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2016-11-30陈风亭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程序及各项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现在世界许多地区和国家都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2010年6月13日,《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布以及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无论是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但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完善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
非法取证是指用欺骗、引诱、刑讯逼供之类的违法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词之类的言词证据和其他实物证据。即使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以暴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但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侦查人员暴力等非法取证时,因法院没有方法获取更加明确的证据,所以就只能以“证据不足”认定暴力取证“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不是严格的予以排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非法证据界定存在难点
通常非法证据是指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欺诈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还包括违反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补正的实物证据。界定非法证据还是存在难点,包括以下几点:其一,通过欺诈、引诱、暴力等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的情形比较多,在什么情况下排除此类证据,缺少明确的标准。其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主要指因取证行为由于情节比较严重或存在明显的违法有可能会损害司法机关公正而取得的证据。但是何为明显违法?何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指的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判断。
2.沉默权制度缺失
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正面对抗。被告人的权利非常容易在侦查中受到侵害,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恶劣侵权方式。沉默权是指被告人拒不回答问题的权利。西方国家为了保障人们是合法权益而设立沉默权这一制度。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有了很大进步,“不可以逼迫任何人证明其有罪”有了明确规定。但法律仍规定犯罪分子要如实的回答讯问的义务。这项义务条款没有删除,这不得不说有些矛盾。刑讯逼供可以直接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到隐藏的证据,“产出”非常大,而成本非常低。“坦白”是罪犯的法定义务。由此导致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开展起来非常困难。同时,还存在司法纵容的情形。“沉默权实际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之前构筑了一道非法证据的闸门,这道闸门是非常必要的。”①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的清晰界定
从我国的司法实务来看,目前是重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有一项重大突破就是规定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采用权衡模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有限制地、附加条件地予以排除。②笔者认为要更加明确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标准。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要防止审判人员滥用裁量权。二要防止太理想化。笔者认为对于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标准应当考虑到以下五点:①要看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达到怎样的程度。如果获取的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么就应当排除收集的实物证据;如果只是侦查人员主观过失,只是缺少某一侦查手续,那么对公民权益侵害很小或没有侵犯。如果这样的证据也被排除掉,那么将不会利于惩罚犯罪以及维护社会稳定。③②要看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所要排除的证据有可能会危害公共重大利益或者国家的利益时不应当排除。③要看侦查人员实施非法取证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达到怎样的程度。要是主观上无过错,就像美国法律规定的“善意”的例外情形,就不应排除;要是主观上过失但恶性比较小的,就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出决定。④即使存在非法行为,但是,如果非法行为与收集到的实物证据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视为有效证据。⑤还要看该实物证据所要证明的是什么方向,如果是为了证明犯罪分子轻罪或没有罪,那么就应该采用。④
(二)构建沉默权制度
我国需要建立完备的沉默权制度。一是删除犯罪分子要如实的回答问题的义务。要更加具体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权利保持沉默。当然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美国的诉辩交易的理论比较相似,有必要从宽处理坦白的犯罪嫌疑人。按照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二是我国由于当前刑事诉讼司法实务的需要,现在还没办法建立绝对的沉默权制度。但我们可以学习英国建立相对的沉默权制度。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沉默权被有些犯罪分子滥用,还可防止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⑤三是确保沉默权制度可以实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作证。
(三)完善录音录像制度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将最新的高科技术运用到司法实务当中去,特别是要提高录音录像方面的技术。中国目前应该实现大规模的使用录音录像的技术到讯问当中。虽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较多的丰富经验,然而,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还缺少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践的同时还要知道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来约束司法工作者,这样才能保证更好的实施这项制度。
(四)正确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与如何处理疑罪是紧密相关的,因为某项或者多项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予以排除,有关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很可能因为缺乏有证明力的证据而得不到证实,从而形成疑罪。而对于疑罪的处理一直是司法上难以回避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的,不能作被告人有罪判决,应判决无罪。正确处理疑罪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正确区分疑罪的类型,二是正确区分“疑罪从无”和“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因此,如果关键事实存疑,有利判决的结果应当归于被告人。但是“有利”并不等同于“从无”。“从无”其实只是有利于被告的一种情形而已,疑罪从无应该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⑥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案件时,若作出决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即可以按照正确区分疑罪的类型、正确区分“疑罪从无”和“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处理因排除非法证据所形成的疑罪。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若对罪与非罪存疑,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人无罪;对于此罪与彼罪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罪名及刑罚较轻的行为定罪量刑;对于一个罪还是多个罪存疑的,只能判处一罪;对于量刑的情节存疑的,应当认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结语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该规则能够很好的实施,那么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彰显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工作人员已经养成了固定的思维方式,即通常倾向于判决犯罪分子有罪,然而都是由于存疑的案件就作有罪判决或是轻罪判决,这就导致很多的错案发生。笔者在结合我国现状的情形下审慎考虑,从该规则具体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
注释:
①张建伟:《非法证据缘何难以排除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②[澳]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8页。
③参见常青:《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势在必行》,载《赤峰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④参见陈瑞乍:《程序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⑤郭欣阳:《刑事错案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⑥张华,党卫星:《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
[3]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4] 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载《法律科学一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 周欣:《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风亭,1992年,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律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