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权益的建议
2016-11-29陈继兴
陈继兴
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权益的建议
陈继兴
文章围绕政府的职能范围,着重阐述按照事权划分财权,调整共享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结合税制改革总体方向,合理划分税种,建立科学、稳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税体系,处理好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中央与地方;税收权益;地方税体系
当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成为政府间收入分配改革的核心思路。对此,提几点建议:
(一)按照事权划分财权,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和支出范围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中央与地方各自事权和支出范围,并保持长期稳定,使各级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其职责,避免和减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凡涉及宏观经济调整、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的事务,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灾害救治以及其他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等由中央政府负责,减少委托事务,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是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基数确定税收规模,按收入规模划分税种。在划分税种时不仅要考虑各税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考虑各税种的收入总量是否达到预估的收入规模。各级政府的实际收入如果超过了收入规模,超出部分可自主支配,用于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实际收入达不到收入规模的地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弥补,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在税收主体收入上给予地方倾斜
目前,中央和地方增值税的比例是75:25,通过改革可以将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提高到40%以上,或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提高到50%以上。通过调整增值税或所得税的分配比例,使中央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时能够保持试点前后税负总体持平,避免税制改革对地方收入造成大幅减收。同时,其他税种税收的分配比例也应科学合理调整,使地方政府稳定获得更多财政收益,保障地方财政的刚性需求。从而杜绝地方政府名目繁多的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合理划分税种,建立税种设置科学、税源稳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税体系
一是重构中央和地方主体税种。在确保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科学设置地方税种,注重扩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保证地方政府获得充足稳定的收入。建议中央将消费税连同车辆购置税一并下放地方,同时与征管环节转移相匹配,促进产地和消费地税源均衡。具体来说,把现在的消费税从生产批发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划给地方,一共八千多亿;而车辆购置税本来就是零售环节的,也划给地方,加在一起上万亿,正好能够对冲营改增以后共享地方政府减税和地方划给中央的,也是一万多亿。这样,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格局基本稳定,保持均衡一半对一半。同时,建议将环保税、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逐步培育成为地方主体收入。
二是合理设计共享税。建议中央在相关财产行为税改革到位前,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增值税以中央分享为主,企业所得税以地方分享为主,从而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潘一 书画作品
(本文作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李冬叶