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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当前著作权保护期的合理性
——基于社会发展的三视角

2016-11-30石超

创新科技 2016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性

石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解读中国当前著作权保护期的合理性
——基于社会发展的三视角

石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从1965年至今陆续有国家和地区延长其著作权保护期限,而中国一直保持着国际公约中对于保护期的最低标准。随着TPP条约的签订,维持于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中国如何应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扩张趋势也成了社会探讨的焦点。传统的自然权利论和激励论仅从逻辑与理论中剖析了影响著作权保护期限长短的因素,并不能立足中国当下现实做出恰当的分析。在传统理论不能透彻分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因素的分析方法,选取发展教育、繁荣文化市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三视角进行论证中国当前著作权保护期的合理性。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期;合理性;实证因素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在当前的两个主要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均规定最低标准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一标准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中国也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时采纳了上述最低期限标准。然而,早在1965年德国就已经突破了该标准,将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随后若干年中陆续有国家或地区延长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在2015年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签订后,日本也试图将其著作权保护期延长[1]。而在我国从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至今,虽然关于著作权的某些制度产生了变化,但对

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面对这一著作权保护期限扩张的趋势,我国著作权保护期是否需要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改变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1 分析视角论述

该文认为对于该扩张趋势,我国是不应盲目从众的。应根据相关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来处理该问题。关于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在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观点上存在着自然权利论和激励论两种。自然权利论强调对著作权人的人格保证,将著作权的保护期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尤其是与作者的寿命相联系[2]。这是“启蒙时代”人们对于权利的看法,当时的人们认为作品是作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创作而成的,应给予作者足够的保护,让他有足够的时间收回创作成本并从中获利。随着进一步发展,人们认为局限于作者生前的保护是不够的,还要利于下一代,从此“二代标准”即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多少年的标准随之产生。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的寿命平均值在不断增长,而且文化消费能力不断增加,作者在生前就已经能获得巨大的利润。并且现今采用的标准都是“二代标准”,已经充分考虑了自然权利论,因此再用该视角进行分析不具有合理性。第二种是激励论,其是基于经济学分析的观念,强调对发明和创造的激励机制[3]。激励论认为,只要延长著作权保护期,就会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从而会有更多的作品被创作出来。该理论的中心思想在于,人是有欲望的,渴求被保护和获得利益。只要在社会制度中给予作者足够的保护,并且让创作者有充分的时间去获得利润,就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产出更多的作品。但美国的Breyer法官曾指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通过延长保护期相比于原保护期作者所能获得的未来回报其实是微不足道的,对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并无太大影响。而且不能忽视的是,随着现在技术的进步,创作者的创作途径越来越多,创作成本也越来越低,过度的激励甚至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如盗版、抄袭、剽窃等。故激励论本身虽有合理性,但在解释当前的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是否时,多少有些显得理据不足。

上述分析表明,传统的两种理论对于解释是否需要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并不能给予充分有效的解释。因此,有必要突破理论上的形而上学而对背后的社会实证因素进行分析[4]。主要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内部因素主要是看一国内部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利要求的限制,也就是说寻求公众需求与作者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外部因素是着眼于国际发展,一方面是一国的版权产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是考虑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保护差异。所以,该角度就是从中国在国际版权交易中的地位和目标来看待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机制是否符合当前状况。因此,综合这两方面,该文选取了发展教育、繁荣文化市场和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三个视角进行分析,论证我国当前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否具有合理性。

2 发展教育的视角

选取发展教育的视角是因为教育就是一个很容易看出公众所需资源和作者私权利间的平衡点的方式。教育需要大量的书籍等文化产品来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利用某些作者的作品。同时,教育是一个国家兴旺发展的希望,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大量的人才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早在1995年我国就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从战略的提出到现在已经有20余年,我国的教育工作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也没有达到饱和状态。因此,我国还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在文化教育的过程中,很重要的就是对学生进行被动知识输入的培养和让学生掌握知识主动输入的习惯。而虽然知识的模式多样化,但大多数这些无形财产都被载于某些载体之上,成为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对象。因此,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变化,会导致公众获取知识的能力产生变化,进而对教育事业产生影响。那么我国当前的教育需求下,对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期持何种态度呢?

具体分析而言,现行我国的文化教育是以白话文为基础,但是我国白话文的地位真正确立是在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白话文真正得到普及则是在1949年建国之后,而且在建国初期的一些动乱也影响了白话文作品的发展。因此,我国在教育中可以利用的资源非常少,能作为我国的文化教育素材的作品更是少之又少。如果再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那么流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数量就会相对变少,更不利于当前现状。当然,在文化教育领域,有合理使用制度的支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但是,合理使用对目的、方式、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对于发展教育来说还是会束缚住手脚,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在此问题的探析中要考虑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通过制度设置,在促进文化产品创作的同时使广大社会公众能够接近这些文化产品,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5]。并且应该明了的是,教育不仅仅是指在学校、在课堂上老师所讲授的知识,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通过阅读获取知识也是教育的手段。如果公共领域的资源太少,那么公众获得教育资源的成本就会增加,获取知识的途径就会变少,学习知识的能力和欲望也会降低。因此,对于目前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教育的现状而言,是不应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而且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文化启蒙运动比中国早得多,他们已经有大量的作品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供教育使用。如果我国在此刻依然束缚住教育工作使用作品的手脚和能力,会导致我国的教育事业与其他国家之间拉开很大的差距。

因此,从发展教育事业的角度而言,我国目前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是合理的。在激励作者进行创作的同时还能满足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发展教育具有让更多的公众获得学习资源的益处。

3 繁荣文化市场的视角

选取繁荣文化市场的视角不仅仅是因为承接教育视角而言,以发展文化促进教育,还有就是因为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在。正是由于我国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6]。所以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的时期,还是要针对主要矛盾进行建设,因此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就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故选取该视角进行分析。发展文化产业,首先就要从文化作品的创作方式来说,绝大多数作者都是依靠人类文化的存量知识进行创作,从激发灵感到完成作品的创作过程都离不开文化的传承和创作要素的汲取[7]。如果不存在公共领域,赋予作者永久性文化产权,只有利于继承人,不能激发创造力。权利永久化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需求[8]。所以由此论点进行分析,如果延长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必然会导致进入公共领域的预期作品数量减少,进而大大降低创作者的灵感来源,不利于文化创作。对于文化创作产生了阻力,必然会导致文化产业的萎靡,不利于繁荣我国文化市场。故据此分析,在以繁荣文化市场的层面来看,应不急于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而是维持市场稳定发展,保持现行的制度较为妥当。

从另一方面来说,虽然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但从哲学的角度辩证看待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存在好的一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好的一面,需要做全面而辩证的分析,才能真正认清事物的真面目。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不仅会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欲望,也会增强作者的创作惰性。当作者认为一部作品的保护期间足够充足时,不仅能收回自己的创作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利及下一代。在这种思维逻辑的促使下,创作者就会疲于创作,认为一劳永逸。创作者的下一代也可能会因为该制度获得足够的利益而不参与创作,甚至不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严重的可能会成为社会的“寄生虫”。上述指出了,相关研究表明,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并不能对提高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符合现实需求的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并不一定能繁荣文化市场,还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弊端。综上所述,就我国现状而言,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仅对创作者的创作基础大打折扣,而且并不一定会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所以,从繁荣文化市场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来看,该制度是在促进了我国文化市场的稳定发展,并无不妥之处。

4 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视角

在2014年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强国概念[9],意味着我国开始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之路正式开启。知识产权强国不同于知识产权大国,强国不仅在数量上有要求,在质量上也有要求,而且在知识产权的贸易中要占据优势地位才能称得上为知识产权强国。为在数量与质量上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影响力,就从著作权相关产业来说,正如上述所论证的那样,还是要坚持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保证我国文化产业平稳增长。所以在此部分,该文主要从我国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地位,尤其是在版权贸易方面进行分析,评价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有无合理性,或者是否需要做出适当改变。

评价在我国现下版权贸易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何去何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因为在何种贸易条件或者环境下才进行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美国为例,美国并不是很早进行著作权保护期限改革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美国开展的较晚,美国是在1998年通过的《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分析美国为何在1998年通过了延长法案,不难看出,是因为在20世纪末,美国的动画产业、电影产业、创意产业纷纷走向了世界市场。而且在世界各国、各地区中美国的文化产业都占据着优势地位,在贸易中处于顺差。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从贸易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除了美国这种因为经济利益延长保护期的,还有因为想缩小差异、保持国际交易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就是因为很多成员国都延长了保护期限,因而在1993年通过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领接权保护期限的指令》,延长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日本也是如此,日本是因为签订了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为了迎合协议要求才决定更改著作权保护期。因此,可以看出各国或地区修改著作权保护期,要么是为了保持在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要么是为了缩小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差距。

结合这两点分析我国目前所处环境是否需要改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第一,从我国在版权交易中的市场地位来说,目前我国在世界版权交易中的地位仍处于弱势,我国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还有外国书籍、软件等,而且需求量在不端增加,因此我国是版权进口大国。而相对于版权出口来说,我国的版权出口数量是极少的,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所以技术等方面并未处于领先地位,国际上对于我国的版权进口需求量很少。所以,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处于逆差形势,因此不能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第二,从我国的国际合作层面而论,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单独与相关国家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共同体组织,在国际上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与我国协定合作协议、战略协议等有意向与中国共同协作发展的国家,在协议中并没有要求我国延长保护期。因此,也不存在为了缩小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差距而改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的原因。从上述两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是有利于我国朝知识产权强国目标迈进的,并不需要对该制度进行变更,也没有理由需要变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其是具有合理性的。

5 结语

该文通过社会实证因素分析方法,选取了繁荣文化市场、发展教育、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三视角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符合我国当前现实需求。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需要坚持该制度,但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环境的改变,可以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调查后,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做适当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日本试图根据TPP来结束战时版权保护延期[EB/OL].http://www.sipo.gov.cn/wqyz/gwdt/ 201507/t20150723_1149081.html.2015-07-16.

[2]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J].法学,2005(1):67.

[3]赫尔·提瑞托.论非物质产品与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J].知识产权年刊,2009(1):130.

[4]程松亮。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合理性探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7):158.

[5]何华.著作权保护期限研究三题[J].法商研究,2012(4):30.

[6]百度百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EB/OL].http://baike. baidu.com,2016-01-24.

[7]卫绪华,向光富.论著作权保护期制度的价值取向[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37.

[8]德莉亚·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联合国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9]法制日报.首次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强国[EB/OL].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12/29/con⁃tent_5907494.htm?node=5955,2014-12-19.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6)05-62-4

收稿日期:2016-4-2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文化品牌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HP2014001)。

作者简介:石超(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Interpretation of the Rationality of China's Curr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Term——Based on Three Perspectives of Social Development

Shi Cha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

Abstract:From 1965 to date,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extended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while China has maintained the minimum standard on the protection term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With the signing of the Treaty TPP,fewer and fewer countries kept the minimum standard of lifetime plus fifty years after death.How should China deal with the expansion trend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erm has also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discussion.Traditional natural rights theory and incentive theory only form logic and theory analyze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length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erm,which cannot make a proper analysis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contemporary China.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traditional theory cannot carry out a thorough analy⁃si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factors,three perspectiv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the prosperity of the cultural market and the realization of a countr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ength were selected,to demonstrat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curr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term in China.

Keywords:copyright;protection term;rationality;empirical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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