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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物流业财务成本的冲击及对策

2016-11-30孙静娟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063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20期
关键词:计税发票税务

孙静娟(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唐山 063000)

营改增对物流业财务成本的冲击及对策

孙静娟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063000)

本文阐述了物流企业财务部门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从营改增计税方法、营改增单据失范和营改增配套政策等方面阐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物流企业财务成本的冲击;给出改良物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优化其单据稽核作业规范和健全政府税务主管部门配套政策支撑体系等若干对策。

营改增物流企业财务成本物流成本管理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当前我国推进全面税制改革事业进程中重要举措,它有效地扩大了增值税的税收征缴边界,在深广的意义上发挥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有效减约税收征缴人的税负水平,对缴税行为规范的物流企业而言利大于弊。国家税务总局将物流行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中的做法有效降低了大中型物流企业的税负水平,大幅扩张了大中型物流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但由于我国物流行业起步较晚且发展水平较低,营改增税制改革在物流行业中的大幅推进使得部分中小型物流企业不能适应新税制环境变化,由此导致部分中小型物流企业的税负水平不降反升。为此,有必要深入剖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物流企业的财务成本的冲击特征及其风险根源,探索物流企业财务成本管理部门应对新税制改革的有效策略。

营改增对物流业财务成本的冲击

(一)营改增计税方法对物流财务成本的影响

其一,现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狭窄增加物流企业缴税成本。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允许物流企业将其运输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缴增值税,但未考虑到物流行业的主营业务不仅包括运输服务,而且包括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等诸多功能的现实业务需求。在物流企业为客户企业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若税务部门要求物流企业将其运输服务与诸如仓储、流通加工等服务分割开来进行开票、计税,这不仅将增加物流企业的运作成本,而且增加物流企业与客户企业的业务对接成本,显著降低物流企业在激烈的物流市场上争夺有限客户资源的能力。

其二,计税金额计量不精准影响税额抵扣。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企业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其业务内容庞大,在单一业务中的作业流程冗长且环节众多,这导致物流企业的业务程序及办税手续复杂。虽然税务主管部门已然在各项规定中明晰了各项物流业务的可抵扣事项,但由于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发票上记载的项目品名众多且其内容不同,诸如“包干费”等项目内容模糊不清,它可涵盖任意一项或几项物流活动费用支出。物流企业的商业单据的不规范行为会给税务稽核人员的单据认证造成不必要麻烦,从而降低企业可抵扣税额。

(二)营改增单据失范对物流财务成本的影响

单据不规范影响增值税抵扣凭证效力。由于多数物流企业缺乏大量专业的报税人员,负责收发商业单据的一线工人亦缺乏足够的税务知识来有效识别可被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格商业单据。在物流实务过程中,部分业务员收到客户提供的抵扣凭证的单据要素不完整,诸如遗漏税务登记证号、缺少产品与服务的完整品名条款等;部分业务员为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而忽视对商业单据内容的实质性审核,未能及时要求客户企业对过于简单的票据内容提供附加说明材料。这不仅影响税务稽核人员对该项业务真实性的有效甄别,而且导致进项税额支撑凭证认证困难,影响物流企业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的能力。再者,由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综合性物流服务难以用简约语言来概括之,一线物流业务操作人员通常采取将不同品类的应税物流服务进行汇总并统一开票,并在票据上简单列出“物流服务费”等相关事项,未有附着明细货品或服务项目及金额的清单,这使得税务稽核人员难以精准认定该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无法判断可否将该项业务纳入到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中。

(三)营改增配套政策对物流财务成本的影响

其一,物流产业扶持政策缺位影响物流企业的财务成本。在营改增税改政策的冲击下,物流产业受到的改革后税负水平增高威胁显然高于其他行业。这是由于严格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要求办税企业提供严谨的业务相关票据,以支持其税额抵扣申请要求。而物流行业尚处于产业发展萌芽,多数物流企业的规模较小且业务运作缺乏规范性。多数物流企业因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格抵扣商业单据,而不能有效享有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好处。从形式上分析,导致该问题的原因在于物流企业办税流程的不规范,及由此取得用于抵扣的票据不合法所致;实质上,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与物流行业现实运作状态不匹配,严重提升了物流企业的办税成本。再者,物流产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使得物流服务出口业务规模日益庞大,而当前海关出口退税业务未能将国际物流业务包括在内,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外向型发展战略,不利于我国物流企业通过物流服务出口方式来实现其物流业务的全球化拓展,间接抬高其缴税成本和财务运作成本。

其二,抵扣链断裂推高物流企业财务成本。对于严格遵循税务规则的物流企业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助于其降低税负水平和财务成本。但由于中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缺乏规范性,企业财务部门缺乏对增值税抵扣凭证风险管控能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中小物流企业的业务内容相对庞杂,且其难以从多为小规模企业或自然人的客户群中获取完整、规范的抵扣票据,这严重影响了中小物流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缴税额时所应抵扣的款项。

营改增背景下物流财务成本管理优化策略

(一)改良物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

其一,扩大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系指依据物流企业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缴税额,该方法的应缴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的公式来计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在考虑部分物流企业缺乏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发票的情形下,而采取的剔除进项发票受票人提供可供抵扣票据的责任的一种方法。为了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税务机关将应缴税额剔除在销售额之外,即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其征收率按具体情形定格在2%到6%之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缴增值税。为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修订增值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从事综合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全部主营业务纳入到该程序中,确保物流企业可以用较低的缴税成本来为客户企业提供包括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等业务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

其二,统一物流业增值税税率。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将交通运输业作为单独的计税单位来制定增值税税率,这种计税理念是沿袭传统的行业划分思路来展开,它忽视了当代物流产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忽视了作为物流行业有机组成部分的交通运输业并非物流企业提供的独立服务这一事实。这种忽视产业发展的税率设置方法使得物流产业成为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税负增加重灾区。由于物流产业具有混业经营特点,其主营业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系列物流活动,将其业务分割缴税的计税理念缺乏理论支持和实践可操作性。为此,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物流产业视为统一的计税单位,并对物流业务制定统一的适用税率,以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报税成本。再者,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交通运输业按纳税人规模分类核定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由于物流产业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生产性服务业,其应缴税额具有较强的税负转嫁性,对物流产业的高额税率势必转移到制造业领域中,这给当前仍处于困境的我国制造业而言不利。部分国家出于扶植公共服务业的考虑而对交通运输产业实施零税率,以降低社会生产系统运行成本。为此,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物流产业的公共属性,降低物流产业适用税率。

(二)优化物流业营改增的单据稽核

其一,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名词解释第一款规定,“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考虑到税务机关通常将当月未能及时抄报税的纳税人列为失控户,将未能及时走抄报税程序的发票列为失控票据。为此,物流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报税员,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将物流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报送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好报税前期准备工作。再者,由于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主要用于税务机关做发票稽核使用,其服务对象局限为税务机关的缺陷严重妨碍了受票方企业对发票真实有效性的稽核,由此导致的受票方企业因无法在线确认失控发票具体情况而遭受拒绝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对受票方物流企业有失公允性。为此,税务机关应当面向包括物流企业在内的全体受票方企业开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查阅权限,以便于受票方物流企业有效掌握失控发票情况,并采取及时措施来防控类似情形发生。

其二,优化增值税发票使用流程以降低物流企业报税成本。由于当前我国物流企业发展迅猛,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但行业内部规范程度不足,这给多数中小物流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增值税业务造成障碍。为鼓励物流行业创新发展和物流企业的做大做强,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计税方法,提升物流企业办税效率。具体而言,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的手工作业法,转而设计基于互联网的发票在线验旧工作流程,有效减少物流企业的办税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全国联网的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体系,科学设立增值税发票风控指标体系,强化税票合规使用的日常监管力度,提升后续风险管制措施的针对性。

(三)健全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支撑体系

其一,以引导物流产业升级为理念建立增值税优惠政策体系。当前我国物流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期,其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规模扩张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通过制定可引导物流产业向着技术水平提升和产能规模扩大方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助于促进物流产业技术升级和规模扩大,而且可以巩固物流行业的税基,增加税务部门的未来税收规模。再者,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抵税政策,对物流企业购置先进的物流设施与设备投资实施投资当期即行允许抵扣的政策,鼓励物流企业购置先进技术装备以提升我国物流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其二,健全服务外向型物流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为有效支持我国物流产业的外向型发展,大力扶持物流服务出口业务,税务部门应当结合提供国际物流服务的企业的特点,制定适合物流企业的服务类出口退税制度。由于物流产业的出口退税率与物流服务出口总成本之间呈现反相关关系;当物流服务出口退税率提升时,物流服务出口总成本呈下降趋势,其物流服务总规模上升。为此,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以优化物流服务出口结构和扩大物流服务出口规模为导向,来降低直至减免物流服务出口环节增值税。由于作为税收征缴对象的物流服务业务所具有的隐性化特点不利于税务部门监管,故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难度较大的物流行业制定出口退税业务办税资格制度,指定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方可有权可办理物流服务出口增值税退税业务,以有效遏制部分小规模企业逃漏税行为,防止税源失控和税收流失。

1.赵连明.跨国物流与国际贸易问题思考——基础关系、商业成本和影响节点[J].商业经济研究,2015(30)

2.邹筱.“营改增”对物流业税负影响实证研究——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2)

3.张晶.财务视域内探究“营改增”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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