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主体消亡职工基本生活费由谁来发
2016-11-30
当代工人 2016年19期
问:辽宁本溪市周晓涵
我是钢铁企业的职工,最近国家要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请问企业如果消亡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谁来发?
答:
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