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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架构下的物流金融信任机制探讨

2016-11-30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20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声誉契约

朱 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1)

P2P架构下的物流金融信任机制探讨

朱江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本文首先阐述了P2P架构下物流金融信任机制的意义;然后从P2P生态环境、P2P平台声誉及P2P契约关系等方面揭示影响P2P型物流金融信任水平的若干要素问题,最后给出建构P2P型物流金融的法制约束机制、声誉约束机制及契约约束机制等对策来优化P2P架构下的物流金融业务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水平,确保P2P型物流金融健康发展。

P2P架构物流金融信任机制

引言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业的联袂显著促进了P2P物流金融产业的发展。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P2P物流金融产业的内生性特点诱生了客户的低信任度问题,给P2P物流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在网络化时代,P2P型物流金融系统内部金融产品供需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建构,是一个由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展开持续博弈的过程,它还是一个基于“多元利益主体”的自发型信任秩序形成和持续演进的过程。为此,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运作者应当深入探析物流金融信任机制,以提升其控制P2P业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其运作效率。

P2P型物流金融信任水平的影响因素

(一)P2P法律环境影响物流金融信任度

P2P式物流金融机构所依赖的法律环境影响其业务受信任水平。P2P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融合的产物,基于P2P的物流金融创新效能的发挥受制于P2P所处的外部生态环境。当前基于P2P的物流金融业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物流金融机构的目标市场定位不清晰,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界限不明显,这显著增加了物流金融业务信息的泄密风险。部分物流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构不到位,内部资金沉淀率较高及由此带来的资金运作成本高企问题,使得P2P型物流金融业务风险陡增。再者,当前的法律法规未对P2P型物流金融业务进行精准界定,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来对现有法律条文作出修订,这使得P2P型物流金融的合法业务与非法业务之间的边界模糊。在法律界定模糊的情形下,部分P2P型物流金融机构在其金融产品设计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行为易于跌落到法律监管的灰色领域乃至触碰非法集资等金融法律红线。

(二)P2P平台声誉影响物流金融信任度

其一,声誉是P2P平台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基石。基于P2P平台的物流金融业务具有高信用水平和高风险特征,故声誉管理对于P2P平台企业而言尤为重要。一旦遭遇声誉危机,P2P将面临着资金供给者的挤兑风险,从而损耗P2P平台的品牌形象和实物资产规模,严重者甚至危及P2P物流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为此,强化对物流金融业务的声誉管理,严控P2P平台的声誉风险敞口水平,有助于P2P防控随机暴露的物流金融业务声誉风险。若要优化P2P平台的声誉水平,P2P平台应当积极引入商业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以有效应对外部金融市场开放风险,P2P式金融产品创新风险,以及P2P式连带经营责任风险,有效降低P2P机构的决策失误率,增强P2P平台服务物流企业的能力。

其二,P2P平台的多元化业务特征对其声誉利弊参半。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P2P平台的声誉风险具有多元化特征,这是由于P2P平台的主营业务主要是面向普通金融机构不感兴趣的社区金融业务,而社区金融业务的客户群具有显著的差异化需求,其需求类型繁杂、需求结构复杂、需求者分布广泛。多元化的客户群及其差异化需求对P2P平台而言利弊参半。多元化物流金融需求可以有效扩散P2P平台的营销信息,使得P2P能够更好地触及到社区型金融客户,从而帮助P2P平台形成正向声誉;同时,多元化物流金融需求增加了P2P平台的风险管控成本,使得P2P平台需要面对远较一般金融机构所需处理的更多的利益纠葛、服务纠纷和由此引起的客户不满,由此增加了P2P平台获得负向声誉的风险。

(三)P2P契约关系影响物流金融信任度

其一,信用信息不完全抬高P2P型物流金融业务违约率。在P2P型物流金融业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受到契约形式及内容的规制。在传统借贷关系中资金供给方的决策易于受到资金需求方的私人信息的影响,而在P2P型物流金融架构下的资金供需方之间缺乏对对方私人信息的必要了解,通过强化P2P契约的方式是回避交易各方对交易对手私人信息认知不充分问题的有效办法。因P2P型物流金融平台对其业务参与者的信用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部分低信用水平客户参与到金融业务中。由于此类低信用水平客户缺乏必要的履约能力和违约赔偿能力,由此导致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违约率高企问题严重制约了P2P型物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育。

其二,P2P型物流金融平台未能在契约中提示风险与收益关系。根据P2P型物流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P2P型物流金融契约的价格通常由利率来表达,高利率代表高契约价格,其背后应当表示该份P2P型物流金融契约具有较高的风险。普通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参与者通常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由此导致他们对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缺乏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在高利率的诱惑下,多数普通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参与者将抢购该产品,从而激励更多的贷款人以高利率为诱饵来从P2P型物流金融平台获取更多资金。而P2P型物流金融平台出于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未能向借款人及时、准确提示风险,由此导致P2P型物流金融陷入高利率和高风险相互攀升的恶性循环中,严重威胁P2P型物流金融平台的平稳有序运行。

P2P型物流金融的信任机制建构策略

(一)P2P型物流金融的法制约束机制建构

其一,有序完善P2P型物流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缺位问题,立法机构应当针对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业需求特点来及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有效遏制P2P型物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态势。由于P2P型物流金融蓬勃发展的根基在于较为宽松的金融法规制度体系给了P2P型物流金融机构以创新产品与运营模式的空间,故立法机构应当以“审慎监管”为原则来加强对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让新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既可有效规范P2P型物流金融市场的运作状态,又可令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序创新,确保P2P型物流金融市场的适度活力。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向以美国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先进国家积极学习,重视制定与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趋势同步的、偏向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技术高关联度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增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实操性,为维护包括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二,健全支持P2P型物流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配套法律体系。考虑到当前P2P型物流金融市场上因参与者良莠不齐的问题而抬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方向的问题,立法者和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P2P型物流金融行业准入制度。对于有从事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运营商而言,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严格审批,对于合格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运营商依法进行登记并授予其经营许可证,允许其在审批事项范围内和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对于合格的P2P型物流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和公安联网系统,允许此类公司借助官方渠道来审核借贷双方资质,以确保合法和符合相应信用水平的借贷双方参与该项业务。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可对P2P型物流金融平台提出信息共享要求,P2P型物流金融平台运营者既需要通过共享金融信息方式来协调各平台的金融政策并确保政府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地,还需为金融执法部门打击违规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二)P2P型物流金融的声誉约束机制建构

其一,健全P2P型物流金融声誉市场机制。由于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外部的法律制度的约束,而且需要P2P型物流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道德和外部社会舆论的约束,故完善的P2P型物流金融市场机制需要相对健全的声誉市场的保障。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社会化筹融资属性决定了建立社会化声誉机制的可能性。声誉机制要求在金融市场形成社会监管机制,借助外部社会舆论来监督数量庞大的P2P型物流金融小额信贷业务的实时化运作状态,以便将部分高风险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及时曝光,降低该类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运作风险。

其二,健全对破坏声誉的P2P型物流金融机构的惩戒机制。P2P型物流金融的声誉机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有力的惩戒机制的配合。从财务上分析,作为无形资产的声誉是构成P2P型物流金融机构核心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声誉无形资产可以视为金融产品交易各方为达成该交易而支付的无形资产抵押。若部分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参与者违约,其所失去的不仅是交易金及关联保证金,而且将会失去其商业声誉,影响其未来参与其他商业活动的行动力。为此,在声誉机制约束下的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参与者需要审慎权衡违约成本,并在该违约成本的约束下强化其履行P2P型物流金融契约的行动力。由于支持P2P型物流金融业务良好运作的声誉机制是一个软约束机制,它能够很好地约束P2P型物流金融业务交易双方之间的行为,从而保证在P2P型物流金融业务中的交易双方保持长期的良好信任关系,从而降低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

(三)P2P型物流金融的契约约束机制建构

其一,用抵押约束机制提升P2P型物流金融业务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水平。在社会化金融业务的运作过程中,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交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私人关系,交易各方对于交易对手的私人信息了解程度有限。这就严重影响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对手的信任水平,进而影响到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为了有效弥补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对手的私人信息掌控能力的缺失,物流金融机构有必要对参与交易的各方提出抵押要求,要求信用水平不足的交易者用抵押品或保证金的方式来增强其信用水平。采取抵押约束机制的实质是在交易各方信用水平不足的情形下,通过引入抵押品和保证金的方式来将贷款者的信任风险分散到抵押品和保证金之上,从而令部分缺乏足够信用水平的交易方在无法履约的情形下,贷款者可以借此来回收部分投资。对于抵押品和保证金的事前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P2P型物流金融平台上借款者违约行为约束力,使得贷款者有更强的信心来向平台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改善P2P平台上的借贷双方信任关系,稳固借贷双方的交易关系。

其二,用动态契约约束机制提升P2P型物流金融业务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水平。在激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中,最优的P2P型物流金融平台组织机制及管理机制是是可以让P2P型物流金融平台用较低的运营成本来实现平台的高效运作,采用动态契约的方式显然是可以被视为有效交易模式之一。针对P2P型物流金融业务的小规模特点,正规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存在成本高企的问题。由于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参与者的信用水平会随着时间变动,为此,P2P型物流金融平台运作机构可以用制定动态合同的方式来及时调整P2P业务中的借贷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关系,以此来确保P2P型物流金融契约中对交易双方的责权边界的界定符合交易各方的履约能力。通过制定P2P型物流金融业务动态契约的方式,可以有效消除该业务中交易各方的钻契约漏洞的动机。这是由于即便交易中某一方因为P2P型物流金融契约的不完备问题而获得利益,则P2P型物流金融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修订动态合同条款的方式来有效限制该类行为的重复发生几率。

1.陈倩,汪传旭.基于产业关联模型的物流与金融协同发展实证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5(24)

2.任洪云,刘威娜.绿色物流金融运营模式创新[J].中国经贸,2015(15)

3.李冰漪.中国物流金融服务平台营造健康商业生态[J].中国储运,2015(8)

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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