诚的承诺而实施安乐死,也构成杀人罪(同意杀人)。但是,从生命尊严的角度看,在例外情况下,应当尊重患者为了解脱痛苦而缩短自己生命的意愿。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应当承认安乐死,另一方面应当对安乐死设定严格的条件。

那么,对于安乐死规定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保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呢?笔者认为,根据国外的经验,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可以实施安乐死的疾病,必须是在现代医学上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而且临近死期。“现代医学”一般是指以现代物理、生物、化学等诊断和治疗手段的西医,而不应包括以经验为诊断和治疗手段的中医。“不治之症”和“临近死期”都是相对的概念,应当根据当时的医疗水准进行判断。②患者的身体处于难以忍受的痛苦状态,但不包括精神痛苦。这里的“痛苦”主要是指身体的疼痛。③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患者死亡的痛苦。④必须有患者本人的嘱托或者承诺,这是安乐死的正当化根据的基础。⑤原则上必须由医生实施。⑥安乐死的方法必须符合社会公德要求。

在人口如此众多的中国社会,如果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立法必须严格把控安乐死行为的构成要件,保证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切实做到尊重每一位病患者的遗愿,让其安然离开这个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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